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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登记表(法律专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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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市专

县 : 业 :

海 口 法 律 本 科

年 月 日

学历层次 : 姓

名 :

准考证号 : 毕业证书编号 : 身份证号码 : 填表日期 :

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制

填表须知

1. 考生必须实事求是地填写本表。填写时一律用蓝(黑)钢笔,自己必须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2. 表中“学历层次”指考生所报专业属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

3. 表中“最后学历”指考生参加本届自学考试之前的最高学历。

4. 表中“健康状况”指有无疾病、体质强弱状况。 5. 表中“本人简历”从小学毕业起,按时间顺序填写。 6. 考生如有著作或者发明创造,应注明名称、发表时间及在何刊物发表。

7. 表中“考生在单位的思想和工作表现”由考生所在单位(待业人员由事处、农民由乡)填写,并加盖公章。

8. 本表是自学考试毕业生档案,省考委及毕业生所在单位各存档一份。

姓名 籍贯 政治面目 健康状况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 族 最后学历 何时参加工作 属全民所有 制还是集体 所有制 联系电话 大一寸免 冠正面半 身 近 照 省 市(县) 职业 工作单位 任何职务 家庭地址 起止年月 在何地、何单位学习或工作 本 人 简历 有何特长和技术,熟练程度如何,有何著作和发明创造? 何时何地何种原因受过何种奖励和处分? 自我 鉴 定 考生在单位的思想和工作表现 自学考试 奖惩记录 (由市县 考办填写)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课 程 名 称 ⑴ ⑵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学分 考试 成绩 考试 时间 课 程 名 称 ⒀ 金⒁ 税⒂ 保险融法 法 法 学分 考试 成绩 考试 时间 成绩栏(由市地方考办填写2 4 14 3 4 6 5 4 4 4 4 3 4 3 3 ⑶ 英语(二) ⑷ 法律文书写作 ⑸ 国际私法 ⑹ 国际经济法 概论 同司动法 法 法 ⒃ 毕业论文 ⒄ ⒅ ⒆ ⒇ ⑺ 合⑻ 公⑼ 劳⑽ ) 环境与资源 保 ⑾ 知识产权法 ⑿ 婚姻家庭法 市(县)审核人签名: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审核意见 主考学校审核副署 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毕业时间: 年 月 日(盖章) 年 月 日(盖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98年3月3日发布)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 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 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 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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