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条 学院教师资格评审工作在电子科技大学教师资格评审机构授权下,委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师职务评审组组成的学院教师资格专家评审组执行,并接受电子科技大学教师资格评审机构审查。
第二章 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员应遵守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申请人员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第五条 申请人员应具备下列教育教学能力:
(一)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知识水平;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等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发和运用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源,实现教学目
标的能力;普通话水平和板书设计能力。
(二)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体检合格。
第六条 学院拟聘任的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 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下列人员,应参加由学院教师资格专家评审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接受学校教师资格评审机构的审查。
(一)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
(二) 申请认定另一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如只有中教资格的教师申请高教资格)。
(三) 教师资格专家评审组及学科根据认定工作需要,要求测试的其他人员。
第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不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等补学和考试。
(一) 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学完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学、教育心
理学课程内容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 (二) 取得教育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 已参加四川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或已通过省上统一组织的
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四) 在高等学校中已受聘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
博士学位人员。
第十条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须参加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获得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三章 高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第十一条 按相关规定,学院教师资格专家评审组于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具体事项由学校高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布置。
第十二条 原则上学院只受理在学院工作的专职人员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学院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所有申请人员均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 2、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 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
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
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5、 6、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部门、单位或支部、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
7、 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二)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补充以下材料: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四)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学院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和获得教育学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除外)还需提交《四川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四川省高校教师教育科学理论自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学院教师资格专家评审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有关证明或者材料在受理期限终止时未补齐者,学院教师资格专家评审组可不予受理。
第四章 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
第十六条 学院教师资格评审组负责学院任职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负责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学校教师资格评审机构负责最终审定。 第十七条 学院高等教师资格评审的程序 (一)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 学院评审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 学院评审组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四) 对高教教师资格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并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出认定记录。
第五章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 《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订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颁发。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的法定文本,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统一编号,并加盖公章、钢印后方为有效。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应存入本人
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学院教师资格评审机构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资格信息系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者,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持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补发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的原因和时间。
教师资格证书因损坏并影响使用者,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更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更换。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予以收回和集中销毁。 补发或更换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证书编号一致。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对伪造、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由学院代为收缴,交上级部门统一销毁。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者要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要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以后申请教师资格时,须按当年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
第二十六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人员,其当年考试成绩作废,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