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117853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____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之规定,甲方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销售项目名称及地址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销售房屋为________预售商品房现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号:_________)
第三条受托销售范围
(一)乙方受托销售范围:
;
;
。
(二)乙方受托销售房屋计_________套,销售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三)销售面积计价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计价:
1。按套(单元)计价;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3。按建筑面积计价。
第四条委托销售代理方式
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代理方式:
(一)整体包销:乙方在一定期限内以甲方名义销售,向甲方支付包销价款,获取销售差价利益,并保证在包销期限届满时完成甲方应售商品房。
(二)风险代理:甲方在未支付代理费用的情况下,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按销售业绩及约定获取报酬。
(三)一般代理: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
(四)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式的具体内容、事项等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五条销售价格
(一)本合同约定的销售范围内的房屋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起价_________元平方米,最高价_________元平方米,均价_________元平方米;
2。售价_________元平方米,可上、下浮动_________%至_________%;
3。按楼层、户型定价销售(见附件)
(二)在实际销售中,每套房屋售价如需折扣优惠,须经甲方同意。
(三)房屋售价经甲方同意折扣销售的,代理服务费应按下列第________项计算:
1。房屋原售价;
2。房屋折扣后售价。
(四)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销售计划及进度
第七条销售收款
甲方_________同意不同意由乙方代收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如甲方同意代收的,乙方应在收到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后____日内将代收款项交付给甲方。
第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代理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及结算方式、支付期限
(一)计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商品房交付期限。
(二)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商品房合同范本及物管合同;现房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三)提供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房屋分层平面图、户型图等销售资料。
(四)做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对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代售房屋自行销售或另行委托他人销售。
第十一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开展销售工作。
(二)按照合同规定的销售价格、销售计划进行销售代理。
(三)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四)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超出甲方认可的宣传范围进行宣传。
(五)不得将代收的定金、房款等款项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甲、乙一方或双方有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代理销售金额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对方或者
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如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____月内,所销售的房屋少于应销售房屋套数_____%的,甲方有权在____月届满之时,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未售出房屋的处理
如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受托销售义务,未售出的`房屋,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方式处理:
(一)由乙方按照_________价格购买;
(二)乙方将未售出房屋退还给甲方,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售出房屋总售价_____%的违约金;
(三)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
(一)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附件楼层、户型定价销售价格表
1、本合同文本为签约使用文件。
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建设厅法规处(085X2717)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协商确定后在空格部位填写。
5、本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不作约定的,应在空白行划斜线,以示删除,未删除的印刷文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6、在合同签订前,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出示所售房屋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原件)等资料。
合同编号: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公司形象墙制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公司形象墙制作的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公司形象墙制作的'服务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服务费及付款方式:
