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施工合同工程款的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告:沈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某某区某某路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某某,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845196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工程款的违约金3010491元(截止到2013年1月10日),并支付自2013年1月10日起到实际给付日止的违约金。
3、判令被告给付工程质量保修金138.52万元
4、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 年 月,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合同》
各1份。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沈阳市某某新区星光大道东侧的《沈阳某某贸易中心》工程。工程的总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造价暂按壹亿柒仟万元计算,实际决算按协议条款(七)规定按实计算。工程开工日期为20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支付到总完成工程量的97%,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返还。并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工程款及保证金等款项不能按合同条款及时支付给原告,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每延误一天向原告支付应付款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原告根据上述合同之约定,在收到被告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被告未能按合同关于工程款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且由于被告设计变更原因导致工程暂停,直至20 年 月 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工程竣工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但遗憾的是,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告既不支付剩余的工程结算款,也不进行工程款结算。被告的行为已属违约行为,依法理应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30845196元,并承担违约金3010491元。同时保修期已满一年,保修金138.52万元依约应予返还。
综上,被告应立即支付给原告工程欠款、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总计人民币35240887元。敬请贵院依法立案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