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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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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保障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咨询中心”的工作能够规范、有序、高效地运行,根据《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之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一)心理咨询中心的专职教师和咨询员;(二)心理咨询中心聘任的兼职咨询员;(三)心理测验员;

(四)在心理咨询中心内设工作机构中担任各种职务的学生干部和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学生骨干等。

第三条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学院及其学生工作处、心理咨询中心的领导与管理,接受本院聘请的专家以及与本院心理咨询中心有业务关系的专家的指导。

第四条

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坚持诚心诚意为学生成才

发展服务的工作宗旨,恪守职业道德和专业规范,遵循心理咨询的基本程序,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第五条

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心理健康教育与

咨询知识,积极参加本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心理讲座和其它有利于改善知识结构与提高能力的活动,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心理咨询员

第六条心理咨询员包括专职心理咨询员和兼职心理咨询员。专职心理咨询员由心理咨询中心专职教师担任。

心理咨询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具有心理咨询资格的教师和在读心理学专业且有心理咨询经验的优秀研究生担任兼职心理咨

1询员。

心理咨询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个人的特点和专长,安排心理咨询员承担个体咨询、团体咨询、面谈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任务。

兼职心理咨询员的名单、工作任务及和值班安排须报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七条心理咨询员在个体咨询中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性原则。心理咨询必须以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和医学等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科学规律,禁止宣扬和采用宗教、迷信、虚幻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保密原则。心理咨询员应当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的姓名、来访事件、咨询内容、测量结果、治疗方案等个人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必须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不受损害为前提;

(三)积极关注和精神支持原则。心理咨询员应当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尊重当事人,热情接待来访者,积极关注当事人成长的潜力,适时、适度共情,认真耐心倾听,体现真诚一致;

(四)价值中立原则。心理咨询员不能代替来访者作价值选择,对来访者以及与其心理问题相关的矛盾双方的各种个人风格、价值观、信仰,心理咨询员不应予以倾向性的批评,但可就上述问题与来访者进行平等的讨论;

(五)至善原则。心理咨询员应当以来访者为中心,一切为了来访者心理健康的发展;在给予来访者精神支持的同时,亦不能伤害与来访者有矛盾的其他人;

(六)行为有度原则。心理咨询员应该认识到心理咨询的功能、目标、时间和地点都具有一定的性,不得代替来访者做出任何行动决定,不得与来访者发生非咨询关系和不正当的关系;

(七)知情同意原则。心理咨询员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评估等心理测试时,应当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作用、

2程序、采用手段与措施以及注意事项,并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第在个体咨询过程中,心理咨询员如果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倾向时,应当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当事人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处;如果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者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介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第九条心理咨询员在团体辅导中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平等民主原则。心理咨询员在团体辅导中应当以平等的身份对待所有团体成员,成员之间坚持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支持,平等沟通,民主交流,体现真诚、温暖与理解,促进团体的发展;

(二)共同参与原则。心理咨询员在团体辅导中应当始终围绕团体成员共同的志趣和共同的问题,使个人与团体相互关注,保持共同的目的、共同的信念和共同的利益;

(三)启发引导原则。心理咨询员在团体辅导中应当贯彻和体现助人自助、鼓励、启发、引导的原则,尊重每个人的个性,鼓励个人发表意见,重视团体内的交流与各种反应,适时提出问题,激发成员思考,培养成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发展原则。心理咨询员不仅应当用发展变化的观点看待团体成员的问题,而且应当用发展变化的观点把握团体的发展过程;不仅在问题的分析和本质的把握上要善用发展的眼光做动态考察,而且对问题的解决和咨询结果的预测上也应具有发展的眼光;

(五)综合性原则。团体咨询不应局限于运用某种心理咨询理论和方法,而应当根据团体咨询的目的、性质和任务,综合运用各种有

3效的方法和技术,以达成团体咨询的目标;

(六)保密原则。团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负有保密义务,既要高度信任团体指导者和其他成员,又要尊重每一个成员的权利及保护隐私,任何成员不准在任何场合透露或议论成员的个人隐私,同时也应注意表露自己隐私的限度;

