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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及请假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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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观念,根据有关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正式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特殊岗位暂不参加统一考勤的人员由局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局机关被上级借调人员借调期间不参加机关的考勤。借调时间3个月以上的机关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机关考勤实行统一考勤和各部门考勤相结合的办法。统一考勤重点是检查核实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部门考勤重点是检查落实工作人员在岗情况。特殊岗位不参加统一考勤的人员,由所在部门考勤并按规定时间向人劳部门报送考勤情况。

第四条 人劳部门负责局机关周一至周五的统一考勤,每天上午、下午各考勤1次;考勤时间根据单位公布的上班时间提前15分钟开始,到上班时间后顺延10分钟结束;采用职工考勤签到表或人脸识别、虹膜识别考勤机等方式进行。考勤时间、次数如有变动,经局研究后另行确定。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勤,在机关统一考勤外的工作时间内进行,由部门负责人或科室指定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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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考勤人员每月应如实登记、统计考勤情况,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下月初的3个工作日内向人劳部门报送上月考勤情况;对因公未能按时参加统一考勤的人员,正常情况下,应在3日内向人劳部门提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未报送情况说明的,以人劳部门的统一考勤情况为准。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参加机关考勤。因病、因事不能出勤的,须按规定办理请假及审批手续,并将审批手续于当天考勤结束前交人劳部门。未按规定及时送达人劳部门的,按照实际缺勤天数(请假期间)的一半作旷工处理。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办理请假手续和及时送达的,应在1天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送人劳部门。

第七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开会、调休、抢险救灾及其他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勤的,使用签到表考勤时,需由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或科室指定人员在签到表注明原因,禁止代签名;一经发现代签名者,对代签名者按旷工处理。其他非因公情况下一经发现代签名者,代签与被代签者均按旷工处理。使用人脸识别、虹膜识别考勤机等考勤时,对因公未能按时参加统一考勤的人员,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由人劳部门对当事人值班、出差等情况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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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机关人员工作时间内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岗位。因公需外出办事,一般情况下应在参加机关统一考勤后再外出。外出办事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说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否则视同外出办私事并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科室负责人及负责考勤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准确掌握本科室人员动向,对本科室人员在岗情况实事求是的报告和统计。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进行严格考勤的,按违反工作纪律人员同等情况对待和处理。

第十条 统一考勤时间结束后30分钟内,能参加统一考勤者按迟到处理(使用签到表时可到人劳科补签或说明情况);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提前30分钟内下班者按早退处理,提前下班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工作时间无故脱岗或外出办私事,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十一条 为提部职工队伍素质,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全日制脱产学习除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专业技能等级鉴定培训等集中学习培训时间,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其占用工作日时间可暂不计入请、休假假期;但集中学习培训时间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且未扣发本人工资、奖金待遇的,不再享受当年公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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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时到岗工作的,均按实际缺勤时间作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在岗情况、部门考勤情况,由主管局领导组织人劳、办公室、监察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公示检查结果;其结果列入月和年度考勤情况统计。

第十四条 考勤结果作为部门和工作人员月文明奖及相关奖项发放、年度评先和考核等次评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工作纪律或缺勤者,按如下规定处理: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次或旷工达到1天的,公示其出勤情况并扣除文明奖100元;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次或旷工达到2天的,进行批评、告诫并扣除其当月50%的文明奖。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或旷工达到3天的,扣除其当月全部文明奖。

2.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或旷工累计达到5天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0次或旷工累计达到10天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等次,且不计算考核年限和不享受年度(第13个月)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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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4.科室内工作人员有因考勤造成年度考核被评为称职(不含)以下等次的,其所在科室负责人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科室不能评为年度目标管理一等奖或先进科室;有2人及以上的,取消科室年度评奖评先资格,科室负责人不享受年度(第13个月)工资奖金。

