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题】投资2家以上合伙企业年度个税汇算清缴问
题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06-23
问题内容: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按每家企业对于比例的分配所得合并后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是无论被投是亏损还是盈利,都是合并的总额),还是直接汇总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比方,投资了2家合伙企业A企业亏损100万,占50%,所得是-50万,应纳税所得额是0元;B企业盈利50万,占20%,所得10万,应纳税所得额是10万。假如无调增调减项,且有综合所得收入。那年度汇算,是按照-50万+10万=-40万确认合并收入,此是应纳税所得额是0元,是无需缴纳个税的。还是按A的应纳税所得0元+B的应纳税所额10万=10万,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归根到底,投资人投资多处企业对应比例分配取得的(实际也不一定分配了),亏损是否能合并计算的问题?
2、假若每年亏损不能合并计算,那最终投资的一家企业清算了,那投资的亏损是否能列入,合并计算呢?否则,实际最终整体投资是有损失的,结果却交了个税?那不是这个不合理吗,因为实际并未取得所得。合伙企业先分后税(无论是已分配的还是对于留存在企业的利润)都要按年度计算缴纳个税。
显然,该纳税人混淆了经营所得个税的年度汇算清缴(B表)和年度汇总申报(C表)。并且不太清楚查账征收户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和(C表)》之间的取数规则。
本问题咨询投资2家以上合伙企业年度个税计算问题,所以应该是在咨询年度汇总申报的问题。
12366用回答了问题,税和湛蓝从实务操作角度帮助大家加深理解:
1. 纳税人投资A、B两企业,取得经营所得,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汇算清缴 (B表)的基础上进行汇总申报,填报C表时,依据表间取数规则,C表第1行“被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取数于B表第62行“应纳税所得额”(有几处取几处)。
A企业亏损,那么,根据B表内的逻辑关系,纳税人填报的B表第62行“应纳税所得额”一定为0(不可修改项);B企业盈利50万,纳税人分得10万,在无其他扣除项的情况下该份B表第62行“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不可修改项)。所以,纳税人的C表第1行“被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从两份B表取到的“被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是10万元。
取数与B表第11行“利润总额” 没有直接的关系。
2.至于纳税人提到的两投资企业中,一户假若每年亏损且不能合并计算,最终企业清算了,那投资的亏损是否能列入、合并计算问题,这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整体考虑问题,而不是依据A\\B两企业会计、税法核算主体看问题,依据表间、表内逻辑关系,根本无法填报、合并计算,因为申报系统也是根据税收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