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的案例
【篇一:家庭财产保险的案例】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家
庭财产保险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财产损失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有
利于安定居民生活,保障社会稳定。我国目前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
主要有普通家庭财产险和家庭财产两全险。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
普通家庭财产险又分为灾害损失险和盗窃险两种。慧择网灾害损失
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由被保险人代管的财产或
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通常包括: 1、日用口、床上用品; 2、
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3、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4、农
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副产品等。有些家庭财产的
实际价值很难确定,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字
画等,这些财产必须由专业鉴定人员进行价值鉴定,经投保人与保
险人特别约定后,才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通常对以下家庭财产不
予承保: 1、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如货币、票证、
有价证券、邮票、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2、日常生活所
需的日用消费品,如食品、粮食、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3、法律
规定不容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如支、弹药、爆炸物
品、毒品等; 4、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5、保险人从风险管理的
需要出发,声明不予承保的财产。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
人依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估计而定。若估价过低,会使保障
不足;若估价过高,一方面,保费将随之增加,另一方面,实际灾
害发生时,保险人将根据补偿原则,以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赔
偿上限,因而被保险人也不可能靠此获利 .投保人明智的做法是,对
投保财产作出客观合理的估价,使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所投保财产
的实际价值。普通家庭财产险的保险期限为 1 年,即从保单签发日
零时算起,到保险期满日 24 时为止。盗窃险的保险责任指在正常安
全状态下,留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致使保险财产产生损失。
除自行车、助动车以外,盗窃险规定的保险标的的范围与家庭财产、
灾害损失险完全一样。对于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服务人
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如房门未锁、门窗
未关等非正常安全状态下的失窃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以及保险期限的规定,均与灾害损失险相同。
家庭财产两全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性质的险种。它与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不同之处仅在于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上。家庭财
产两全险采用按份数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城镇居民每份 1000 元,
农村居民每份 2000 元,至少投保 1 份,具体份数多少根据投保财产
的实际价值而定。投保人根据保险金额一次性交纳保险储金,保险
人将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保费。保险期满后,无论保险期内是否发
生赔付,保险人都将如数退还全部保险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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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家庭财产保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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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家庭财产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家庭财产保险的经典案例家庭财产保险案的案情简介江西省某
县一乡村,牟 x x 有一个患精神病的弟弟,牟 x x 对弟十分担心,便
将住房和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额 3000 元,保期一年。牟 x
x 投保时并未将心中的秘密告诉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其弟在家取
暖时引起火灾焚烧了房屋,使一些家庭财产也遭火灾。被保险人向
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人及时到现场勘查,了解到牟 x x 的弟弟
患精神病和火灾的原因,火灾的损失 2000 余元。
被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人没有及时作出赔偿决定。
关于家庭财产保险的经典案例家庭财产保险案的赔偿与拒赔的理由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针对本案情况,一时各持已见,难于统一意见,
现将讨论情况归纳为赔偿与拒赔两种意见。
持赔偿意见的人认为,火灾保险属于保险责任。牟 x x 家的火灾应屑
意外事故,虽然牟 x x 投保时的心理活动是防止其弟的不测,但不能
认为牟 x x 投保就是专防其弟的精神病引火烧房。因为,任何一个投
保者都有其心理活动,防止可能发生的灾害,当发生灾害时,有的
吻合,有的不吻合,总之都是一种预测,所发生的事故都是意外事
故。牟 x x 家的火灾应该屑意外事故。再说牟 x x 的弟弟是精神病患
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次火灾对于保户来说是意外的,如
果说保户有责任也是过失责任,过失责任属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
司应当赔偿这次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
持拒赔意见的人认为,牟 x x 与其弟弟未分家过日子,其弟屑同一个
家庭的成员,这次事故是由于弟弟的故意纵火引起根据家庭财
,《
产保险条款》第 5 条第 3 项: 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保险人
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拒赔。
退一步说,牟 x x 的弟弟患有精神病,是无行为能力的人,但其监护
人是牟 x x ,牟 xx 弟造成的民事损害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
任。现在我们看一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 17 条第 1 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 ;(四)
其他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
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第 133 条第 1 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事行为能力人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
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牟 x x 是其
弟的民事活动代理人,也是其弟的监护人,所以牟 x x 对其弟弟的损
害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再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引起的
保险责任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要求赔偿。这里承担民事责
任的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因此保险公司应予拒赔。
家庭财产保险案的理赔索赔指南纵观赔偿与拒赔两种意见我们认为
赔偿的意见是正确的,拒赔的意见是错误的。先对拒赔意见说几句。
拒赔的指导思想错了。如: 这次事故由于牟 x x 弟弟故意纵火引起 ,
以及引用合同条款的除外责任,都是以正常人来判断是非,一个精
神病人的行为,应视为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怎么能说他 故
意 纵火呢?显然指导思想错了。再则,牟 x x 投保家庭财产就是要把
自己的意外事故发生的经济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意外事故中包括
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责任,如果牟 x x 在承担其弟监护人过程
中,由于其监护过失引起的保险责任应由保险公司负责。否则,被
保险人的过失由自己承担,谁还参加保险呢 ?
下面再对赔偿意见予以补述。
一、被保险财产系由火灾造成,属于保险责任。虽然《家庭财产保
险条款》中规定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属除外责任,本
案中的引火者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辨认自
己的行为能力,因此,无论从现象上怎样认定,都不能认定精神病
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既然是过失,无论是精神病人还是正常人过
,
失行为引起的火灾损失保险公司是要负赔偿责任的。因此,本案不
属除外责任。
二、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属于过失,不能认为是故意行
为,过失责任属保险责任。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其弟造成
的,本可向其弟请求赔偿,但因其弟无行为能力,被保险人又是其
弟的唯一监护人,应对其弟造成他人损害负赔偿责任。在这里,被
保险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债权债务抵销,债因此而消灭。
由于被保险人并不能向第三方请求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也不能以赔
偿损失后再向被保险人追偿为理由拒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关于向第三方追偿的规定是由于:第一,不能因被
保险人参加了保险就免除第三方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不能
使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在本案中,由于被保
险人不能向第三方请求赔偿,所以不存在上述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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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范围可保财产
(1)自有居住房屋
(2)室内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
(3)室内家庭财产
特保财产
(1)农村家庭存放在院内的非动力农机具、农用工具和已收获的农副
产品
(2)个体劳动者存放在室内的营业器具、工具、原材料和商品
(3)代他人保管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4)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才能投保的财产
不保财产
(1)金银、珠宝、首饰、古玩、货币、古书、字画等珍贵财物 (价值太
大或无固定价值 )
(2)货币、储蓄存折、有价证券、票证、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
料等(不是实际物资 )
(3)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
(4)摩托车、拖拉机或汽车等机动车辆,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设
备和家禽家畜 (其他财产保险范围 )
(5)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以及花、鸟、鱼、虫、树、盆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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