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
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百政办发[2007]118号 【发布部门】百色市 【发布日期】2007.07.11 【实施日期】2007.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百色市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
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7〕118号)
各县、区,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同意,现将《百色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百色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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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52号)和自治区作风效能办《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作风效能办发〔2007〕25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以下简称脱钩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脱钩工作目标
按照“理顺、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扶持发展”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现象的滋生。切实解决我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存在的行政依附性强、职责不清、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使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真正发展成为“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组织,促进对外贸易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职能转变的作用,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并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发展机制。 二、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界定
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登记,由同业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从业人员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同业公会、商会、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组建的异地商会和主要以企业为会员的联合会、促进会,以及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社会团体列入行业协会管理范围。 中介组织是指介于、企业、公民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监督、协调、规范、代理、咨询、法律、认证认可等服务的社会机构,如各类事务所及评估、代理、拍卖等机构。
三、脱钩工作的范围内容 2 / 4
(一)脱钩工作范围要求。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在各级民政、工商、编制等部门登记、审批的各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要依照本方案进行脱钩工作: 1. 与行政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 2. 与行政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会计合账的;
3. 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兼任职务的(含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下同); 4. 应当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的其他情形。
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党的机关、机关、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现职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等。 (二)脱钩工作具体内容。
1. 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必须设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职能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必须与行政职能部门分设。机构分设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不得使用行政职能部门的办公场所,行政职能部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提供办公场所。
2. 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兼任职务。已兼任职务的,必须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职务,并积极配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按章程和规定选出新的负责人和领导成员,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
3. 财务分开。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职能部门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没有账号或财务由行政职能部门业务科(股)、处(室)代管的,必须设立账号,实行财务管理。
4. 财产分清。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财产关系不明晰的,以2006年会 3 / 4
计年度为界,在依法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行政职能部门不得
占有、平调、借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资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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