服务费共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定之日甲方向乙方交付首期付款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元服务总费用______mf_mf_%),余款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在完工当日付清。
四、甲方在收到首期合同款之日起设计形象墙方案,如甲方对设计方案不满意乙方退还甲方所收款项。
五、乙方在甲方对方案认可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工作。
六、完工后当日内,甲方如未对工程提出质量问题,乙方视为验收合格。
七、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应在收到对方书面通知之日停止违约行为,并在________日内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八、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诉诸甲方所在的人民解决。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新的合同法中,首次写入了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这既是对我国合同制度的一种创新,又是对我国民商事代理制度的有益补充与完善。本文拟从对代理制度的不同设计的比较分析入手,提出对我国代理制度设计的一管之见。
一、我国原有代理制度简介
我国原有的代理法律制度基本上沿用了法的传统。法在代理制度中对于代理人、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上十分强调“名义”标准,并特别强调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须以本人的名义,这就是所谓的直接代理。而对于既不披露本人姓名、名称,又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活动就不能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代理,这种情况被称为间接代理,在实践中被称为行纪。由此来对照我国的立法,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只规定了直接代理。《外贸代理暂行规定》中调整的代理,除了直接代理外,还有基本类似于法上的间接代理(行纪)。但这一部门规章难以有效弥补我国的代理法律体系的不足,且适用范围较窄,具有较强的部门保护主义色彩。
二、合同法对代理制度的改进与缺憾
合同法进一步完善了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在委托合同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并以第四百零二条、四百零三条及第二十二章构建了基本完善的间接代理法律体系。因此,以委托合同对代理关系中的内部关系加以调整,以民法通则中代理一节对代理的外部关系进行规定,并以合同法第二十二章的行纪合同对间接代理制度进行了明确,从而健全了我国的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可以说是对我国代理制度的一个较大的改进。该条之规定突破了法僵化的间接代理制度,以全新的姿态借鉴了英美不公开本人身份代理制度。英美的代理制度认为,代理人与本人的行为并无差异,究竟是以谁的`名义订立合同不能成为划分代理的标准。相反,普通法从适应商业现实需求的立场出发,以由谁承担合同责任为标准来对代理进行划分,分为:1.由本人承担责任的代理;2.由代理人承担责任的代理,即指代理人不公开本人的身份,也不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交易的情形。
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种情形与法上的直接代理基本吻合,而第二种情形与间接代理类似。但在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上,二者有很大的分歧。法认为,在间接代理中,既然代理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其先为承受,而后再根据委托合同中的约定将权利、义务转移给本人承受。若本人想向第三人直接提出请求,则须由代理人进行合同变更与转让,使本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后,本人方可向第三人直接提出有关请求。英美普通法系在这一问题上仍基于商业便利,肯定了在排除一些不公平的情形下,本人可以直接介入代理人代其签订的合同,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如有必要可向第三人起诉。而作为介入权的必然结果,第三人如发现了本人的存在则享有选择权,即可以在代理人与本人中挑选承担合同责任的人,而一旦选定即不可更改。可见,普通法系的规定比法系更有灵活性。
英美法的这一作法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已抛弃了法系的“名义”标准,而更多地采用了英美法的观点。且在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代理人
因第三人不履行或其它理由未履行其对本人义务的,本人可以对第三人要求代理人代表本人取得的权利;当代理人无法履行其对第三人的义务时,第三人发现了不公开的本人后,可以直接向本人行使其从代理人那里取得的权利。(这一款的规定是针对第13条第1款规定的不公开本人的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很明显,新合同法中对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已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系的,类似于英美法的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但在第四百零三条赋予当事人以介入权、选择权时作出了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的,即须有本人或第三人违约时,方可行使权利。因此,第四百零三条的两款规定虽然从形式上类似“不公开本人身份代理”制度,但其在实施上只是一种违约救济制度,是以间接代理而成为一种新型的代理种类。这一规定与《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的规定极为近似,都是作为一种救济制度而存在,但又比“公约”规定得严,因为公约规定的介入权与选择权的行使条件除第三人、本人单方违约外,还包括代理人违约、代理人破产发生履行不能及出现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的情形,基本上将各种履行障碍均予以了概括。笔者认为,对选择权和介入权的条件可作如下概括:
1.当代理人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以至严重危及本人预期利益,经本人指正仍不改正者;或代理人因第三人原因无法向本人履约或基于其它原因而无法履约的,本人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如果该权利的行使违反了合同中的默认或明示条件时除外。
