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送达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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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法律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因此我们想尽方法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然而当我们向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我们送达的有效性又往往不被认可。在此,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并结合江东区人民在审查强制执行案件申请时的具体要求,将其认可的几种送达方式做一介绍,以供参考。
一、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在办案实践中江东认可的几种直接送达的情形:
1、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不在可以由其总经理、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2、受送达人是个体工商户或独资企业的,业主或投资人不在可以由其员工签收,但须由两个以上员工签字,并在送达回证备注栏内注明签收人身份。
但是,违法建设类案件中违法建筑的承租人不能作为签收人。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在办案实践中留置送达的几个注意点:
1、见证人是基层组织代表的,可以是一个人,但在送达回证备注栏内须注明见证人身份并加盖基层组织公章或由该见证人签名。
2、见证人是自然人的,须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 3、留置送达须现场拍照,作为证据。
四、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三种送达方式均不能有效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