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辽宁省医药行业工程系列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系列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提升食品药品技术监督能力,推动全省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评审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辽宁省从事制药工程、药品及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及食品检验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二、评审等级
工程系列医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为高级工程师。
三、申报及评审标准
凡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申报人员所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本专业或与本专业相关;科研项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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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等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
2.获(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3.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但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与能力、论文和著作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晋升高级工程师: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相当层次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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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
2.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4.能够解决本专业重点和关键性技术问题。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1)主持或参与编写国家(行业)标准,并获得公开发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企业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SOP)的制(修)订,并在行业中得到推广;
(2)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成果的推广应用及现有产品技术改进、质量升级、取得显著效果;
(3)主持解决企业关键性技术难题或重大设备技术问题,取得显著效果;
(4)在企业质量体系改进、产品质量提高、重大质量活动中担当主要参与者,主持相关技术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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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本岗位业绩突出,能够发现问题并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技术问题,担当岗位的技术骨干。
2.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工作;
(2)主持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引进消化,取得较好成绩;
(3)主持完成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研究,取得临床批件或新药证书;
(4)主持新产品的试制和投产的相关技术工作。
3.从事生产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1)主持编制行业或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取得较好成绩;
(2)主持技术改造、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较好成绩;
(3)能够解决企业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较好成绩;
(4)负责并指导企业完成GMP等体系认证或标准操作规程(SOP)的制(修)订工作。
4.从事工程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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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大型1项或中型2项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现场施工等技术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2)承担大中型项目中技术较复杂部分的设计工作。
(3)主持本专业设计组工作。
5.从事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1)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国家或行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工作,并取得成果;
(2)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国家(行业)标准、医疗器械产品的分类、命名、界定等起草工作,或至少2项标准操作规程(SOP)的制(修)订,并获得发布;参与或承担法规、规章等起草(修订)工作,相关意见被采纳;
(3)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国家、省、市级医疗器械监督抽验(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实施;或作为主要编写者,撰写产品质量评估报告,能够为监管工作、行业发展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4)参与国家或行业实验室比对标样的设计、制作,并承担主要工作,成果得到应用;
(5)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编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工作起到领军作用,并获得通过;
(6)能够解决较复杂设备的技术问题,能够准确分析、判断医疗设备的重大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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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处理事故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7)在打击假劣产品和技术监督研究等方面有较大贡献,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处理突发事件、产品质量重大问题等工作中,起到统领或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8)在质量技术管理、新技术引进、新方法应用等工作中,创立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较大成效;能够指导行业内专业技术和科研工作;
(9)创新技术管理方式,在实际工作中有效运用实施,为监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在质量体系运行中做出突出贡献。
6.从事食品、化妆品监督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1)参加市(厅)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研究,并承担主要工作;
(2)主持或参与相关领域标准的技术研究工作;
(3)作为主要编写者,承担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等编写工作;
(4)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标准、技术规范的修订、复核、验证等工作2项以上(已发布或公示);
(5)在执行标准、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中,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被采纳;
(6)在打击假劣产品和应急事件检验中,建立或改进检验方法,为药品监督管理和应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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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处置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7)在监督检验、新技术引进、新方法应用等工作中,创立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较好成效;能够指导行业内检验技术和科研工作。
7.从事食品、化妆品监督、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1)参加市(厅)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研究,并承担主要工作;
(2)参加省级以上质量管理、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交流等技术研究,并承担主要工作;
(3)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管理标准、规范(指南、准则)、规程、专项技术报告等编写工作;
(4)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国家、地方标准与规范修订、审核等工作2项以上(已发布或公示);
(5)在执行标准、技术规范、准则中,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被采纳;
(6)在打击假劣产品和技术监督研究等方面有较大贡献,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应急处置、大型活动保障、专项整治活动提供有效的技术方案、技术鉴定报告,并被采纳;
(7)在质量技术管理、新技术引进、新方法应用等工作中,创立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较大成效;能够指导行业内专业技术和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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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创新技术管理方式,在实际工作中有效运用实施,在质量体系运行中做出较大贡献。
(四)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层次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国家新药证书2项,应用后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参与人,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6.技术机构首次获得国家级以上技术能力、资格认可等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五)论文和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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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开出版专著、译著或主持编写教材1部(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教材15万字以上)。
(六)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免试条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A级合格证书;
2.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两个不同模块的考试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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