(七)知情同意原则。在团体辅导中,如果需要将团体活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心理咨询员应当事先告知录制的目的及用途,征得成员们的同意,并严守保密原则。为实验目的而实施团体咨询时,研究者应预先声明研究的目的、性质、过程、技术手段、研究结果运用及安全措施等,受试者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与。

第十条心理咨询员在面谈咨询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守则:(一)按照值班表上岗,不迟到,不早退,有特殊情况不能上岗或按时上岗必须提前请假;

(二)着装朴素大方,举止自然得体,值班时佩带胸卡;(三)不向来访者透漏自己或其他咨询员的个人真实资料,可为自己起一个好听易记的别名,供面谈咨询时使用;

(四)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者,迅速取得来访者的信任;咨访关系建立后,应尽可能地帮助来访者,并对来访者负责;

(五)面谈咨询的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小时左右,面谈咨询时间快到一小时时,应用委婉、温和的方式将话题引向结束,并约好下一次面谈的时间;即使一次面谈能够解决问题,也应表示欢迎对方在需要帮助时再来心理咨询中心;

(六)当发现来访者的问题比较严重,自己无法帮助他(她)时,应当转介给有关专家处理,或者向来访者推荐其它有关机构,同时将情况记录下来并向上级汇报;

(七)不在咨询室以外进行个别咨询,不与来访者建立非咨询关系和不正当的关系;

(八)保持敏感性和警惕性,发现特殊问题或遇到危机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反映或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4(九)认真做好咨询记录,尽可能多地了解来访者个人的情况,以方便追踪观察;

(十)严格遵守保密规则,妥善保管好心理咨询记录,不将心理咨询记录材料带走、复印和随意移作它用,不随意谈论来访者的事情。

第十一条心理咨询员在电话咨询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守则:(一)按照值班表上岗,不迟到,不早退,有特殊情况不能上岗或按时上岗必须提前请假;

(二)值班时段佩带胸卡;

(三)不向来访者透漏自己或其他咨询员的个人真实资料,可为自己起一个好听易记的别名,供面谈咨询时使用;

(四)热情接待每一位来电者,电话铃声响到第二遍时接起电话,并记录来电号码;接起电话后,使用标准礼貌用语:“您好,我是心理咨询中心某某。”稍停数秒后,如对方无反应,可以接着说:“您有什么事情?我能帮助你吗?”在电话咨询过程中,语调应当自然、亲切、温和,急缓适中;

(五)边谈话边做好基本记录,弄清来电话的人的身份、性别、年龄以及遇到的问题等;咨询结束后,再详细记录咨询的过程、采用的方法和取得的效果等;

(六)电话咨询时间一般控制在45分钟左右,电话咨询时间快到45分钟时,应用委婉、温和的方式将话题引向结束,并约好下一次谈话的时间;即使一次谈话能够解决问题,也应表示欢迎对方在需要帮助时再次打来电;

(七)当发现来电者求助的问题不合适电话咨询或比较严重时,应当劝说当事人到咨询室来找面谈咨询员进行面谈咨询,或者找其他心理医生面谈;

(八)当接到无声电话时,不要轻易挂断电话,应耐心地想办法让对方开口说话;

(九)电话咨询的内容一般不涉及心理健康以外的话题,若来电者仅是闲聊,应礼貌地解释本热线服务的目的和范围,并予以拒绝;

5若来电者确有其他方面的困扰,则建议来电者找其它有关机构寻求帮助;若来电者故意骚扰,并委婉地拒绝对方的无礼要求;若来电者频繁骚扰,则应记下电话号码,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十)严格遵守电话使用规定,进行电话咨询时,应当使用心理咨询中心的固定电话,不得采用其它电话,不得使用心理咨询电话进行与咨询无关的活动;

