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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条例(删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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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条例》

1、第2条 释义

(1) 在本条例中,除辞意另有所指外一

''三合会仪式\"(triad ritual)指三合会社团普遍采用的任何仪式、与该等仪式十分相似的任何仪式以及该等仪式的任何部分;

''分支机构\"(branch)就社团的分支机构而言,包括以任何方式隶属于其他社团的任何社团;

''本地社团\"(local society)指在组织和创立或总部或主要的业务地点设于的任何社团,包括凭借第2 ( 2 B)或4条而当作是在创立的任何社团;

''外国政治性组织\"(foreign political organisation)包括一

(a) 外国或其政治分部;

(b) 外国的代理人或外国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或

(c) 在外国的政党或其代理人;

“政治性组织\"(political organization of Taiwan)包括一

(a) 地区的或其政治分部;

(b) 地区的的代理人或该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或

(c) 在的政党或其代理人;

“社团〃(society)指本条例条文适用的任何会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伙或组织,不论性质或宗旨为何;

''社团事务主任\"(Societies Officer)指按照第3条条文委任的社团事务主任及任何助理社团事务主任;

''指明的表格\"(specified form)指由社团事务主任指明的表格;

''政治性团体\"(political body)指一

(a) 政党或声称是政党的组织;或

(b) 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宣扬或作准备的组织;

''秘书处\"(Secretariat)指由第26BA条设立的洗脱三合会会籍秘书处;

''干事\"(office-bearer)就社团而言,指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会长、副会长、秘书或司库, 或社团或其分支机构的委员会成员或管治组织成员,或在社团或其分支机构担任相同任何上述职位或职务的人;或就三合会社团而言,指在三合会社团担任普通成员以外任何职级

第151章第19条非法社团干事等的罚则

或职 位的人;

''履行职能\"(performance of functions)包括行使权力和履行责任;

''审裁处\"(Tribunal)指由第2 6 A条设立的洗脱三合会会籍审裁处;

''选举\"(election)指一

(a) 为选出立法会议员而举行的换届选举或补选;或

(b) 为选出区议会议员而举行的一般选举或补选;

“获豁免社团\"(exempted society)指根据本条例获社团事务主任豁免注册的社团;

''联系〃(connection)就属政治性团体的社团或分支机构而言,包括如下情况一

(a) 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寻求或接受外国政治性组织或政治性组织的资

助、 任何形式的财政上的赞助或支持或贷款;

(b) 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附属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政治性组织;

(c) 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任何是直接或间接由外国政治性组织或政治性组织

厘定;或

(d) 在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决定过程中,外国政治性组织或政治性组织直接或间

接作出指示、主使、控制或参与。

( 2 )本条例的条文不适用于附表所列明的人。

(2A)(已废除)

(2 B)至于已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 10章)登记,因此在附表中列为不属本条例适用范围的社团,如社团事务主任向该社团发出书面通知,表示他认为该社团并非纯粹用作宗教、 慈善、社交或康乐用途,本条例即适用于该社团,而该社团则被当作是在该通知发出当日在创立。

(3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命令修订附表。

(4) 在本条例中,''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护他人的权力和自由〃各词的释义,

与根据 《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适用于的有关规定所作的释义相同。 ''\"(national security)则指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自主。

2、第5A条 注册及豁免注册

(1) 在第( 3 )款的规限下,社团事务主任可注册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

(2) 在第(3)款的规限下,社团事务主任如信纳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是纯粹为宗教、慈善、

社交或康乐目的而创立,或信纳它是纯粹创立以作为乡事委员会或由乡事委员会组成的联会或其他组织,他可豁免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注册。社团事务主任如豁免任何社团或任何分支机构注册,他可以指明的表格发出豁免证明书。

第151章第19条非法社团干事等的罚则

(3 )社团事务主任在咨询保安局后,可拒绝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注册或拒绝予其豁免注 册一

(a) 如他合理地相信拒绝注册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或拒绝予其豁免注册,是维护国家安

全或 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力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b) 如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政治性组织 有联

系。

(c) (4)社团事务主任如事先没有给予该社团机遇,就为何不应拒绝其注册申请或豁免 注

册申请而作出该社团认为适当的陈词或书而屮述,则不得拒绝该项申请,但如社团事务主 任合理地相信,给予该社团机遇作出陈词或书面申述,在该个案的情况下其实不其实可行, 则不在此限。

