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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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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落实党政共同负责制和领导班子集体议事的规定,保证和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促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及时调度、安排、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交流和沟通思想,统一行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安排

1、党政联席会议每月第一周召开,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2、参会人员:原则上为领导班子。根据会议的内容,必要时可以邀请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3、会议召开:会议原则要求参会人员到齐的情况下方能召开。根据研究内容不同,会议由或主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人员,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和决议。

4、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记录,并存档备查。二、议题确定

1、会议议题由和共同研究确定。其他会议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以事先向或提出,由或协商后确定。未经或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突发事件除外)。

2、确定的议题及需要讨论的事项,原则上要提前1至2天通知参会人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会前,参会人员要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议事范围

1、贯彻和上级精神的实施措施。

2、城市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订、修订和完善。3、提请、市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工作方案。4、研究解决我局工作计划,审定年终工作总结。5、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完善。

6、重大业务工作、执法范围内容的调整和实施。

7、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基建投资存款异动、物业转让和房屋租赁以及5000元以下的预算外开支项目(包括购置设备、办公设施改造、组织重大活动、召开业务工作会议等开支)及执法、宣传等专项经费的审核拟定。

8、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计。

9、汇报总结上月工作、布置当月工作重点。

10、其他须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四、会议纪律要求

1、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问题。

2、凡经过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任何人无权更改。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改的,必须重新开会讨论决定。

3、对通过的决定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干部群体中随意发表消极观点。

4、会议有关保密问题,以及涉及对当事人看法和决定的形成过程,决不允许外传,有违者,将向市纪委报告,请求追究责任。

5、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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