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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在法治实践中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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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在法治实践中问题研究

作者:肖娟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

【摘要】村规民约是于国家制定法体系以外,在农村中实际发挥规范作用的民间规则。对村规民约的研究热潮可以说是与民间法研究相应而生的。要对村规民约进行研究,那么必然离不开“民间”这个关键要素,村规民约在法治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也应立足于这个出发点。

【关键词】村规民约;乡土社会;民间法 一、“化法为规”的问题

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很多地方出现“化法为规”的问题。在对某村主任进行访谈中我了解到,在崇尚国家制定法法律效力的政治大环境下,很多村落为了甚至是地方鼓励他们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把国家法律转化为村民可以理解的民间规范,希望以此培养村民的法治习惯和信念,这就是所谓的“化法为规”。据某村主任说周围的几个村子中的村规民约基本上都是“化法为规”的形式。其实理论学界对这种情况也早有研究。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有利于培养村民法治的习惯。有人则持相反的观念,村规民约应当是村民自治的规则,其规定的事务应当是村民自治中出现的情况,不宜将国家法律格式化的套在村规民约上,这样会导致法律与村规民约的混淆,到最后有可能影响到村民“法律至上”观念的培养。持相反观念人学者的想法并非空穴来风,在国民法治观念还未一定程度上,盲目的套用国家法,恐怕会出现“欲速则不达”的效果,最终降低法律在人们心中神圣感。 二、村规民约乡土特色日趋减弱

民间法视野下的村规民约是传统乡约在当代的延续,具有浓厚的乡土特色。作为具有乡土特色乡规民约应当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对它的使用是一个用本地智慧解决本地问题的过程。传统的乡规民约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它是特定地理区域内的人群在解决自身困境的过程中提炼、发展出的知识系统;这些知识在经历了人们之间无数次的碰撞、摩擦之后,在反复的调试中获得了确定的规范形式,并逐渐获得大家的认可,成为普遍接受的行为规则。乡规民约浸染在乡土社会的伦理氛围中,具有不同于现代社会的特色。然而村规民约并不必然继承传统乡约的乡土特色。社会的变迁正导致村规民约内容的改变。由于社会的发展,当代中国农村,尤其是本文所调查的城市近郊农村早已不是交通落后、信息闭塞、思想保守的农耕生活环境,伦理秩序不再是社区生活的主要部分,村民们的交往范围不断地由村庄内部扩展到村庄外部,村庄由熟人社会逐渐过渡到半熟人社会。在这一过程中,村民们认识了新的思想和事物,并慢慢形成了新的生活方式。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村民也遇到一些新的生存困境,这些问题是原来的乡土社会所没有的,传统的民间法规则无法对此做出解答的。为了适应新的时势,社区所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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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规则必然会经历某种程度的更新。于是我们看到,在村规民约中,那些有关乡土社会世事人情和风俗习尚的规则日益减少,而来自于村庄外部的规则却占据了大量的篇幅。 三、制定程序上存在问题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会议的制定主体应当是村民会议,但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的农村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出现了严重的程序错误。在调研中问村民,你们的村规民约是怎么制定的?村民说就是几个村干部自己在屋子里商量,然后在村里宣读下或张贴下就形成了。①更有甚者,很多村民不知道村规民约这回事,新村规民约出来了,根本不是村里成员合议结果,而是县、乡镇的意愿直接代笔作刀,直接发给村委会来实施。前者容易导致村规民约变成少数人利益的保护伞,而后者往往导致村规民约的内容大多数为成为了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的手段,没有起到村规民约维护村庄秩序的功能。这将导致村规民约地位的下降。制定程序上的不合法化只注重形式的做法,导致人们认为村规民约只是国家治理农村的一种手段,其内容必定与国家利益相关,与村民自身利益无关,其内容必是空洞没有可操作性的,不能有效解决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再就是导致了人们认为其功能不在是维护村民的利益而是传和执行国家的工具。与村规民约的自身逻辑相违背。 四、村规民约内容上存在与国家法相冲突

一些地方制定的村规民约出现“制定村规民约违反法律规定—侵权村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纷争的解决不合法—纠正村规”漫长的修正过程。毋庸讳言,许多农村的村规民约在内容上是有许多瑕疵的,是与现行法律或法律精神相抵触的。当前随着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村民自治下村规民约的制定正在趋向合法,但是电视、网络上关于村规民约违背国家制定法的报道仍屡见不鲜。在相关的网络报道中,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冲突主要还是表现在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方面。例如有的村规民约以处理纠纷要缴纳“受理费”为由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有的村规民约以未经村委会同意不准上访、上告,违者要进方式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有的以游街示众的形式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

更有甚者,据网络报道一些地方的村委会制定的村规民约相当的离谱,这些村规民约中甚至出现的内容不仅不符合法治文明建设,而且不健康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比如,浙江省台州市小板桥村规定侵犯村民财产权利“未经村两委许可上访,扣除粮食补偿款1年到10年”的规定;重庆市大足县某村村规中有侵犯妇女性自主权利的“不是处女不分地”的条款。此种村规民约都存在与国家法治建设理念相违背的地方,应当逐步清除。② 注 释:

①孟大川.《论中国村规民约的治理功能与合法性问题》,华律网http://www.66law.cn/lawarticle/874.aspx.

②刘龙飞,李春江.《村规规定男女通奸罚款1500元,村官称为改善民风》,天津网http://www.tianjinwe.com/rollnews/201104/t20110426_3625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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