(5) 社团事务主任须在作出决定后14天内,以书面方式将他拒绝注册社团或其分支机 构

或拒绝予其豁免注册的理由给予该社团。

(6) 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均可运作及继续运作,直至有关社团接获通知指社团事务主

任已 拒绝其注册申请或豁免注册申请为止。

3、第5D条 取消注册或注册豁免

(1) 社团事务主任在咨询保安局后,可取消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注册或注册豁免

(a) 如他合理地相信,取消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注册或注册豁免,是维护或

公共 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力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b) 如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政治性组织 有联

系。

(2)社团事务主任如事先没有给予该社团机遇,就为何不应取消有关注册或注册豁 免而作出该社团认为适当的陈词或书而屮述,则不得取消该项注册或注册豁免,但如社团事 项主任合理地相信,给予该社团机遇作出陈词或书而申述,在该个案的情况下其实不其实可 行,则不在此限。

(3) 社团事务主任须在作出决定后14天内,以书面方式将他决定取消社团或其分支机构

的注册或注册豁免的理由给予该社团。

4、第5E条 就取消提出上诉

有关社团、有关分支机构或该社团中或该分支机构中的干事或成员,如因社团事务主任取消 注册或注册豁免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均可在有关该项决定的通知发出予该社团后3 0天内, 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确认、更改或倾覆该项决定, 遭上诉的决定章停息施行,直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该项上诉作出聆讯及裁决为止。

5、第5F条 继续运作的罪行

(1) 如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遭拒绝注册或豁免注册,或其注册或注册豁免遭到取消一 第151章第19条非法社团干事等的罚则

(a) 而无人就该项拒绝或取消在上诉期限内根据第5B或5E条提出上诉;或

(b) 而该项拒绝或取消在上诉后被确认,则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须停止运作。

(2 )凡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没有遵从第(1)款的规定,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每名干事或每名自称或声称是干事的人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一

(a) 如为某一社团而首次就该项罪行被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

(b) 如为同一社团而第二次或其后再度就该项罪行被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3个

月; 此外,并可自首次定罪的日期起计,就该项罪行持续的每天,处以罚款$300。

(3)如被告人确立而使法庭信纳,他已尽应尽的努力以确保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遵从第(1)款的规定, 以及没有遵从该款的规定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原因所致的,即为对第( 2 )款所订控罪的免责辩护。

第 禁止社团的运作

(1) 如一

(a) 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

安全 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力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b) 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政治性组织有 联系,

社团事务主任可建议保安局作出命令,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运作或继续运作。

(2) 保安局获社团事务主任根据第(1)款作出建议后,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禁止

该 社团或该分支机构在运作或继续运作。

(3 )保安局如事先没有给予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机遇,就为何不应根据第( 2 )款作出命 令而作出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认为适当的陈词或书面申述,则不得作出该命令。

(4) 如保安局合理地相信给予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机遇作出陈词或书面申述,在该

个案 的情况下其实不其实可行,第( 3 )款则不适用。

(5) 根据第(2)款作出的命令,须在其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一

(a) 送达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

(b) (如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占用或使用任何建筑物或地方)在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占用

或使用作为集会地点的建筑物或地方以及在该建筑物或地方地址的警区中近来的警署,以显眼方式张贴;及

(C) 在宪报刊登。

(6)凡根据第(2)款作出命令,即使就该项命令曾经有或可以有任何上诉 根据第(7)款提出,该项命令一经在宪报刊登,即行生效,而该项命令如指明于较后日期生效,则在该指明日期生效。

(7) 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涉及的任何社团或任何分支机构,以及该社团中或该分支机构

中因 保安局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而感到受屈的干事或成员,均可在该项命令生效后3 0

第151章第19条非法社团干事等的罚则

天 内,就该项命令的作出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上诉,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确认、更改或撤销该项命令。

7、第1 非法社团

(1)就本条例而言,''非法社团\"(unlawful society)指一

(a) 三合会社团,不论该社团是否注册社团或获豁免社团,亦不论该社团是否属本地社团; 或

(b)根据第作出的命令所适用的社团,有关命令可就社团本人或其分支机构作出,并属 有效的命令。

( 2 )(已废除)

