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办法
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加强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使用和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的安全和健康,确保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工作器具的配置
1、劳保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他的重要意义,除了个人带头外,要教育员工在生产劳动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并做到合理、正确使用。
2、对防护用品的配置,各部门要认真掌握,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对贯彻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责任考核内容,由安全监察处实施检查监督。
3、班组防护用品的配置,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及有关规定,确定配置品种、规格、数量。
4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等,按岗位工种及作业范围配发之个人使用、保管。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1、供应科是负责全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配置、修改,日常劳保用品计划的汇总、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
2、本公司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标准是参照《河南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系统标准,又结合公司实际,在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而制定。每个工种的具体标准是作为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依据。
3、发放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执行《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
4、对生产中特殊情况下需要领用的劳动用品,应按程序由部门负责人、科长、队长签字后,到供应科办理有关手续。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劳动防护用品是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必备护具,必须在生产劳动时间内穿用,不使用时应妥善保管。职工上班时,有下列情况按违纪处理,并给予经济罚款。
(1)、不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工作帽的一次罚款100元;
(2)、配发普通口罩不戴的一次罚款20元;
(3)、有毒有害岗位配发的特种防护用品,按规定要求应佩戴时不戴的一次罚款100元;
(4)、配发防尘口罩不戴的一次罚款50元;
(5)、不按规定要求戴手套的一次罚款20元;
(6)、在设备检修或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一次罚款100元。
2、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公司主管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在全公司进行通报,严重的给予经济罚款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并建立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发现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即报废、更换。
4、有毒有害岗位应配发一定数量的公用防护用具,在检修设备或处理应急情况使用,确保职工身体不受侵害。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标准由生产技术部根据国家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原则,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劳动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供应科组织实施。供应科在购置劳动保护用品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个单位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无检验部门发给“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的,一律不得购置。对购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采购的用品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
3、劳动用品分长期使用和日常消耗两大类,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等)每月5日领取、直接发给个人;长期使用的由个人保管,集团使用的上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对长期使用的劳动用品要建立登记卡,由领用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登
记卡保存在劳保用品库,由保管员管理。
4、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各单位要建立登记台账,实行一人一卡制,卡片应列工种、品名、数量、领取时间等项目。职工内部调动,卡片随本人转移到新单位,同时要按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办理交还、转移手续。员工调出单位(或离职),劳保用品按领用时间折旧,从结算工资扣除,不再交回,同时注销登记卡。
5、婚、事假或其它原因,停止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停发防护用品或顺延使用时间。
6、任何部门一律不准冒领或克扣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因克扣职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的工伤事故,要严肃追究责任。
7、学徒工、长年临时工与正式职工在同一工种的,应享受同样的防护用品。
三、几种劳保用品发放的特别规定
1、安全帽
(1)根据所在岗位的特点,发给本人,但离开岗位,必须交回单位,否则按价扣款。
(2)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经耐压冲击试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3)非因公私自损坏者、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按原价两倍处罚。
2、特殊用品,如电焊、耐酸、耐高温手套等,按材料领取,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非
因工损坏的按折旧年限照价赔偿,发现与企业外进行交换的按原价三倍处罚。
四、附 则
1、标准表中未列工种参照近似工种标准执行。
2、一身多职的,取高一级工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