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全民健身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健康有序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社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社区全民健身点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社区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社区体育分管主任负责管理并监督检查指导全社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第四条鼓励和提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依法开展的体育健身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向全体居民开放。第六条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纪守法。从事体育健身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道路交通、车辆行驶和他人行走; (二)占用公路、街道、胡同及公共停车场;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张贴、张挂横幅、标语、标志、旗帜等宣传品;
(四)渲染封建迷信,蛊惑人心;
(五)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聚集活动;
(六)以健身练功之名或以敛财为目的进行欺诈、贩卖非法出版书刊、音像制品及信物;
(七)在公共场所开展健身练功活动时使用的音像设备所放音量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影响居民正常的学习、休息;
(八)践踏、损坏绿地、花草、树木及其它公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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