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新《公司法》视角下,董监高须守住的“十条红线””。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新《公司法》视角下,董监高须守住的“十条红线”:
一、遵守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第5条、179条,董监高应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这是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二、严格监督,防止股东抽逃出资
新《公司法》第53条明确,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董监高应加强监督,防止股东抽逃出资,一旦发现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三、牢记董监高的禁止性行为
新《公司法》181条列举了董监高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权贿赂或收受非法收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四、严格遵守竞业禁止义务,尽到忠实勤勉义务
董监高应遵守竞业禁止义务,尽到忠实勤勉义务,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自营或同本公司交易,执行职务应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合理注意。五、严格监督公司的财务资助行为
根据新《公司法》第163条,董监高有义务严格监督公司的财务资助行为,制止违反规定的资助行为,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六、严格监督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减资行为
新《公司法》第211、226条规定,董监高应对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减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确保流程合法,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提出异议,避免承担赔偿责任。七、认真履职,避免公司或股东受损
根据新《公司法》第188、191条,董监高执行职务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董监高应认真履职,避免损失。八、上市公司董监高应要求公司将薪酬考核机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新《公司法》第136条明确,上市公司董监高应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载明薪酬考核机制。九、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应严格遵守股份流通的
根据新《公司法》第160条,上市公司董监高应遵守股份流通的,包括每年转让股份的比例、任职期间和离职后股份转让的等。十、如出现禁止担任董监高的法定情形,立即辞职
新《公司法》第17列举了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法定情形,如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出现这些情形,应立即辞职,避免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Copyright © 2019- baomay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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