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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宏观的法律制度
宏观是国家为实现宏观经济的总量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而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从狭义上讲.它仅指货币收支、财政收支和外汇收支总量的调节和控制;从广义上讲,人们通常又把为弥补市场缺陷而采取的其他有关方面的宏观措施也纳入宏观的范畴。1984年作出的《关于经济改革的决定》中出现了“宏观调节”的提法,到1993年《》修正时,才正式确立“宏观”这一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据此可以看出,银行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他是国家机关之一,依法行使管理金融业的行政职权;另一方面,他拥有资本,可以依法经营某种业务。故此有的国家将银行称为公法意义上的法人。(8)就其性质而言,我国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进行金融行政管理、干预国民经济的工具;其次又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统领全国金融业,并履行银行作为银行的职能。就其与的关系而言,它既不象美国、德国的银行完全于,直接对国会负责,也不像意大利等国完全受领导,没有自己的性,与英、日也有区别,其总行在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货币,发挥职能。实际上,这种状况决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而又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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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9)这就导致了我国的银行在职能,组织,人事,经济等方面的性欠缺。例如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规定:要求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以制定和执行货币的自主权。同时在其他条款中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对金融业实施监管要置于领导之下;人民银行对作出的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的决定有履行的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只享有一般货币事项的决定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及汇率等重大货币事项只有制定和执行权,却无最终决策权,最终决策权属于。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对的行政隶属性和制定货币的缺权性,使得其在银行和的宏观经济目标不一致,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的情况下,无法实施其保持币值稳定、以反对倾向于过热的经济决策行为的制动作用。从法律地位方面来看,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只是的一个职能部门,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把稳定币值作为银行首要的或唯一的目标并取得较佳绩效的国家,其央行的法律地位都比较高,性都很强。如德国,它的银行就直接对国会负责,而不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将货币委员会这一在国外惯常的决策机构定性为咨询议事机构,使中国人民银行的程度大打了折扣。此外,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实际上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把制定货币、进行宏观这样重大而艰巨的工作,压在一人肩上显然是不合适的,这只能使人民银行更听命于、从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的任职缺乏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金融机关人事渗透过多,导致中国人民银行产生了高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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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依附性。如货币委员会的11名成员,是由银行行长、两名副行长、一名计委副主任、一名经贸委副主任、外汇管理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两名行长、一名金融专家构成的。其中除1名金融专家外,其余10名代表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说是,而且货币委员会通过货币议案时采取一人一票主义,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这样的议案显然体现了极强的意志。
《中国人民银行法》是中国人民银行宏观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主要职责是运用货币工具实现国家宏观目标。 银行宏观主要体现在执法制定和实施货币,发行人民币并管理人民币流通。
人民银行发行适量的货币是达到稳定货币、促进经济发展的货币目标的基本条件,但根据实际的经济形势进行信用也是必不可少的,核心的内容是通过货币工具来调节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目标。货币工具分为一般性货币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选择性货币工具(包括贷款额度、利率管制和消费信用控制等)。
当前我国央行宏观的主要措施有:加息 提高准备金 央行票据 特种国债 再贴现 公开市场业务(指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有价证券来调节货币供应量的行为) 税收 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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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银行的存款,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及存款准备金率包括两部分,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率,目前为6%,即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必须把存款的6%上存银行,与法定存款准备率对应的准备金就是法定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准备金叫做超额准备金(国内习惯于称其为备付金),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额准备率(国内常称之为备付率)。超额准备金的大小和超额准备率的高低由商业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
银行透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货币供应量。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银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六次调整。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率使当时的专业银行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不得不透过再贷款(即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 为克服法定存款准备率过高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从1985年开始将法定存款准备率统一调整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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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和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为适当集中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和项目的资金需求,也为了紧缩银根,抑制通货膨胀,两次上调了法定准备率。1987年从10%上调为12%,1988年9月进一步上调为13%。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到1998年3月20日。
我国的法定准备金存款不能用于支付和清算,金融机构按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一般存款帐户,统称备付金存款帐户,用于资金收付。1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备付率做了具体规定,要求保持在5%—7%。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家银行经营的特点重新确定了备付率,工行、中行不低于6%,建行、交行不低于5%,农行不低于7%。
经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改革,主要内容是:将原来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法定存款准备率从13%下调到8%,超额准备金及超额准备率由各金融机构自行决定。1999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1月2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到6%。 从2003年9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即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6%调高至7%。
从2004年4月2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的六次调整 时间 调整为 调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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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 统一为10% 为克服法定存款准备率过高带来的不利影响 1987年 从10%上调为12% 紧缩银根,抑制通货膨胀 1988年 进一步上调为13% 紧缩银根,抑制通货膨胀
1998年3月21日 从13%下调到8% 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改革
1999年11月21日 由8%下调到6% 2003年9月21日 由现行的6%调高至7%
所谓金融制度,就是指有关金融交易的全部制度安排或规则的集合。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金融制度:(1)金融制度的最上层是法律、规章制度和货币,即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活动和金融交易规则;(2)金融制度的中间层是金融体系的构成,包括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3)金融制度的基础层是金融活动和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在任何一个金融制度中,它的参与者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五类:资金有余的人或部门、资金短缺的人或部门、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当局。
央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国家经济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银行代理国家金库; 2.向银行增拨信贷资金; 3.发行国家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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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整银行利率和准备金率。
在与财政配合上可以构成四种不同的组合并由此产生四种不同的效应:松的货币与松的财政搭配;紧的货币与紧的财政搭配;紧的货币与松的财政搭配;松的货币与紧的财政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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