5.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不服从科室负责人管理,或无正当理由、故意对科室考勤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提交党组研究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事假、病假、丧假、工伤假等,其假期期限与待遇等,原则上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超出各类假期规定且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的缺勤时间,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局直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机关的统一考勤工作,并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劳动科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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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的管理,规范各类请假、休假办理程序及假期有关待遇事项,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局直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休假、请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统一用A4纸),根据假期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批准后送人劳部门。如因特殊或紧急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休)假手续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工作人员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时,应提前将请假、休假审批手续送人劳部门备查。休假前未按规定将请假、休假审批手续送达人劳部门的,其缺勤时间及各类假期外的缺勤时间按《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假期审批权限。各部门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假期在3天之内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到15天以内的,由主管局领导审批;超过15天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各部门正、副职请假,假期在3天之内的由主管局领导审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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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3天的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遇有特殊情况,假期审批权限由局另行研究确定。

第六条 假期计算。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带薪年休假、事假、病假、丧葬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休(请)假期满,因故或身体原因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办理续假手续与办理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根据实际情况按病假或事假规定管理。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要及时到人劳部门进行销假,假期时间以实际休假天数为准。

第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事假、病假、丧假、工伤假等,其期限与工资、奖金待遇,原则上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类假期期限、待遇及主要规定如下:

(一)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假期按个人工作年限确定,分别为5天、10天、15天。非因工作原因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需要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因工作需要不能1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确因工作无法安排全天休假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妥善安排、不影响工作开展的前提下,采取其他灵活休假方式,但累计休假不能超过本人应休假总天数。 其他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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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人事部令第 9 号)、《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豫人„2009‟2号)等规定执行。

(二)探亲假:连续工作满1年的机关工作人员,与配偶或与父母(双方)分居两地(距离超过500公里),可以申请探亲假。其中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探亲假1次,假期30天;未婚工作人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1年的)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探望配偶或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单位报销。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其他事项按照《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执行。

(三)婚假:根据《婚姻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29号]有关规定,初婚的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即女方年满23周岁,男方年满25周岁),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累计为21天;再婚的只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3天,但如果一方是初婚且又达到了晚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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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可以休21天,而再婚一方只休3天。工作人员在婚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视为出勤,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产假(护理假):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实行晚育的(女性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除国家规定的产假(3个月,难产增加15天)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计划内怀孕流产的,可给予休假;申请休假时,应提供市级以上正规医院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其中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30天。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孩子未满1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各种产假和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并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五)事假: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后可休事假。“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豫人„2009‟2号文件规定),当年或下一年应休年休假天数,冲销不完工作人员请事假天数的,剩余请事假天数及相关工资待遇等具体事项,再按《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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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病假:工作人员因疾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其中请病假3天以上的须有县级以上正规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单位批准。假期期限、工资及相关待遇等具体事项,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4号)的规定执行。

(七)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本人可以请丧葬假,假期5天。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29号]有关规定,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自理。

(八)工伤假: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受伤(负主要责任者除外)或见义勇为负伤,可以初步认定为工伤的(以最终核定为准);经医院诊断须治疗和休养并出具证明的,可以申请工伤假。申请工伤假期时(包括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休息和治疗期间),均以相应医疗机构核定的期限为准。工作人员在核定的工伤假期内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核定的工伤假期结束后,上班期间如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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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治疗的,经本人申请和单位批准,可安排适当时间,保证其在上班期间不影响治疗。工伤人员超过核定的工伤假期不回单位上班的,应当申请事假;不申请事假擅自缺勤者,以旷工处理。申请事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事假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因故受伤但不属于工伤的,其申请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所在地或上级如有变化,按新的规定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劳动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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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请假原因 请假日期 所在部门 假期属性 请假天数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单位主要负责人 批示 年 月 日 备注:假期审批权限按局机关请假、休假管理办法确定;请假人休假前将此表交人劳部门,假期结束后及时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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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参加工作时间 已休假 日 期 所在部门 年度应休 假期天数 上年因公未 安排天数 剩余天数 休假天数 休假天数 年度 休假本次申请 年 月 日—— 情况 休假日期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主管领导批示 单位主要领导批 示 备注:1.表中参加工作时间、年度休假情况等以人劳部门核实情况为准; 假期审批权限按局机关请假、休假管理办法确定。2.该表一式两份,休假人员所在部门、人劳部门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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