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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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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论坛

证权的性质

杜延俊

(牡丹江公证处,黑龙江牡丹江157000)

摘要:公证权是否属于国家的一种权利,是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一直以来都深受广大学者的质疑。其公证权性质的混淆主要取决于公证性质的研究方法的研究方式,通过具体的注释法、拿来主义研究方法和狭隘的国家主义研究视野进行细致的讨论。并结合国家的具体性质,分析国外的权利性质,对社会主义公证权的性质进行具体的分析。

关键词:公证权;性质;研究方法;社会主义1有关公证权性质研究的方反思1.1僵化的注释法学研究方法在以往的公证工作中,都是以诠释法来进行审核研究的。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公证的项目等进行文字的注释,此类的工作已经不适合当代社会的发展需求,不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的建设工作。研究性质过于局限,没有对以往的公证案例进行反思,已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变革。自从公证机关从国家的行政机关分离开后,公证机关的具体工作性质引来了争议,公证机关不仅脱离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很多的落实也有了较大的改变,更加倾向于服务人民大众,没有了较明显的行政权,公证机关较多的工作流程与法律法规有较大的联系,有些专家试图将公证权与司法权联系,但是本质上还有较大的出入。最终,公证是否还是国家的一种权利已经没有了定论。

1.2简单的拿来主义研究手段

公证机关在公证事项时并没有进行大量的反思,而是依照规章流程确定,这种没有反思造成科学发展的根本原因就是的拿来主义。公证事业的顺利进行,都是围绕着各行各业的行为标准进行确立的,通过最各行各业基础知识和管理章程的掌握来确定公证的制度和权威性。更多的就借鉴了行规和司法学等,为了达到公证的统一性没有进行相应的变通和思考,只是通过照抄和借鉴直接进行引用,将服务于民与正常的法律法规相混淆,由于法律约束力太强,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各项事业的科学公证和分析。由于引用的混乱,也无法确定公证权到底是属于司法权、行政权还是一种的权利意义。

1.3狭隘的国家主义研究视野

公证权利作为一种服务于大众的公共权利,理所应当的应当属于国家的一种权利,这种理论认识很显然具有时代的特性,然而却并不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需求和性质。社会主义社会实质上是以人民为主要宗旨,强调人民和社会的自治能力,在社会主义社会向主义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家的权利会不断的削弱,甚至是被人民的高度自治取缔。在现如今的社会发展中,显然已经不能把国家的权利进行严重的放大,目前公共权利只是目前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并没有以国家为核心的权利意义。现如今社会主义经济已经成功的从转变为市场的自治,但是较多的研究人员还是深受着旧制度的影响,忽视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进而影响了公证机关是否拥有公证权的判断。

2作为一种社会权力的公证权

作为现代社会公共权力的一个必然组成部分,社会权力的形成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私权的社会化,二是国家权力的社会化。就前者而言,社会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权力让渡,即人民自觉让渡部分权力,自发结成社团,以追求共同的利益。这种社会权力的形成方式与社会契约论所主张的国家权力的形成方式具有类似之处。在现代社会,以此方式形成的社会权力主要为那些民间自发产生的、具有广泛民众基础的各种社会组织所享有和行使,比如民间自发产生的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由市场经济孕育的自发性行业组织等等。在市民社会较为成熟的西方国家,私权的社会化是社会权力形成的主要方式。

然而,并非所有的社会权力都来自于人民的让渡,社会权力产生的另一个途径是国家权力的转化,即在市民社会不发达的国家,为转变职能,推动社会发展,解决相关社会问题,主动将权

力下放给一些社团或者社会组织,或者亲自组建这样的社会组织。

由此方式产生的社会权力以及行使这些权力的组织,对于国家和具有天然的依赖性,其产生之初即具有半官半民、公私混合的身份,但随着其自身的成长,其自主性将不断加强,以致最终摆脱国家和的干预,形成一种自治的权力。在我国,社会权力主要是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并且由于时日尚短,很多社会权力组织仍处于蜕变的过程中,并带有程度不同的行政化倾向。

作为社会权力的公证权,其形成也是通过上述两种途径。公证权的来源不同,公证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也截然不同:法系的公证权自产生伊始就与国家权力密不可分,甚至其本身就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公证人与负责调解和裁决纠纷的一起,共同致力于保障公众的安定和社会的秩序。因此,法系公证制度的发展轨迹是公证权的社会化程度日益增强,以法国现行的公证制度为例,公证人虽然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但无论是在公证场所的选择、公证机构的组织上,还是在公证人之间的关系、公证管理以及公证损害责任的承担上,都具有明显的社会化特征。与早期的法系公证制度相比,法国的公证人早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公职人员,而是成为既是自由职业者,又是公共职务履行者的一类特殊人群。英美国家更注重消极的司法权在纠纷产生之后的裁判作用,旨在预防纠纷的公证制度在英美国家的发展始终处于抑制状态,且公证权从未与国家权力发生联系。

英美法系的公证权与私权的关系极为密切,从公证权的行使方式、业务内容和公证文书的效力来看,其也主要是为私权服务,并没有承载类似于法系那样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秩序的责任。但由于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所造成的高昂司法成本和低下的司法效率,近年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逐渐在英美国家兴起,大量的社会组织介入到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并且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种司法权社会化的趋势必然影响到公证制度的发展方向,可以预见作为纠纷预防机制的公证将会在英美国家日益受到重视,其权力的公共性也将日益增强。

总之,两大法系的公证制度将互相吸收和借鉴,但融合的结果既不可能是公证权的国家化,也不可能是公证权的私权化,最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公证权成为一种真正的社会公共权力,其既没有国家权力的侵略性,也没有私权的离散性,而是一种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和极高的社会公信力,社会公众自觉服从、司法机构乐于认可的权力。

公证权的性质近年来引来了学者们的研究,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同,对于公证权的权利性质归属还有较大的争议。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公证权的根本属性是一种具有较强公信力和公益性质。随着公证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脱离,其行政干预不再明显,而是不断的完善制度,更好的服务于民。目前,公证制度的设计正处于过渡期,相关单位应该加强反思和知识储备建设,更好的实现公证的合法效益。

参考文献

[1]刘钟琴.谈公证的性质[J].淮坊教育学员学报,2012(9).

[2]张玉华.基于公证制度深化改革下的公证权性质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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