(3)凡使用任何三合会仪式,或采用或使用任何三合会名衔或术语的社团,均当作为三合会社团。

8、第19条 非法社团干事等的罚则

(1)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非法社团的干事或任何自称或声称是非法社团干事的人, 以及任何管理或援助管理非法社团的人,均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3年。

(2 )任何三合会社团的干事或任何自称或声称是三合会社团干事的人,以及任何管理或援助 管理三合会社团的人,均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15年。

9、第2 0条 成员身分等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如属非法社团的成员,或以非法社团成员身分行事,或 列入非法社团的集会,或向非法社团付款或给予援助,或为非法社团的目的而付款或给予援助,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一

(a) 如属首次就该项罪行被定罪,可处罚款$2 0000及监禁12个月;及

(b) 如属第二次或其后就该项罪行被定罪,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2年。(由1987年第 19号纪律布告修订)

(2)任何人如属三合会社团的成员,或以三合会社团成员身分行事,或 自称或声称是三合会社团的成员,或列入三合会社团的集会,或向三合会社团付款或给予援助,或为三合会社团的目的而付款或给予援助,或保管或控制或被发现管有属于或关于三合会社团或三合会社团任何分支机构的任何簿册、帐目、字据、成员名单、印章、旗帜或徽章,则不

论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否在创立,该人亦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一

(a) 如属首次就该项罪行被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3年;及

(b) 如属第二次或其后就该项罪行被定罪,可处罚款$2 50000及监禁7年。(由1987年 第19号纪律布告修订)

第2 1条 容许非法社团在处所内集会的人

(1)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明知而容许非法社团或非法社团成员的集会在属于 他或由他占用或控制的任何房屋、建筑物或地方举行,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如 属首次就该项罪行被定罪,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12个月,如属第二次或其后就该项罪 行被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

(2 )任何人明知而容许三合会社团或三合会社团成员的集会在属于他或由他占用或管 教的任何房屋、建筑物或地方举行,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如属首次就该项罪行 被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3年,如属第二次或其后就该项罪行被定罪,可处罚款

$2 00000及监禁5年。

第22条 煽惑他人成为非法社团成员等的罚则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煽惑、诱使或邀请他人成为非法社团成员或援助管理非法社团,或对他人使用暴力、作出威胁或恐吓以诱使该人成为非法社团成员或援

助管理非法

社团,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2年。

(2 )任何人煽惑、诱使或邀请他人成为三合会社团成员或援助管理三合会社团,或对他人使用暴力、作出威胁或恐吓以诱使该人成为三合会社团成员或援助管理三合会社团,即属犯罪,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 50000及监禁5年。

第2 3条 为非法社团牟取社团费或援助的罚则

(1)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待遇非法社团的目的而向他人牟取或企图为非法社团的目的而向他人牟取社团费或援助,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 2年。

(2 )任何待遇三合会社团的目的而向他人牟取或企图为三合会社团的目的而向他人牟取社团费或援助,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 50000及监禁5年。

(由199 2年第75号第1 6条代替)

第2 5条 对已被禁制社团的干事成为其他社团干事的

(1) 凡在根据第作出而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运作或继续运作的命令属有效时,

保安局可应社团事务主任的建议,作出命令,规定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干事如无社团事务 主任的书面同意,在5年时期内不得成为任何其他社团的干事。

(2) 凡根据第(1)款作出命令,即使就该项命令有任何上诉根据第(3)款提出,该项命令须

在其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送达上述干事,并须在该项命令送达该干事的日期生效。

(3 )任何人如因根据第(1)款作出的任何命令而感到受屈,可在获送达该项命令的日期起计 3 0天内,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上诉,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确认、更改或撤销该项命令。

(4) 任何人违反根据第(1)款作出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

$50000 及监禁3年。

第3 1条 社团事务主任等进入设置为集会地点的地方或处所的权力

(1)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社团事务主任如合理地相信在根据本条例履行其职能方面有此 需要,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他有理由相信是任何社团或其任何成员设置为或用作为集会地点或业务地点的地方或处所。

(2 )如任何地方或处所或个中的任何部分是用作居住用途的,则不得根据第(1)款进入该地 方或地方或该部分,但如裁判官根据经宣誓而作的告发,信纳社团事务主任在根据本条例执 行其职能方面需要进入该地方或处所或该部分,并在此情况下发着手令,则凡凭借该手令而 进入该地方或处所或该部分,均属例外。