(十一)不与来电者私自见面,不与来电者建立咨询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

(十二)保持敏感性和警惕性,发现特殊问题或遇到危机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反映或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十三)边谈话边做好基本记录,了解来电者的身份、性别、年龄以及遇到的问题等;咨询结束后,再详细记录咨询的过程、采用的方法和取得的效果等;

(十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则,妥善保管好电话咨询记录,不将心理咨询记录材料带走、复印和随意移作它用,不随意谈论来电者的事情。

第十二条心理咨询员在网络咨询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守则:(一)按照值班表上岗,不迟到,不早退,有特殊情况不能上岗或按时上岗必须提前请假;

(二)值班时段佩带胸卡;

(三)不向来访者透漏自己或其他咨询员的个人真实资料,可为自己起一个好听易记的别名,供网络咨询时使用;

(四)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者,在网络咨询过程中,应当使用标准礼貌用语,文字表达应当热情、文雅、亲切、温和;

(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学院关于计算机互联网管理的规定,不得电话,不得利用电脑从事有违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当发现来访者求助的问题不合适网络咨询或比较严重时,应当劝说当事人到咨询室来找面谈咨询员进行面谈咨询,或者找其他

6心理医生面谈;

(七)不与来访者私自见面,不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

(八)保持敏感性和警惕性,发现特殊问题或遇到危机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反映或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九)严格遵守保密规则,妥善保存好网络咨询记录,不将心理咨询记录材料带走、复印和随意移作它用,不随意谈论来访者的事情。

第十三条

为维护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中心以及来访学生权益

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心理咨询员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纪律规范:

(一)讲究文明礼貌,在工作场所的穿着打扮应当符合礼仪和职业要求,不准穿低胸衣服、超短裙、吊带裙、背心、短裤和拖鞋;

(二)遵守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的有关要求,不得离开专业工作场所从事咨询,不接受来访者要求在其家庭、宾馆、酒楼、娱乐场所等进行咨询的邀请,不得邀请来访者到自己住所进行咨询或访问,不主动找当事人咨询(知晓当事人有自杀倾向等特别情况例外),不接受预约时间以外的来访者(进行危机干预时例外),不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预约来访者;

(三)廉洁自律,不得收受来访者的礼物、货币或有份证券,不得收取学生的任何费用,不得与来访者发生非咨询关系,不得利用来访者协助自己做与心理治疗无关的任何事务,不得利用来访者的关系谋取个人的其它利益,不得以任何理由赠送钱物给来访者;

(四)不得将自己和同事的手机、家庭电话和家庭住址告知来访者;

(五)接受异性咨询应当打开门窗,不准反扣;不准与来访者有不必要的身体接触,确需进行必要的医学身体检查,必须征得当事人知情同意,并有另一名同事在场,或者建议当事人去医院做检查;

(六)对有暴力倾向或可能具有伤害性的变态行为者,应该安排其他同事或当事人家属协同处理;对有自伤倾向或伤害他人倾向的来访者,在保护其正当权益的前提下,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7(七)未经同事转介,不接受正在另一位同事处接受咨询的来访者;任何时候都不得贬低和讽刺同行;

(八)不得随意解释或夸大心理测量的结果,不得在任何非专业研究的场合公开议论来访者个人的资料和隐私;未经技术处理和领导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有涉及个案隐私的资料;如需使用视听设备等进行记录,必须征得来访者书面同意;

(九)没有处方权者不准开精神科类药物给来访者;有处方权者不能开超过规定计量的精神类药物给来访者。

第三章

第十四条资格。

心理测验员

心理测验员必须具备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所认定的

心理测验员的名单及其个人信息须报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心理测验员在心理测验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原则,坚持用严肃认真、谦虚谨慎和科学的态度对待测验工作;

(二)自觉遵守《心理测验管理条例(试行)》;

(三)在介绍测验的效能与结果时,必须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避免感情用事、虚假的断言和曲解;

(四)尊重被测者的人格,对测量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严加保密,只有对个人或社会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况才能告知有关方面;

(五)保证以专业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来使用心理测验,不得滥用和单纯追求经济利益;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则,凡规定不宜公开的心理测验内容、器材、评分标准以及常模等,均应保密。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心理咨询中心内设机构工作人员

