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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竣工结算问题的工作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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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竣工结算问题的工作联系函

关于项目竣工结算问题的 工作联系函 XXX公司:

贵公司(下称发包人)开发的XXX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由我公司(下称承包人)承建。工程完工后,经分户验收合格,贵公司已陆续将工程交付业主投入使用。现贵我双方正在办理竣工结算,就结算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我公司特致函贵公司进行洽商。

一、发包人延迟移交工作面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

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书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1#-6#的开工日期均为2013年11月1日。而实际履约中,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作业面的时间分别为:1#楼2015年5月25日、2#楼2014年12月17日、3#楼2014年7月25日、4#楼2014年6月18日、5#楼2014年7月21日、6#楼2014年6月5日。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于2013年11月18日进场搭设临建,为实施本项目聘用管理人员,组建了成建制的项目管理团队。而各单体工程直到2014年6月5日至2015年5月25日才陆续开工。在此期间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发包方应予以补偿。

经承包人核算,此项窝工损失费用合计 XX万元,其中包括管理人员工资 XX万元、临时设施租赁费 XX万元、工人和管理人员租房费用XX万元。

二、发包人的直接分包单位延误工期以及发包人拖延组织竣工验收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

本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或其直接分包单位的移交日期分别为:1#楼2016年12月1日、2#楼2017年1月9日、3#楼2016年12月7日、4#楼2017年3月15日、5#楼2016年10月26日、6#楼2016年11月18日。由于外包单位(特别是精装修单位)延误工期,导致承包人后续收尾工作严重延期。工程完工后,由于发包人原因,

工程至今尚未组织竣工验收。对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发包人应予以补偿。

经承包人核算,此项窝工损失费用合计 XX万元,其中包括管理人员工资 XX万元、工人和管理人员租房费用 XX万元。

三、发包人加建项目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支出

2#—6#楼设计高度为 23、27、25 层,发包人为增加一层建筑面积,要求超出设计高度施工,提高了工作难度,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量,施工工期也增加了2个月。对由此造成的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支出,发包人应予以补偿。

经承包人核算,此项增加费用合计 XX万元,包括机械设备加装及租赁费、周转材料租赁费、管理成本增加费。

四、因发包人原因施工周期延长给承包人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 本项目1#合同工期为840日历天,2#-6#合同工期为660日历天。因发包人延迟移交工作面、发包人直接分包单位延误工期、发包人拖延组织竣工验收等原因,实际施工周期已经超过5年。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工程进度款(80%—95%部分)的资金占用损失,发包人应予以补偿。

经承包人核算,资金占用利息按照承包人企业内部融资月利率1.2%计算,此项损失合计XX 万元,其中履约保证金利息 XX 万元;工程进度款利息 XX 万元。

五、因多次搬迁临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本项目施工场地有限,发包人未能提供固定场地供承包人搭设临建,因施工开挖、倒土、配合交房等原因,导致承包人多次搬迁临建,所有员工就近租房生活。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予以补偿。经承包人核算,此项损失合计 XX万元。

六、关于人工费调整问题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2条约定:“人工费调整:本合同的综合单价已包含预测了施工周期为2-3年中人工费上涨/下调或者性文件调整等众多的风险因素,在施工周期中此综合单价均为一次包干价,均不做任何调整。”

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合同正常履行,即“施工周期为2-3年”。本项目因非承包人原因,实际施工周期超过5年,已经超出了承包人签约时的合理预见能力,突破了合同关于人工费不调整的适用前提。因此,本项目的人工费应按照实际施工期间关于人工费调整的文件执行,分段计算进入结算。

关于上述六项问题,本项目的实际履约情形,以及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或者增加的费用,都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请贵公司尊重事实,考虑合同履约的公平性,接函后积极与我公司沟通,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上述问题,尽早完成本项目的竣工结算工作,同时完善竣

工备案的相应资料。 专此函达! 发函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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