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用电指标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市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地区动力资源和能源消费结构、电力供应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及节能措施等因素,以该城市的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为基础,对照表1中相应指标分级内的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幅值范围,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比较后,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 (不含市辖市、县) 表1
人均综合用电量(kWh/(人.a)) 现状 Ⅰ Ⅱ Ⅲ Ⅳ 用电水平较高城市 用电水平中上城市 用电水平中等城市 用电水平较低城市 3500-2501 2500-1501 1500-701 700-250 规划 8000-6001 6000-4001 4000-2501 2500-1000 指标分级 城市用电水平分类 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或校核某城市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结合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人口规模、居民收入、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水平、居住条件、家庭能源消费构成、气候条件、生活习惯、能源供应及节能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以该城市的现状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水平为基础,对照表2中相应指标分级中的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幅值范围,因地制宜选定。
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 (不含市辖市、县) 表2
人均综合用电量(kWh/(人.a)) 现状 Ⅰ Ⅱ Ⅲ Ⅳ 用电水平较高城市 用电水平中上城市 用电水平中等城市 用电水平较低城市 400-201 20-101 100-51 50-20 规划 2500-1501 1500-801 800-401 400-250 指标分级 城市用电水平分类 注:当不含市辖市、县的城市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城市电力总体规划或电力分区规划,当采用负荷密度法进行负荷预测时,其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三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设用地中所包含的建设用地小类类别、数量、负荷特征,并结合所在城市三大类建设用地的单位建设用地用电现状水平和表3规定,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定。
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表3
城市建设用地 用电类别 居住用地用电 公共设施用地用电 单位建设用地 负荷指标(kW/ha) 100-400 300-1200 城市建设用地 用电类别 工业用地用电 单位建设用地 负荷指标(kW/ha) 200-800 注:1.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2.超出表中三大类建设用地以外的其它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可根据所在城市的具体情况确定。
城市电力详细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当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时,其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三大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应根据三大类建筑中所包含的建筑小类类别、数量、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容
积率)、建筑标准、功能及各类建筑用电设备配置的品种、数量、设施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负荷现状水平和表4规定,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定。
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表4
建筑用电类别 居住建筑用电 公共建筑用电 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W/m2) 20-60W/m2(1.4-4kW/户) 30-120 建筑用电类别 工业建筑用电 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W/m2) 20-80 注:超出表中三大类建筑以外的其它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确定。
二、城市电网
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500,330,220,110,66,35,10KV和380/220V。
城市电网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大、中城市的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宜为4-5级、四个变压层次;小城市宜为3-4级、三个变压层次。
三、城市变电所
城市变电所结构型式分类 表5
大类 1 2 3 4 结构型式 户外式 户内式 地下式 移动式 小类 1 2 3 4 5 6 7 8 结构型式 全户外式 半户外式 常规户内式 小型户内式 全地下式 半地下式 箱体式 成套式
城市变电所按其一次电压等级可分为500,330,220,110,66,35KV六类变电所。 城市变电所规划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要求; (2)靠近负荷中心; (3)便于进出线; (4)交通运输方便;
(5)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的影响和协调,如:军事设施、通讯电台、电信局、飞机场、领(导)航台、国家重点风景旅游区等,必要时,应取得有关协议或书面文件;
(6)宜避开易燃、易爆区和大气严重污秽区及严重盐雾区;
(7)应满足防洪标准要求:220-500kV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1%的高水位;35-110kV变电所的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2%的高水位;
(8)应满足抗震要求:35-500kV变电所抗震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20-500kV变电所设计规程》和《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9)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易发生滚石场所等不良地质构造。
规划新建城市变电所的结构型式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布设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县的变电所,可采用布置紧凑、占地较少的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结构;
(2)市区内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结构; (3)市中心地区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户内式结构;
(4)在大、中城市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群区、中心商务区及繁华金融、商贸街区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小型户内式结构;变电所可与其它建筑物混合建设,或建设地下变电所。
(5)城市变电所的建筑外形,建筑风格应与周围环境、景观、市容风貌相协调。
(6)城市变电所的运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各类区域环境保护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
(7)城市变电所的用地面积(不含生活区用地),应按变电所最终规模规划预
留;规划新建的35-500kV变电所用地面积的预留,可根据表6和表7的规定,结合所在城市的实际用地条件,因地制宜选定。
35-110kV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表6
变压等级(kV)序号 一次电压/二次电压 1 2 110(66)/10 Oct-35 变电所结构型式及用地面积(m2) 全户外式用地面积 3500-5500 2000-3500 半户外式用地面积 1500-3000 1000-2000 户内式用地面积 800-1500 500-1000 主变压器容量[MVA/台(组)] 20-63/2-3 5.6-31.5/2-3 220-500kV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表7
变压等级(kV)一次电压/二次电压 500/220 330/220及330/110 330/110及330/10 220/110(66,35)及220/10 220/110(66,35) 220/110(66,35) 220/110(66,35) 主变压器容量[MVA/台(组)] 750/2 90-240/2 90-240/2 90-180/2-3 90-180/2-3 90-180/2-3 90-180/2-3 变电所结构型式 户外式 户外式 户外式 户外式 户外式 半户外式 户外式 序号 1 2 3 4 5 6 7 用地面积(m2) 90000-110000 45000-55000 40000-47000 12000-30000 8000-20000 5000-8000 2000-4500
