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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审核谈行政处罚案件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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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审核谈大队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近年来,金坛行政执法大队查办案件的数量逐步上升,案件质量逐步提高,所查办的案件无论是从违法事实、证据提取、适用法律法规,还是处罚程序、使用文书,都较以前更加清楚、准确、合法、规范。但由于各种因素,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下面从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的角度,对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成因以及解决此类问题的对策,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从近几年我大队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情况看,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各中队案件集中于少数队员办理。尽管近两年大队提出了全员会办案、能办案、善办案的目标,并制定了相应的考核标准,规定从中队长到普通队员每人每月完成的案件数量,但是促动效果不大。2013年全年各中队案件完成年初目标的12%,2014年,自3月初大队目标考核办法下发以来一个月时间里,共办理案件37起,各中队办理案件数量、队员之间办理案件数量均不平衡,案件集中于少数队员,主要是近几年新进公务员办理的情况未有明显改观。

(二)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部分队员认为办案程序过于繁琐,为提高办案效率,而忽视程序公正的现象较为普遍。调查文书中没有出示执法证件的记录,到期不发放解除扣押决定书、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不办理相应报批手续比较常见。

(三)管理处罚标准不统一。主要表现为集中整治期间与日常管理的管罚标准不一致,各中队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管罚不一致,对同一当事人前后几次相同性质和情节的违法行为管罚不一致。

(四)执法通利用率太低。现未有队员能现场利用随身笔记本、pos机、手机执法通办理案件交上来,目前只有少数队员能尽量使用执法通的网上平台办理案件,但也多为后期补充办理,不能体现执法通高效、快捷、便利的办案特点。同时,使用执法通做出的案卷与手制案卷的部分文书存在差别,造成卷面不整齐。

(五) 案卷存在诸多问题。

(1)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不准确。有把个体户商号、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作为处罚相对人的现象,也有在委托、雇佣、承包、租赁、挂靠关系中混淆主体的情况,还有处罚文书以及提取的证据材料中被处罚主体前后不一致的现象。

(2)违法事实调查的不清。违法主体、违法行为的起止时间不清;非法获利收入、违法所得不清;违法地点、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后果及行为人违法行为的违法方式、工具、手段表述不明, 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屡犯,有无阻碍行政执法的情形,主观上是否明知和应知,是否取得相关证件和手续无反映。比如,无照经营案,大多队员对违法事实的调查,仅限于案件发现时间、地段、面积、态度方面,而忽视无照经营发生和持续时间、违法经营收入等情况,二者本应是我们行使自由裁量的重要依据。

(3)案件的证据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提取的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差或已失去了法律效力;现场检查笔录不能如实反映检查现场实际状况;现场检查笔录无当事人签名又没有

注明原因;拍摄的照片不能说明问题等现象。

(4)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不规范、不准确。存在行政处罚文书填写内容不全、不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有漏字、多字、错字、别字现象;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未引用到具体条、款、项;行政处罚文书有涂改等现象。

二、成因

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有客观条件的,也有主观的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调查不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记录简单,违法事实调查不清,到期不解除扣押等等,这些都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

(二)业务学习不够。一些执法人员平时不注重理论学习,对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或者一知半解,遇到违法行为不知适用什么法规查处,也就导致了一些常用法律法规的滥用;一些执法人员不学习办案技巧,在办案中不知道调查什么,如何调查;个别执法人员只知道罚款,不知道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不会撰写调查终结报告,不会草拟处罚决定书,甚至连案卷材料都不会整理。

(三)责任心不强。检查不深不细,询问没有逻辑,记录潦草马虎,书证不经提供人确认,文书应用法规不全,笔录签字一人代笔,调查报告不经其他调查人签字,部门审核形同虚设,对案件材料不看不审,一些明显的问题不指出、不纠正。

(四)队员之间传帮带作用不明显。

工作既要有知识,也要有经验,既要会制文书,也要有较强的现场处置能力。办案技能娴熟了,心理沉稳了,管罚行为才更具威信。目前队伍年轻同志较多,协管员队伍也是辅助执法的重要力量,如果上级对下级缺乏担当和支持、老队员对新队员缺乏帮助和指导、执法队员与协管员之间没有切磋与交流,青年同志难以迅速成长,协管员也没有归属感。如果领导不带头办案,会办案的人不愿办案,无论是办案数量和质量都大打折扣。

(五)对基层的指导规范不到位。近几年,大队一直致力于加强对基层的培训考核,并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培训体系,但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务操作性上努力不够,对亟需解决的执法通运用问题,对管罚标准统一问题还需提上日程。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工作:

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要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逐步营造“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 的氛围。

其次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要从基础性业务知识抓起,逐步训练执法人员的文书制作能力、观察能力、询问(调查)能力,逐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法律法规应用能力,强化法定程序的培训,保证每一个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都能够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当。

再者要加强对基层中队的指导和规范。法制部门要组织动员队员轮批培训执法通,逐步提高执法通使用频率和范围。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细化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

防止处罚畸轻畸重,有失公正。

最后要加强对案件的审核,杜绝办案过程中的漏洞。一是要审查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审查有无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企业的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审查是本人行使的违法行为,还是受委托行使的违法行为。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因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确定案件处罚主体资格的关键。二是要审查证据是否确凿。既要审查各种证据的合法性,又要理顺它们之间的证据链,审查其是否具有关联性,是否相互佐证。三是要审查定性是否准确。这是案件处罚的关键。审核人员必须弄清楚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哪个法律法规调整的法律范畴,准确地运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四是要审查适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具体。核实案件,除了找准“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看法律法规 “条”、“款”、“项”的引用是否准确无误。五是要审查案件的处罚是否恰当。审查处罚是否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是否违背立法原则,存在畸轻畸重的问题。六是要审查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案件,如果存在程序不合法,就会导致案件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是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必经程序,也是防止错案的关键环节。通过审核能够及时发现案件存在的不足,促进案件承办人积极调查,尽可能地全面收集并固定证据,确保案件经得起严格审核,从而确保处罚决定具有公正性。因此,审核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案件审核工作,切不能走过场,讲情面。

受 理 中 心

周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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