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说明
根据人力资源管理实际需要,现对《交通费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1、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费是指公司给予员工的私车公用补贴、市内交通费补贴”,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费是指公司给予员工的办公交通费、通勤交通费”,原办法中的“私车公用补贴”修改为“办公交通费”或“费用”,“市内交通费补贴”修改为“通勤交通费”。
2、第六条“费用标准”增加一档,“部门总经理助理”职务符合购车标准的,费用标准为2000元/月。
3、第费用发放,(一)……“享受私车公用补贴的员工次月10日后凭相关报销,报销单据经计划财务部审核,报办公室、总裁审批”,修改为“享受办公交通费的员工次月10日后凭相关报销,报销单据经计划财务部审核,报办公室、财务总监、总裁审批”。
4、第费用发放,(三)……“原则上每月份报销一次,报销金额为月份应补贴金额(金额可以上下波动),由计划财务部全年限额控制。具体报销时间为次月10日以后”,修改为“原则上每月份报销一次,报销金额为月份办公交通费(可以上下波动),由计划财务部全年限额控制,并且须在年度内报销完毕。具体报销时间为次月10日以后”。
5、增加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于次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填制《通勤交通费额度审批表》,经总裁审批。享有通勤交通费的员工以部门为单位,每月10日后报销上月通勤交通费”。
6、修订后的《交通费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交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费用管理、提高办公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费是指公司给予员工的办公交通费、通勤交通费。
第二章 办公交通费
第三条 办公交通费适用于部门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在岗员工。实习人员、待岗人员及公司配备专车的人员,不享受办公交通费。
第四条 享受办公交通费的员工应遵守以下事项: (一) 保证车辆在工作时间可以正常使用;
(二) 不得再申请使用公车办公,特殊情况需经总裁批准; 第五条 费用申请
部门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位员工购置车辆为本人或其配偶所有(以行驶证登记为准),并且在开始办公使用车辆时可以申请办公交通费。申请时应及时填写《办公交通费审批表》,并附行驶证原件复印件、驾驶证原件复印件,车辆为配偶所有时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裁批准;享受办公交通费人员变更工作岗位后,人力资源部相应调整办公交通费金额,报总裁批准;当员工变更职位为部门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位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办公交通费。
第六条 费用标准
职务 董事长 总裁 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营销总监 不低于人民币 20万元(不含购置税) 购车标准 费用标准(元/月) 6600 5600 4600 3000 2000 不低于人民币 15万元(不含购置税) 部门总经理 部门副总经理 部门总经理助理 说明:未达到公司规定的购车标准的,按照下一个档次给予办公交通费;特殊情况,需经总裁批准。
第七条 费用计算
(一) 员工申请办公交通费获批的次月开始享受办公交通费;员工变更工作岗位的次月,调整相应办公交通费;员工离职、待岗的当月,不享受办公交通费;
(二) 月请假累计7个工作日以上10个(含)工作日以下的,按标准的50%给予办公交通费;当月请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不给予当月的办公交通费,员工休年休假不计算在内;
(三) 当月出差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超出部分时间的办公交通费以日为单位减半计算(精确到元);
2
月办公交通费=月办公交通费标准÷21.75×[21.75-50%×(出差工作日-7)] (四) 长期派驻外地且员工购置车辆在派驻地因公使用的,正常计算。长期派驻外地,员工购置车辆不在派驻地因公使用的,驻外期间不给予办公交通费,整月驻外期间,整月不发放;非整月驻外期间,以日为单位计算,计算方法为:月办公交通费=月办公交通费标准÷21.75×(21.75-驻外工作日)。
第 费用发放
(一) 车辆正常使用月份,由人力资源部于次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填制《办公交通费明细审批表》,经总裁批准后,将审批表的复印件分别送交办公室和计划财务部。享受办公交通费的员工次月10日后凭相关报销,报销单据经计划财务部审核,报办公室、财务总监、总裁审批。
(二) 员工凭与车辆有关的加油费、停车费、维修费等或者凭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装饰材料、水电气费等(避免使用固定资产、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报销。上述名头必须是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或华信信托,且需经计划财务部审核通过。
(三) 原则上每月份报销一次,报销金额为月份办公交通费(可以上下波动),由计划财务部全年限额控制,并且须在年度内报销完毕。具体报销时间为次月10日以后。
第三章 通勤交通费
第九条 通勤交通费适用于试用期人员、实习人员、不享受公司专车和办公交通费的正式员工。
第十条 凡不享受公司专车和办公交通费的员工,每人每月在100元额度内报销通勤交通费。
第十一条 在岗员工当月请假、出差、外派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15个(含)工作日以下的,当月在50元额度内报销通勤交通费;当月请假、出差、外派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月不给予报销。员工休年休假不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入职首月、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通勤交通费,经总裁批准可在第十条标准内实报实销。员工离职的当月,不享有通勤交通费。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于次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填制《通勤交通费额度审批表》,经总裁审批。享有通勤交通费的员工以部门为单位,每月10日后报销上月通勤交通费。
3
第十四条 员工因办公而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经总裁批准可实报实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4
办公交通费审批表
申请人 所属部门 车辆类型: 车辆型号: 车牌号码: 车辆情况 购置价格: 购置日期: 办公使用日期: 享受办公交通费金额: 人力资源部意见 享受办公交通费起始月份: 年 月 人力资源管理员签字:
年 月 日 □同意 □不同意 总裁签字: 年 月 日
岗位 总裁意见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