心理咨询中心内设机构工作人员是指在心理咨询中

心内设工作机构中担任各种职务的学生干部和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学

8生骨干,具体包括:

(一)秘书处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二)宣传策划部的、副和干事;(三)编辑部的、副和干事;(四)网络技术部的、副和干事;(五)其他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学生骨干。第十七条心负责招聘。

第十第十九条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为人诚实,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

(二)对学习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具有浓厚的兴趣,乐意为促进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做贡献,乐意为同学服务;

(三)工作积极,责任心强,有比较强的工作能力,起骨干带头作用;

(四)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五)待人热情,性格开朗,有比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身心健康,有良好的个人形象和气质。

第二十条在招聘心理咨询中心内设机构工作人员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按择优原则优先考虑:

(一)被评为学院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者获得过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二)在学科、知识、技能等竞赛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三)有比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文章与作品者;

9心理咨询中心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由学院心理咨询中心理咨询中心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招聘坚持规范管应聘心理咨询中心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

理、公开竞争、自愿参与、择优录用的原则。

(四)有比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开发管理软件和承担心理健康教育网站的维护与建设任务者;

(五)有比较强的艺术设计能力与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承担心理健康教育网站的维护与建设任务者;

(六)有突出的文娛特长和良好的个人形象与气质,适合担任节日主持人或者心理剧演员者。

第二十一条序:

(一)发布招聘启事。由心理咨询中心公布招聘的岗位、条件、程序以及报名的时间与方法等信息;

(二)报名。有意愿参加招聘的同学按招聘启事的要求填写报名表,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送达心理咨询中心秘书处;

(三)资格审查。心理咨询中心对所有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按照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四)面试。由心理咨询中心对面试人选进行逐步面试;(五)录用。心理咨询中心根据岗位需委、参加面试者所具有的素质与能力,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录用人选;

(六)审批与备案。心理咨询中心将录用人选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报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和体现诚心诚意为学生成才发展服务的工作宗旨,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同学服务;

(二)服从心理咨询中心的领导,接受心理咨询中心老师的工作安排和业务指导;

(三)自觉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心理咨询中心的工作规范,积极工作,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严格遵守值班制度,按照值班表上岗,不迟到,不早退,有特殊情况不能上岗或按时上岗必须提前请假;值班时段佩带胸卡;

10招聘心理咨询中心内设机构工作人员遵循下列程

心理咨询中心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

(五)讲究文明礼貌和仪表仪容,在工作场所的穿着打扮应当符合礼仪和职业要求,不穿低胸衣服、超短裙、吊带裙、背心、短裤和拖鞋进入工作场所;

(六)严格遵守电话使用规定,不得使用心理咨询中心的电话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爱护心理咨询中心的设备与财物,不得将心理咨询中心的设备、图书资料、影音资料等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赠送他人;

(八)严格遵守保密规则,妥善保管好工作记录,不向来访者透漏咨询员个人的手机号码、住宅电话和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不得将心理咨询记录材料带走、复印和随意移作它用,不随意谈论来访者的事情;

(九)树立全局观念,团结协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十)认真学习和掌握与自己从事工作岗位所需要的知识,积极参加心理咨询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心理讲座和其它有利于改善知识结构与提高能力的活动,努力拓展自己的素质,提高自己的能力。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提供保障条件。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实践证明书。

激励与惩处

学院为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能力提升兼职咨询员的报酬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心理咨询中心内设机构工作的学生干部纳入学

院学生干部管理体系,由学生工作处和心理咨询中心颁发聘书和社会

第二十六条心理咨询中心每学年进行一次总结与评优活动,对在心理咨询中心内设机构中工作积极、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由学生工作处和心理咨询中心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二十七条出以下处理:

11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作守则或工作纪律的工

作人员,学生工作处和心理咨询中心可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做

(一)申诫谈话;(二)通报批评;(三)解除聘任;

(四)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第二十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以往颁布的有关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规

范,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工作处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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