城市变电所主变压器安装台(组)数宜为2-3台(组),单台(组)主变压器容量应标准化、系列化。35-500kV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选择,应符合附表1的规定。
四、开关站
当66-220kV变电所的二次侧35kV或10kV出线走廊受到,或者35kV或10kV配电装置间隔不足,且无扩建余地时,宜规划建设开关站。
根据负荷分布,开关站宜均匀布置。
10kV开关站宜与10kV配电所联体建设。 10kV开关站最大转供容量不宜超过15000kVA。
五、公用配电所
规划新建公用配电所(以下简称配电所)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配电所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台数宜为两台,单台配电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000kVA。
在负荷密度较高的市中心地区,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和对市容有特殊要求的街区及分散的大用电户,规划新建的配电所,宜采用户内型结构。
条在公共建筑楼内规划新建的配电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消防措施。 当城市用地紧张、选址困难或因环境要求需要时,规划新建配电所可采用箱体移动式结构。
六、城市电力线路
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附表2和附表3的规定;
(2)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 (3)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
(4)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仓库,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5)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市区内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
紧凑型线路结构。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4和附表5的规定;
(2)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应注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对邻近通信设施的干扰和影响,并满足与电台、领(导)航台之间的安全距离。
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 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条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型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结合表7.5.5的规定,合理选定。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表8
线路电压等级(kV) 500 330 220 高压线走廊宽度(m) 60-75 35-45 30-40 线路电压等级(kV) 66、110 35 高压线走廊宽度(m) 15-25 12月20日
市区内规划新建的35kV以上电力线路,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地下电缆: (1)条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 (2)条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和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地区。
布设在大、中城市的市区主次干道、繁华街区、新建高层建筑群区及新建居住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宜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或架空绝缘线。
条敷设城市地下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电缆线路的路径选择,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并应保证地下电缆线路与城市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间的安全距离;
(2)城市地下电缆线路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且必要时,宜采用地下共用
通道;
(3)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宜同沟敷设;
(4)条城市电力电缆线路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中对电力电缆敷设的技术要求,并应满足城市桥梁设计、安全消防的技术标准规定。
城市地下电缆敷设方式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根据地下电缆线路的电压等级,最终敷设电缆的根数、施工条件、一次投资、资金来源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案;
(2)当同一路径电缆根数不多,且不宜超过6根时,在城市人行道下、公园绿地、建筑物的边沿地带或城市郊区等不易经常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直埋敷设方式。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附表6的规定;
(3)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和不宜直埋且无机动荷载的人行道等处,当同路径敷设电缆根数不多时,可采用浅槽敷设方式;当电缆根数较多或需要分期敷设而开挖不便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
(4)地下电缆与公路、铁路、城市道路交叉处,或地下电缆需通过小型建筑物及广场区段,当电缆根数较多,且为6-20根时,宜采用排管敷设方式;
(5)同一路径地下电缆数量在30根以上,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电缆隧道敷设方式。
35-500kV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表 附表1
变电所电压等级 500kV 330kV 220kV 单台(组)主变压器容量(MVA) 500,750、1000,1500 90,120、150,180,240 90,120,150、180,240 变电所电压等级 110kV 66kV 35kV 单台(组)主变压器容量(MVA) 20,31.5、40,50,63 20,31.5,40,50 5.6,7.5,10、15,20,31.5
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 附表2
线路电压(kV) 垂直距离(m) 1月10日 3 35 4 66-110 5 220 6 330 7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附表3
线路电压(kV) 垂直距离(m) < 1 3 1月10日 1.5 35 3 66-110 4 220 5 330 6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m) (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
附表4
线路经过地区 居民区 非居民区 交通困难地区 线路电压(Kv) < 1 6 5 4 1月10日 6.5 5 4.5 35-110 7.5 6 5 220 8.5 6.5 5.5 330 14 7.5 6.5 注: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区;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
附表5
线路电压(kV) 最小垂直距离(m) < 1 1 1月10日 1.5 35-110 3 220 3.5 330 4.5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理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 附表6
项目 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电杆基础 乔木树主干 灌木丛 10kV以上电力电缆之间,以及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 通信电缆 热力管沟 水管、压缩空气管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 铁路(平行时与轨道,交叉时与轨底,电气化铁路除外) 道路(平行时与侧石,交叉时与路面) 排水明沟(平行时与沟边,交叉时与沟底) 安全距离(m) 平行 0.5 0.6 1.5 0.5 交叉 - - - - 0.25(0.10) 0.50(0.25) 0.50(0.10) 2 1.00(0.25) 1 0.50(0.25) -0.5 0.50(0.25) 0.50(0.25) 3 1 1.5 1 1 0.5 注:1 表中所列安全距离,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2 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3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安全距离。4 电缆与水管,压缩空气管平行,电缆与管道标高差不大于0.5m时,平行安全距离可减小至0.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