2.当代理人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其对第三人的义务时,第三人发现本人后,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代理人或本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一经选定即不得变更。
另外,合同法第二十二章专门规定了行纪合同。重点对行纪人不同于一般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1.行纪人支出的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其负担;2.行纪人可以充当第三人,即进行自己代理,但必须买入时有市场定价且未违反委托人的意思表示;3.明确规定行纪人作为当事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发生违约的情形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由行纪人承担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据四百零三条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可以绕过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在行纪合同中立法排除了本人的介入权,这是立法者对商事代理特殊性的认同。商事代理中的代理人(如行纪人)都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有丰富的市场交易经验,且通常以法人而非自然人来充当代理人,有雄厚的财力与良好的信誉,并且以抽取一定比例拥金为代理的最终目的。因此,商事代理的代理人比一般的民事代理人具有绝对的优势,相应地,其担负的责任也必然多于民事代理人,因此,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具有相当的科学性。但也应看到,第四百一十四条在对行纪合
同界定时,将行纪人所代理的行为定义为“贸易活动”不准确。通过上文分析,这里的贸易活动即指商事活动、商行为,将一个日常生活用语作为一个立法文件的用词,是不准确的,加之没有专门的商事基本法,普通当事人很难区分一般的民事代理人收取一定费用从事一定经济活动与这里的行纪人的行为的不同,也很容易造成适用法律上的矛盾。这可以说是行纪合同中的一个缺憾。
三、结论
鉴于合同法对于诸如介入权、选择权的行使条件、行纪与一般民事代理的冲突等问题的解决、处理仍有不尽人意之处,在现有的立法体系下,希望能通过恰当的立法、司法解释来加以弥补,以更好地发挥新合同法的效用。但从长远来看,为适应世界范围内的商事代理立法专门化的趋势(不仅传统的法国家对商事代理专门立法,就连英、美等国也都先后制定了《商人代理法》、《特别公司》等商事代理专门法),因此,在今后的立法规划及法学研究中应加强对商事代理、商行为乃至商法典性、特殊性的研究,适当时考虑制定我国的特别代理专门立法。与此同时,在制定我国的民法典的同时,也应考虑对代理制度基本理念及其体系的重新定位与安排,使之真正成为统帅民、商事各领域的“基本法”。
甲 方:北京尚智喜品牌推广有限公司
乙 方:
为了让“尚·智喜”品牌迅速拓展中国市场,经甲乙双方相互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作为“尚·智喜”特许经营体系在合同约定区域内的品牌及产品代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签订此代理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文本名词释义
1.1知识产权:特指“尚·智喜”服饰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尚·智喜”服饰全套VI视觉系统、“尚·智喜”服饰经营管理模式、方案等。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经甲方书面许可才有权全部使用。
1.2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记及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1.3推广用品:泛指由甲方统一设计制作的供专营促销使用的用品或装饰用品。
第二条 代理专营授权
2.1甲方特许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经销尚·智喜系列产品,乙方在授权区域内可以以直营店、专柜的形式销售尚·智喜系列产品,乙方也可以发展加盟商和二级代理商(加盟商和二级代理商均为经销商),并有权收取加盟费和代理费。但经销商的确认及与经销商之间的业务管理方式需报甲方批准备案。乙方是该授权区域内唯一供货方,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在乙方所在行政管辖区域内发展代理商或向乙方所管辖区域内零售或批发其产品(乙方书面允许除外),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付违约金。
2.2除以乙方名义经营代理店之外,乙方以任何经济组织形式设立直营店及发展经销商的,必须在直营店、经销商开业前的 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经加盖公章并由股东或投资人共同签字的.承诺函,承诺乙方及其股东或投资人的行为受本合同约束,并愿意连带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所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乙方如未出具本承诺函的,甲方有权不授予乙方代理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经甲方许可可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遵循甲方统一的营销模式,服从甲方统一的规范管理。
2.3代理商级别划分:分为省级代理商、地市级代理商和县市级代理商三种,省级代理商代理范围为代理商所在的省内行政管辖区域;地级代理商代理范围为代理商所在地级行政管辖区域;县市级代理商为代理商所在的县级行政管辖区域。
2.4 甲方在乙方代理之前在乙方行政管辖区域内所发展的专卖店可交乙方统一管理,也可依该专卖店要求由甲方统一管理。乙方发展的直营店、加盟店和经销商的供货、退换货及合同内的一切事务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再在甲方之前
所发展的代理区域内发展直营店、加盟店或经销商。
2.5本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雇佣、承包关系;双方申明,乙方的雇员、代理人和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视为甲方的雇员、代理人、合伙企业或代表;乙方不得直接或以默认的方式充当或试图充当甲方的代表人、合伙人或代表;乙方亦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默认的方式代表甲方或以甲方的名义承担或试图承担或造成任何义务或责任,不论该种义务责任的种类或性质如何。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的个人或经营行为、直营店、加盟店或经销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员工的职务或非职务行为均不承担任何法津责任,乙方同意承担由于经营导致的债权债务及员工职务或非职务行为的法津责任。甲方在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条 代理经营方式
