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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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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数量的⾃⾝权益⼯具交换固定⾦额的现⾦

如果⼀项⾦融⼯具须⽤或可⽤企业⾃⾝权益⼯具进⾏结算,

企业需要考虑⽤于结算该⼯具的⾃⾝权益⼯具,是作为现⾦或其他⾦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具持有⽅享有在发⾏⽅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具是发⾏⽅的⾦融负债;

如果是后者,该⼯具是发⾏⽅的权益⼯具。  (1)⾮衍⽣⼯具。

  对于⾮衍⽣⼯具,如果发⾏⽅未来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权益⼯具进⾏结算,则该⾮衍⽣⼯具是⾦融负债。

  例如:甲公司发⾏了名义⾦额⼈民币100元的优先股,合同条款规定甲公司在3年后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转股价格为转股⽇前⼀⼯作⽇的该普通股市价。  (2)衍⽣⼯具。

  对于衍⽣⼯具,如果发⾏⽅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权益⼯具交换固定⾦额的现⾦或其他⾦融资产进⾏结算(即“固定换固定”),则该衍⽣⼯具是权益⼯具;

如果发⾏⽅以固定数量⾃⾝权益⼯具交换可变⾦额现⾦或其他⾦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权益⼯具交换固定⾦额现⾦或其他⾦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权益⼯具交换可变⾦额现⾦或其他⾦融资产,则该衍⽣⼯具应当确认为衍⽣⾦融负债或衍⽣⾦融资产。

  除⾮满⾜“固定换固定”条件,否则将来须⽤或可⽤企业⾃⾝权益⼯具结算的衍⽣⼯具应分类为衍⽣⾦融负债或衍⽣⾦融资产。例如:企业签出以⾃⾝普通股为标的的看涨期权:  以现⾦净额结算:负债  以股票净额结算:负债  以股票总额结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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