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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务员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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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务员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务员信用建设, 构建公务员信用约束和激励制度,树立公务员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提高社会公信度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信用,指公务员在履行公职、行使职权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和社会关系中形成的依法履职、诚实守信、公德自律状况。

第三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是公务员信用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务员信用管理的推进、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 以公务员登记库为基础,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公务员信用电子档案。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个人身份情况、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等。

第五条 公务员信用信息由履职信用信息、公德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三部分构成。履职信用信息为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时产生的信用信息;公德信用信息为公务员个人在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方面形成的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为公务员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纳税、私人偿付等方面形成的信用信息,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规定记录。

第六条 公务员信用信息来源为:

(一)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式文件、证书等;

(二)有关机构书面认定书、通知书、审批表等;

(三)其他有书面依据的来源。

第七条 公务员信用信息采集途径为:

(一)公务员所在单位提供;

(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

(三)公务员自行申报;

(四)其他正当途径。

个人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报所在单位。各单位于次年年初报送公务员年度考核材料时,将涉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的公务员信用信息材料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材料因产生时间较迟,当年度未能使用的,转入下一年度。

第 公务员信用信息采用以“0” 为基准的计分形式,不良信用行为计负分。个人信用信息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规定采集、记录、使用,条件成熟时再纳入本办法统一计分。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以下分值计分:

(一)不良履职信用信息计分

1、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政务承诺被查实 一次计负1分;

2、受效能投诉被查实,一次计负1分;

3、弄虚作假或支持弄虚作假被查实,一次计负1分;

4、旷工1天计负1分,迟到或早退累积每5次计负0.5分;

5、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计负2分、不称职计负4分;

6、党员民主评议不合格计负2分;

7、受警告处分计负2分,受记过处分计负3分,受记大过处分计负4分,受降级处分计负5分,受撤职处分计负6分,受开除处分计负10分。受党内容告处分记负2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计负3分.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计负6分,受留党查看处分计负7分,受开除党籍处分计负8分;

8、其它不良履职信用记录,比照计分。

同一年度内容重复的计负分,只计最高负分值。

(二)不良公德信用信息计分

1、参与、色情、迷信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本单位的,一次计负1分。情节严重的,计负2-5分;

2、因考试作弊、打架、酗酒、酒后驾驶等不良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本单位的,一次计负1分,情节严重的,计负2一5分;

3、其它因不遵守社会秩序、违公德行为形成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比照计分。

第十条 公务员信用实行等级制,设A、B、C三个等级。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A级:总分在0分的,表示信用良好;

B级:总分在负0.5~2.5分的,表示信用较差;

C级:总分在负3分以下的,表示信用差。

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暂不评定等级。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直接评为c级。

第十一条 公务员信用等级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评定,每年评定一次,于次年初进行,评定结果记入公务员信用电子档案。

第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评定的公务员信用等级,由各单位反馈给公务员本人。公务员对采集的信用信息有异议,并提供相关依据的,予以核实,发现采集的信息确有错误的,予以纠正;查证后确实无误的,告知公务员本人,并以纠正后的结果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 公务员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纳入公务员绩效考核内容,并列为公务员奖励、转任、选拔任用等考察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公务员信用等级被评C级的,受如下约束:

(一)列入信用重点监控对象;

(二〕取消当年评先和奖励资格;

(三)近三年有一次信用等级为C级的,不得参加中层领导

职务的竞争上岗;

(四)当年信用等级为C级的,不得晋升非领导职务;

(五)近三年有一次信用等级为C级的,不得转任到市直机

关;

公务员信用等级被评为B级的,受如下约束:

(一)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当年不得转任到市直机关。

第十五年 公务员本人、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可以查询公务员信用档案。查询时须提供相关证件和文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科级及以下公务员。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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