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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研究及当今立法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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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SystemAnd sc蛐 {l}I占缸金 201 0年3月(中) 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及当今立法展望 马婧怡 摘要古罗马为了缓解贵族与平民间的矛盾,促进‘有余与不 间的平衡,创设了取得时效制度。这一制度既加速了财 产的流转,又弥补了形式主义造成的所有权取得方面的缺陷。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取得时效制度,我国也应当尽 快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以完善立法。但是,我国现有的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保护所有权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所以根据现有国情及经济发展现况,应将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限定在不动产用益物权的范围内。 关键词取得时效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用益物权占有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07.02 并一直证明到该财产的原始取得,不利于经济发展。但是按取得 一、罗马法上的补救制度——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通过被合法化的且在法定期限内连续的占有对所 时效制度取得的对物所有权本身就是一种原始取得,维护了交易 有权实现取得的方式。它实际上是一种原始取得的方式,即不依 安全 赖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在古罗马,人们认为 (三)取得时效制度能够弥补形式主义造成的所有权取得方 “任何人只能向他人转让属于他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 面的缺陷 中人们的原权利难免会有瑕疵,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就需要一种制 度去调整、弥补这种瑕疵,取得时效制度就这样应运而生。 古代社会人们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日常交易很少,多采用 比较繁琐的交易方式,法律行为重形式而轻意思,当事人必须通 取得时效制度的精髓就是当事人合法占有财产一定时间后 过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的方式取得物的所有权。但是取得时效 自动取得其所有权,但是如此会有法律纵容侵占他人之物的嫌 制度建立后,当事人只要对物持续占有一段时间后就可以取得物 的所有权,弥补了形式主义对交易造成的障碍。 第一,占有。取得时效通过对物占有一定时间而取得对物的 疑,所以古罗马对取得时效的应用条件做了严格的规定: (四)取得时效制度能够完善民法中的时效制度,弥补我国现 所有权,所以这种占有必须是事实上的占有,容假占有不能作为 行法的缺失 . 取得时效的成立条件。 《法国民法典》规定:“时效指在法律确定的条件下,经过一定 第二,物的能力。即标的物的范围,罗马法将纯粹的非交易 的期间而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自行免除义务的方法”。“取得财产 物和下列物排除在取得时效范围之外:一是被盗物和以暴力夺取 所有权的方法”就是取得时效,“免除义务的方法”为消灭时效。 的物;二是执法官违法接受的赠与物:三是以恶意获取的物;四是 我国民法立法受苏联民法影响没有规定取得时效,这就造成我国 国家的物:五是嫁资物,并且不仅包括土地;六是被禁止转让的物。 民法时效制度韵缺失。财产所有人与占有人不一致,超过诉讼时 第三,正当原因。“是指确证在占有时未侵害他人而且足以 效后所有人丧失了胜诉权,但又没有丧失法律上的所有权。可 使所有权取得合法化的那种同前占有者的关系”。0合法原因通 是,物的占有人虽然免去了诉讼但也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使物 常是以物件转移前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为准。 的所有与占有长期分离,法律关系得不到稳定。当诉讼时效超过 第四,善意。善意是指当事人在实现占有时是抱着正直人的 态度,即占有是无瑕疵的。 二、取得时效制度的价值分析 法定期限,就应当由取得时效发挥作用,确定法律关系,结束不稳 定状态。 三、我国取得时效制度构建设想 (一)取得时效制度能够加速财产流转,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率 我国学术界关于取得时效制度主要形成了“否定论”、“建立 统治者追求的目标是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创造最大的社会 有限的取得时效制度说”、“建立完整的取得时效制度说”三种见 财富。当财产掌握在少数人手中造成社会需求与供给不平衡时, 物,做到物尽其用。 解。笔者认为,中国应当建立有限的取得时效制度,即完善民法 (一)立法体例的构建 就需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鼓励人们开发利用他人的荒废闲置之 体系,又符合中国国情。 (二)取得时效制度能够确定财产归属、维护交易安全、稳定 《法国民法典》承袭注释法学派的主张,认为取得时效与消灭 经济秩序 时效具有共同的本质,将二者视为时效制度这一整体下的两个部 罗马法学家认为取得时效的功能在于:防止所有与占有长期 分,共同规定于民法的一章。0但笔者认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 属于不同的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的不安状态。当事人长期 构建应采取分别立法主义模式,将取得时效规定于物权法所有权 占有某物,会在一定范围内形成稳定的法律关系,如果打破这种 取得方式的部分。首先,诉讼时效的客体主要是债权请求权及物 占有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关系变动,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上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取得时效只适 同时罗马法规定任何人不得转让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当事人要证 用于物权的取得,且客体主要针对不动产用益物权,在总则中规 明自己的所有权合法,就必须证明自己前手的所有权是合法的, 定不合适。其次,由于建立有限的取得时效制度,为加强针对性, 作者简介:马婧怡,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经济犯罪。 7 LegalS ̄eJtomAndSociotV 201 0年3月(中) 应将取得时效制度与其具体应用的制度规定在一个篇章内。 (二)适用范围 {I}IJ.}l缸会 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得申请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现实中许多案例,当事人在城郊买房,几年 建立有限的取得时效制度,即根据国情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取 后却被告知此房是违法建筑,责令搬出,对当事人的权利是一个 得时效制度。这个“一定范围”应限于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取得。 很大的损害。如何合理安置已经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是当前 1.动产 的关键问题;取得时效制度在现阶段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比较有 动产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善意取得制 效的方法。第一,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遵循有偿取得的原则,因 度。