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流程相关规范
办法、制度
1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规范
规范编号
规范名称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规范
受控状态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第1章
第1条第2条
总则
生效日期
为规范财务报告编制准备工作,保证财务报告编制准确、及时,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与编制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人员。
第2章
编制方案
3个方面。
第3条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该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
1.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
2.年度财务报告会计调整、披露。3.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时间和要求。第4条第5条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提交财务总监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部门。
编制人员判断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并将其会计处理方法及时提交董事会
及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6条
财务部门不得随意变更会计,调整会计估计事项。对于涉及变更会计、调整会计估计的
事项,编制人员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3章
第7条
属于本期收入,尚未收到款项的账项调整。
账项调整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于本期的收入,不管其款项是否收到,都应作为本期收入处理。期末将尚未收到的款项调整入账。
第
属于本期费用,尚未支付款项的账项调整。
按权责发生制的规定,凡属于本期的费用,不管其款项是否支付,都应作为本期费用处理。期末将属于本期费用而尚未支付的费用调整入账。
第9条本期已收款,而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本期收入款项的账项调整。
这部分预收收入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待确认为本期收入后,再从“预收账款”科目转入有关收入科目。第10条
本期已付款,而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本期费用的账项调整。
预付的各项支出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本期费用,不能直接全部记入本期有关费用账户,根据项目的预付性质分别记入“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或“其他流动资产”账户。
第11条
属于本期支出,尚未支付税金的账项调整。
凡属于本期支出而尚未支付的税金,通过期末账项调整全部登记入账。
第4章
第12条
清产核债
减值测试和债务核实。清产核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需进行全面资产清查、
1.各项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银行借款等)是否存在,与债权、债务单位的相应金额是否一致。
2.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
3.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4.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5.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是否进行减值测试,测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6.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7.其他方面。第13条
财产清查后,如果实存数与账存数一致、账实相符,则不必进行账务处理。如果账实不符,不论
是盘盈还是盘亏、毁损,都需要进行账务处理,调整账存数,使账存数与实存数一致,保证账实相符。
第14条会报告。
第5章
第15条
编制试算表
编制工作底稿
财务部会计将清查、核实结果及其处理方法提交至财务部经理,
经其初审后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
先将总分类账各账户的名称填入会计科目栏内,同时将各账户的余额填入试算表的借方栏或贷方栏。在将总分类账户填入会计科目栏时,考虑到期末账项调整的需要,有些账户需要空留几行,以满足登记调整金额的需要。
第16条
填写账项调整
对于期末应调整账项,首先应确定其应借、应贷账户及金额,然后在账项调整栏内填写账项调整分录。第17条
编制调整后的试算表
将“试算表”与“账项调整”两栏相同科目的借、贷金额合并,同方向金额相加,反方向金额相减。合并所得的金额就是“调整后试算表”相应会计科目的金额,将其填入“调整后试算表”栏内。
第1
账项结转的填写要求
1.对于期末应予结转的账项,首先确定应借、应贷账户及金额,然后在“账项结转”栏内填写结转分录,根据结转分录登记“账项结转”栏。
2.将“调整后试算表”各会计科目的余额与“账项结转”栏相同科目的金额合并,同方向金额相加,反方向金额相减,将合并所得金额经过分析计算后分别填入“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栏的相关科目。
第6章
第19条
对账、查账及结账
财务部会计人员及时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核
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20条
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办法由财务部会计人员制定,经财务部经理审核确认后上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21条
查账的内容及要求
1.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2.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3.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第22条
在检查账务处理中发现问题的,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账目及更正错账的
处理。会计处理办法由财务部会计人员制定,经财务部经理审核确认后上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23条
结账工作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不得为赶编会计报表而提前结账,不得
预先编制会计报表后结账。
第24条
结账前,必须将属于本期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和应由本期受益的收入、
负担的费用全部登记入
账。结账时,应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
第25条
根据工作底稿的资料编制调账、结账的会计分录。
第7章
第26条第27条
本规范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本规范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审核日期修改处数
批准日期修改日期
附则
编制日期修改标记
2 财务报告报送披露办法
办法编号
办法名称
财务报告报送披露办法
受控状态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第1章
第1条
总则
生效日期
为规范公司的财务报告报送及披露工作,确保所有财务报告使用者同时、同质、公平地获取经
营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财务报告报送和披露工作的控制。
第2章
第3条
审计财务报告
公司财务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年度会计事务所的评价、选聘意见确定本年度会计事务
所选聘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4条第5条第6条
根据审议通过后的选聘标准和程序确定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事务所。
会计事务所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财务部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方案配合会计事务所做好审计工作,
及时研究审计查出的问题。
第7条
会计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交由企业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阅。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及时与负责
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有关意见进行沟通。沟通情况及初步审计意见经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提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计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价本年度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情况,提
出下一年度会计事务所的选聘意见,审议、评价及选聘意见报送董事会审批。
第3章
第9条
报送、披露财务报告
6日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报告于季度终了后60日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
15日内4个月内
经审计后,月度财务报告于月度终了后
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于年度中期结束后对外提供;各子公司的各类报表均于次月
第10条
年度财务报告发布方式。
4日之前完成并报送财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公司应向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
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经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债券情况,包括持有本公司股份最多的前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11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依次编订页数,
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注明:公司
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名称、公司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事务所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12条
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报告,
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相互一致,
不得提供
与上述事项不一致的财务报告。
第13条
内部财务报表属于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非经财务总监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内部的使用人
员应由财务总监确定名单。
第4章
第14条第15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审核日期修改处数
批准日期修改日期
附则
编制日期修改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