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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机构暴力拆迁的法律责任

来源:宝玛科技网
8、房屋征收机构暴力拆迁的法律责任?

基本观点: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相关案例:

魏某等人与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强制案 (2016)鲁01行初635号

2016年5月9日,济南市市中区向魏某等人分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于2016年7月11日进行了送达。2016年8月17日凌晨2点前后,在没有通知且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济南市市中区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利用1小时左右的时间恶意盗拆魏某等人合法租赁的济南市公管直有房屋,并损毁了屋内外财物。房屋征收部门的盗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有关的规定,其行政行为侵犯了魏某等人的合法权益,给魏某等人的财产及精神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魏某等人遂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判令宁中区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经过开庭审理,确认济南市市中区于2016年8月17日强制拆除魏某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和第二十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的规定,济南市中区虽然于2016年5月9日向魏某等人分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于2016年7月11日进行了送达,但并未与魏某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并且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魏某等人最迟可在2017年1月10日前对该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魏某等人的房屋在2016年8月17日凌晨2点前后被拆除。魏某等人不具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情形,市中区亦未做到“先补偿、后搬迁”。在此情况下,市中区对魏某等人的房屋予以拆除,程序倒置,违反了法律规定。鉴于涉案房屋已被实际拆除,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判决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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