3.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内,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正常开业且在开业时 天之前向甲方送达开业申请表,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乙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承担一切债权债务。
3.2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代销或经销非甲方提供的商品。
3.3甲方按全国统一的代理价供货给乙方,乙方经营时必须明码实价,严格执行甲方所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格销售。如举办促销活动,乙方可在适当的范围内浮动价格。
编号:
甲方:X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特许乙方经销品牌系列产品一事,签订本合同。
合同总则
1、甲方授权乙方为品牌系列产品 地区总经销商。
2、合同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合同期 满,双方根据销售情况重新协商是否续签。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续约权。
3、甲乙双方为相互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无产权及归属关系。乙方应以自己名义进行经营,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产生的法律及经济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名义从事任何民事活动。
4、履约保证金
4.1 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大写 元)的履约保证金。
4.2 乙方应按品牌统一形象装修店面,应在年 月 日前开业。开店一个月内将店面装修效果图照片(5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甲方存档。乙方不按此约定办理的,视为乙方无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迟延的,乙方应于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乙方,因此延误的时间相应顺延。
4.3、乙方跨区销售、窜货,或低于甲方限价销售,甲方按乙方违规操作销售总额的200%追究违约金,并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乙方须立即以现金补缴。乙方应在保证金被抵扣后一个月内重新补足。乙方逾期补缴违约金或补足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4、乙方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乙方店面装修的需要甲方配送一定价值产品给乙方作装修及展示之用。如因乙方原因造
成本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按送货单上标注的价值返还所配送产品的价款给甲方。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特许经销证书、铭牌、统一商号,并提供装修设计、广告、展会设计的理念和相应营销管理制度。
3、甲方不得在乙方代理域内设立同等级别的经销商。
4、乙方应按甲方的限定的价格销售,乙方违反限价销售的按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提供经销产品的价目表给乙方,甲方按价目表的定价供货,但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相应调整供货价,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5、甲方确保产品的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产,如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6、甲方有新的产品推出应优先推荐给乙方。
7、乙方在开业前应先派人员到甲方公司进行免费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产品特性,产品新用途,使用说明,库存安全管理,保养方法,售后服务(安装)等系统知识;培训所需的差旅费及工资均由乙方承担,住宿由甲方免费安排;乙方店面开业后,甲方根据需要不定期提供培训服务,乙方可派员到甲方公司学习。
8、甲方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和商品保存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并有权检查和审核乙方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以保证与X公司发展规划同步。
9、甲方将现有位于乙方代理区域内的客户自本合同签订日起逐步交乙方负责,交接后如果仍有客户要与甲方直接发生业务往来,甲方将返还佣金给乙方,甲方销售人员应调动乙方区域的资源协助销售。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经销区域内经营X有限公司品牌系列产品。
2、自行承担经营所产生之所有费用及风险。
3、必须按甲方的统一模式进行管理,在其店面中只能经营X有限公司品牌的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之经销权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
4、在授权范围内,获得甲方指定产品、商号及管理制度的使用权。
5、向甲方提供经依法核准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必须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种成文规章制度。
7、首批进货额(以实际回款计算,下同)为人民币 元。
8、乙方发展的下属分销店应由甲方统一签订合同,安排开业,分销店的产品由乙方按限定的价格供应。分销店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关于对外统一售价、打折、促销等销售,乙方应对分销店的.经营行为负责,分销店的违约行为视为乙方违约。
9、乙方不得跨区销售或窜货,一经证实,甲方有权将跨区销售的产品没收,并按本合同相关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生产、销售与甲方产品相类似的产品,不得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或与甲方相同或相类似行业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乙方违反本条条款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11、乙方在销售上述产品时批发价不得低于甲方给乙方的供货价加上运费之和。