15、第3 2条 在特殊情况下进入的权力

如裁判官根据经宣誓而作的告发,信纳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正用作或经营作某用途,乃至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或公共安全、公共 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力和自由所需要者,则他可发着手令,受权社团事务主任及

该手令所指 明的另他人进入和搜查相信是用作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集会地点或业务地点的任何地 方或地方,并搜查在其内发现的人或从其内逃出的人,以失掉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正用 作上述用途的证据,以及检取或安排检取社团事务主任有合理理由相信在根据本条例就该社 团或该分支机构所提出的罪行检控中能作为证据的全部文件或物品。

16、 第3 3条 进入和搜查的权力

(1)任何督察级或督察以上的警务人员,如有理由相信在任何室庐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或在任 何地方内,正举行任何非法社团的集会或身为社团成员的人的集会,或藏有、备存 或寄存属于任何非法社团的簿册、帐目、字据、成员名单、印章、旗帜、徽章、兵器或其他 物品,则可在有援助或没有援助的情况下以及在有合理需要时使用武力的情况下,进入该房 屋、建筑物或地方,并可逮捕或安排逮捕全部在其内发现而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与该非法社团有联系的人,以及搜查该房屋、建筑物或地方和检取或安排检取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 属于任何非法社团或在任何方而与任何非法社团相关的全部簿册、帐目、字据、成员名单、 印章、旗帜、徽章、兵器及其他物品。

(2 )全部如此逮捕的人和全部如此检取的物品均可予以扣留羁押,并可带到或交到裁判官席前依法处理。

17、第3 5条 检控须取得同意

除非已失掉律政司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任何人不得被控犯本条例所订的罪行,或被控犯根据本条例订立的任何规则所订的罪行,但根据第19、2 0、24及2 5条条文被控的人和根据第3 3条条文被逮捕的人,则属例外。

18、第3 6条 没收

属于非法社团的任何簿册、帐目、字据、旗帜、徽章或其他动产,一经裁判官发出命令,均 须予以没收和交由社团事务主任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

19、 附表 本条例不适用的人

(1)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的公司。

(1A)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1)条所界定的《旧有公司条例》注册的公司。

(2) 根据《合作社条例》(第3 3章)注册的合作社。

(3 )根据《职工会条例》(第332章)登记的职工会或职工会联会。

(4)(a)全部或部分会务是在校舍内进行,并完全或主要由未满2 1岁而正在任何学校接受小学桝育或中学桝育的人所组成的协会。

(b)就本项而言,''小学教导\"(primary education)、''中学教导\"(secondary education)、 ''校舍\"(school premises)及''学校〃(school)具备《教导条例》第3条给予 该等词语的涵义。

(5)任何依据或根据任何条例或其他适用于的法例组成的公司或组织。

(5A)任何公司或组织,而该公司或组织在紧接《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3号)

条例》 (1999年第1 3号)生效日期前是根据《英廷敕书》、《英皇制诰》或任何英国法令组成的公司或组织,并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是本地社团。

(6) 纯粹为进行合法营业而组成并根据任何其他条例注册的公司、组织或合伙。

(7) (已废除)

(8) 根据《华人庙宇条例》(第15 3章)注册的华人庙宇。

(9) 根据《储备互助社条例》(第119章)注册的储备互助社。

(10)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注册的法团。

(11) 民政事务局为施行本条例而藉书面通知批准的处所拥有人或占用人组织。

(12 )符合如下规定的组织或团体一

(a) 该组织或团体是纯粹为康乐或训练目的而组成的;

(b) 该组织或团体是完全或主要在小区或青年中心进行活动的;及

(c) 该组织或团体是经社会福利署署长批准而成立并于成立后继续获此批准的。

(1 3 )符合如下规定的组织一

(a)该组织的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受托人或担任其他职位的人是根据任何条例成立

为法团 的;或

(b)管理该组织的委员会或其他团体是根据任何条例创立为法团的。

(15)(已废除)

(16 )没有创立为法团而符合以下规定的信托一

(a) 该信托属公众性质并纯粹是为慈善目的而创立的;或

(b) 该信托纯粹是为参与根据《税务条例》(第 11 2章)第87A条批准的退休计划而创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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