善意取得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取得时效制度的缺失。 此在适用取得时效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场合,权利人须补交土 以前学者提出建立动产的取得时效制度主要基于对遗失物、拾得 地出让金。第二,国家已多次严令禁止城市居民购置“小产权房”, 物归属问题的考虑。我国关于遗失物、拾得物的归属问题没有明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适用取得时效的主体只限于农村村民。 再次,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 确规定,但是新颁布的《物权法》已明确: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失主, 在公示期满后仍没有人认领的,所有权归国家 二是我国国情。 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可以分 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某些动产如汽车,如 为作为地役权与不作为地役权,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表 在较短的期限内变成别人的财产,不但心理上难以接受,也不符 现地役权与非表现地役权。0其中能够依取得时效而取得的,是 合公平原则。并且对于特殊的价值巨大的动产我国采取不动产 那种继续性且表现性的地役权,如开设道跷的通行地役权。不作 的方式进行管理,无需取得时效。 为地役权,不表现地役权权以及非继续地役权不符合取得时效的 2.不动产 要件,不能适用取得时效。 (2)担保物权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物权法》规定了三种担 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转让上适用不动产登记制度, 即在确定所有权时要求和当事人都采取谨慎的态度,能够起 保物权的类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由于不转移担保物 到定纷止争的作用。所以应将取得时效制度应用在用益物权的 的占有,不能满足取得时效的基本构成条件:留置权是法律直接 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不符合取得时效中关于无权善意占有 取得上。 (1)用益物权适用取得时效制度。《物权法》将我国用益物权 的规定,也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规定为四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在质权是否适用取得时效制度上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有 地役权。古罗马为了鼓励人们开发利用别人荒置的土地规定了 的学者认为对于质权,债权人是以担保债权的意思于一定期间内 取得时效制度。我国虽然地域广袤但大部分山区土地仍没有被 公然、和平继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可以适用取得时效制度。但 开发利用,如果能通过取得时效制度鼓励人们对这部分荒置土地 是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流质契约”,即禁止在担保物权 进行利用,无论是开垦农田还是植树造林,对国家和经济发展而 实现以前,尤其是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物权人和担保人便在合 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担保物权人未受清偿时,担保物 言都是受益匪浅。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随着经济的发展,每年都有大批的 的所有权移转归债权人所有。如果设立质权的取得时效制度,会 农民放弃土地到城市务工,这就使农村大量耕地撂荒,土地利用 与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相冲突,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 率急剧下降。同时科技的发展使机械化工具在农村的使用率不 (三)构成要件 断提高,部分农民有心进行机械化耕种,却并不享有大面积土地。 之间的矛盾。 取得时效制度既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也 得时效制度应具备以下要件: 取得时效制度正好可以重新确定土地的归属,平衡“有余和不足” 不能过于严格使法律形同虚设。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我国取 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 1.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及公开占 宅基地使用权二者是不同的,一个注重商业色彩,一个注重解决 有。暴力占有不得主张取得时效,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以非法手段 农村村民的居住问题,但究其本质,两种权力都是以土地为依托, 取得合法利益。 对其上边的建筑享有权利,所以在理论研究时将他们统一定义为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这就需要一种权利将土地与 建筑物联系起来,这就是基地使用权。0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法律 2.占有人占有标的物时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占有人不得违 3.占有须为持续占有,但依法适用取得时效中止、中断的除外。 4.持续占有达到法定期限。国外立法对于不动产的取得时 基地使用权。从自然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但是 背诚实信用原则。 确定了房屋所有权主体与基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即所谓的 效~般是2O年。但是由于我国是建立有限的取得时效制度,仅 “地随房走”,一般合称为房地产交易。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现存 适用于不动产的用益物权,没有必要将期限规定的过长,立法可 大量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在建造时并未取得基地使用权,时隔多 以考虑以十年为期限,促进物的利用。 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所有人能否依取得时效制度取得基地使 用权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 《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以登记为准,但现实中有 些建筑就是在没有取得相应的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建起来的, “小产权房”就是一个典型代表。郊区许多“小产权房”都是以“旧 村改造”的名义 将原来的汨村改造建成楼房,本村村民的居住条 件满足后,将多余部分进行销售,这样既可以让村集体有所获益, 也解决一些村民的安置工作。但这并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 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依 注释: ①②[意]被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火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159页,169页. ③刘强.罗马法J二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价值.山西经济管理千部学院学报 2008,(6).第88页. ④刘武元.违法建筑在私法上的定位.现代法学.2001(4). ⑤粱慧埋.陈华彬.物仪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1页. 参考文献: 【I】周栅.罗马法原论.商务印{‘馆.I994年版. 【2】万利.浅析取掰时效制度 1・ 化.中南财经夫学研究生学报.2006(1) 【3】问晓磊.罗马法 取得时效制度研究.太原科技.2008(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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