12、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工作,并将每月营业真实情况在每月底传回甲方以备研讨及宣传。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否则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3、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甲方的产品和服务之外中使用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14、乙方登记备案资料发生变动时,必须在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15、乙方应根据所承诺的销售目标进行投入,包括店面、人员、广告、销售渠道等,乙方应将投入计划在开业后月内提交甲方,甲方不定期进行核实。乙方的投入不足使得甲方有理由相信乙方无诚意或力完成销售目标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商标及知识产权保护
1.本合同所称“商标”是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商标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甲方是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
2. 乙方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注册该商标的申请。
4.无论商标还是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必须取得甲方同意。
5.乙方因经营甲方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相关智力成果(包括知识产权,下同)归甲方所有。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合同后,该智力成果仍属甲方所有。
6、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X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甲方所作的任何授权均不构成对X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及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及相关权益的转让。
7、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其所得收益的总额支付经济赔偿金。
保密
1. 乙方在甲方获悉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生产信息、管理信息等属甲方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商业秘密相关资料或载体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2.本条保守商业秘密义务,乙方与甲方解除合同后亦需遵守。如因乙方违法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 险
1.货物运离甲方工厂时应买保险,保费由乙方付,受益人为乙方,如发生意外主要由乙方自行负责,必要时甲方予以协助。
2.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店面财产及场所责任投保,保险合同应报甲方备案,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受益人应为乙方。否则,所产生的意外事故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所聘请的员工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产品收发货及费用
1.甲方发货实行款到发货,按订货单和实际汇款单发货。
2.乙方在首次订货时可自选产品,产品采用乙方委托甲方代办方式,托运费用和方式由乙方负责。
3. 货到乙方指定地点,乙方3天内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以甲方发货单为准,如因甲方原因有少发或错发情况,乙方应将相关资料传回甲方以备核查补发,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无误,乙方需签单收货,并将单据传回甲方。如甲方在货到乙方10天后仍未收到乙方验收单据,则视为该批货品乙方全部验收合格入库。
4. 质量标准:按样板验收。同时,甲方产品属天然纤维织造而成,制成品与画册、样板或其他电子图片不可能100%相符,允许轻度尺寸差别和颜色差别,此情况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货到乙方指定地点,乙方3天内进行验收,如属甲方生产质量问题引起的质量不合格,甲方负责免费调换;如属乙方原因造成产品出现问题的,甲方概不负任何责任。如货到乙方指定地点10天后,乙方仍未提出任何书面质量异议的,则视为该批货品乙方全部验收合格入库。
违约责任
1、乙方具有以下任何一款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 连续两个年度销售数额无法达到乙方承诺的销售目标。
1.2 违反本合同约定,损害甲方经营收益、预期收益、名誉或信誉。
1.3出现重大财务危机或诚信危机,甲方有理由相信其已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4 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制造或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5被人民宣布破产清算或涉嫌刑事犯罪的。
1.6 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知识产权的规定。
1.7出现其它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状况。
2、一方违反本合用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其他章节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履行。
3、在合作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一方视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 元违约金。
4、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 元违约金。
其他
1. 本合同所述的商标及知识产权保护、保密条款,乙方必须长期遵守,不以本合同有效期为限。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并从乙方向甲方付清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提交裁决。
4.甲乙双方就销售目标、店面投入等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一并履行。如有其他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则可做附加文件与本合同一起签订和生效。
甲方(盖章):X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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