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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关于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征管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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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关于印花税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尊敬的朝阳区纳税人:

现将市地税局、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04]2255号)(附件一)转发,并依据市局京财税[2004]2255号文件及印花税处罚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明确以下事项:

一、纳税人选择汇总缴纳方式完税的,应书面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填写统一格式的﹤印花税汇总缴纳事项告知书﹥(见附件),要求告知书上必须有法人签章及单位公章。

二、采取汇总缴纳印花税方式的纳税人,不需持被汇总应税凭证及相应税收缴款书到税务所加盖印花税汇总缴纳印章,但要严格按照印花税汇总管理规定执行。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印花税汇总凭证的,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印花税应税凭证的汇总期限必须为一个月(即公历月起止日内),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四、一个月内的汇总缴纳金额不满500元采取贴花形式完税的,如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五、对未采取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单份应税凭证一次缴纳税款在500元以上的纳税人,应持税收缴款书及应税凭证于次月起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加盖完税印章。

六、印花税汇总缴纳事项告知书一式两份,纳税人及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双方应妥善保存。

七、汇总事项告知书中汇总缴纳应税凭证栏可填写多项,并按月分别汇总。如购销合同、运输结算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仓储结算单等印花税条例及细则例举的应税凭证,但权利、许可证照仍采取按件贴花形式完税,不能进行汇总缴纳。

八、纳税人分别汇总多类印花税应税凭证,其在填写税收缴款书时应按栏分类如实列出不同类应税凭证汇总后的相应数据。

附件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04]2255号)

附件二:印花税汇总缴纳事项告知书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200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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