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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社会理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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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万方数据2004年第I期,。一}I Socf1 iCal apSictaieln nNceoa rmEadl‘i tUioniv)esrity(总第156期)商鞍社会理想探析隋淑芬(首都师范大学学院,北京100089    摘要:商鞍的社会理想是他变法行为的观念先导。他的社会理想分为两个高低街接的层次,一是建立理想的法治社会,其时,法是国家管理社会的唯一规范,法律取代道德规范,法律规范人们的社会认知、社会情感、社会风俗,消除人们的犯罪动机。法治的结果是达到人入自断、自律。法治实现的条件是法律的公平、公正。二是建立大治无为的社会,其时,法律制度转化为社会成员不假思索的行为习惯。商秧的社会理想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明显的缺陷。关键词:商秋;社会理想;法治理想;公平公正;自律;自治;大治无为    中图分类号:    D6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一9142(2004)01一0045-06    在中国历史上,商鞍以变法著称,对其变法的标准和判断标准的多元化,甚至从其他角度对法研究,历来为学界所重视,但是,对商勒的社会理进行评论、褒贬,削弱法的权威性和认同感。所以想,却鲜有人关注。商轶强烈的功利主义和实用“治大,国小;治小,国大。”(《商君书・去强》)。治道主义倾向,往往使人们忽略了他理想主义的一面。缩小到只有法律,国家才能强大。“故明主慎法事实卜,商较的社会理想,作为对未来社会的构想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和憧憬,是他变法行为的观念先导,表现了他思考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社会问题的独特视角,蕴含着一些独到深刻的见之;事中法,则为之。”(《商君书・君臣》)商鞍在其言解。论中,反复论证法的重要性,在社会理想的层面,    商鞍既是一位著名的法家理论家,也是战国这种论证是在“唯一性”的意义上讲的,正是在这时期成功的法家思想实践者,这一身份,使他在设个意义上,商勒提出,“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计社会理想时,既考虑到了理想的超前性和超现治。”〔《商君书・君臣》)“吏非法无以守”。(《商君书・实性,也考虑到了理想的可操作性。基于此,他设计的社会理想,分为两个高低衔接、特点不同的层慎法》)为了确保法作为唯一规范的地位不受冲击,所有法外之“物”,包括博闻、辩慧、仁义、修善、次—理想的法治社会与大治无为的社会孝梯、诚信、贞廉、礼乐、修行、任誉、清浊、游说、文学、私名、《诗》、《书》等等,都被商鞍称作“淫道”、“虱”,即干扰法治的社会蛀虫    商鞍社会理想的第一个层次是建立理想的法法的唯一性特点,    使它几乎取代了一切社会治社会。这阶段最重要的特点是:法律是国家规范,直接规范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甚至包括人管理社会的唯一规范,法的唯一性是保障法的权们的精神生活威性、至L性和实效性的必要条件,如果存在着与第一,法律取代道德    法并立、并存的其它社会规范,不同规范之间内容商鞍认为,    道德的特点是依靠自律,而能够完的差异和评判角度、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人们价值全自律的人毕竟是极少数,他们对别人的影响力收稿于    I期2003一08一to作者简介:    隋淑芬(1948-),女,山东龙门人,首都师范大学学院教授①    《商君书)29篇.今本存24篇,是商鞍及其后学的著作合编〔于6中叙述了商轶的思想和卞张,是研究商较的重要思想资料。本文所指的商鞍思想即《商君书》所反映出来的商轶及其后学的思想〔隋淑芬商轶社会理想探析万方数据和感染力微乎其微,“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商君书・画策》)同时,社会成员的道德标准、道德评价存在着差别、甚至分歧,难于形成一致的看法,“世之所谓贤者,言(应为‘善’)正也。所以为善正也,党也。”以商君书・镇法》〕对贤人善良正直的道德评价,不过是其党羽的意见。因此道德无法有效地统一和规范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依靠道德控制,只会造成社会行为失范,以致犯罪现象大量出现,“以义教纵,民纵则乱”(《商君书开塞》)“国为善,奸必多。”(《商君书・去强》)“章善则过匿。……过匿胜法。”(《商君书・说民羚商秧由此得出结论,“世所谓义者,暴之道也”(《商君书・开塞》)所以要达到社会的有序化,使全体社会成员都悟守社会规范,就只有用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取代道德,即以“合法”与“非法”取代道德标准、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非其义也,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圣王不贵义而贵法。”(《商君书・画策》)基于这种认识,商鞍从法的替代性角度,    对重要的道德规范和道德问题—公与私、正与邪、善与恶、诚等逐一进行了辨析公与私的关系是社会生活中不可回避的问    题,商欺把处理公私关系,提高到国家兴亡的高度来认识,“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商君书・修权》)他提出,尧舜的“公”是治天下时,不私天下之利,“为天下位天下”,五霸的“公”是以法正诸侯,不私天下之利,“为天下治天下”。(《商君书・修权》)这里,商软把“公”界定为“公利”,即安定天下,维护天下、国家的正常秩序,保障天下人的正常生活和正当利益,他认为,只有法才能维护“公利”,即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因此,可以说,只有法才具有“公”的特性,那么尊法、重法、行法、守法就是为公。“私”是指私利、私议、私善、私劳、私誉等等,这些言行的特点是,从个人的角度出发,谋求个人的利益,体现个人的信念、标准和好恶,所以其根本性质是有悖于“公”的,任其存在和发展,不仅会给人们的思想造成棍乱,弱化、干扰、甚至冲击人们对法的信念和法制意识,破坏社会的法治,“法制设而私善行,不畏刑。”(《商君书・君臣》)“国乱者,民多私义。”((商君书・画策))而且一些权势者会利用私义等掩饰自己的违法行为,“夫废法而好私议,则奸臣窝权以约禄,秩官之吏,隐下而渔民。・・…故大臣争于私而不顾其民,则下离上。下离上者,国之隙也。秩官之吏隐下以渔百姓,此民之蠢也。故有隙蠢而不亡者,天下鲜矣。是故明主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蠢矣”(《商君书・修权》)私议盛行,则大臣巧言论辩,以违法弄权,追求私利,小官吏巧言惑上,隐瞒下情,鱼肉百姓,成为国家的蠢虫,这种情况发展下去,会导致国家灭亡。所以商鞍鲜明地把“法”与“私”置于对立的地位,主张“任法去私”。“私劳不显于国,私门不请于君”c ( Ar君书・资言》)一切言论、社会活动、个人行为的公与私,都以法作为唯一标准进行衡量,“先王知自议私誉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c}商君书・修权》)商鞍还提出,法律对国家认可的正与善加以    肯定和保护,对与之相反的邪与恶加以否定和打击,所以人们完全可以依据法律条文判断正邪、善恶,这样,便把社会成员对善恶的道德判断,并入法律规范中。法律条文的统一性和明确性,使社会成员对正邪、善恶具有共同的法定标准,服从统一的外在绝对命令,由此避免了众说纷纭。法律的强制实施,执法的公正无私,又为正、善之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它使正与善确实能够得以伸张,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价值目标,“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能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不能以用一蛛。故知诈贤能者皆作而为善,皆务自治奉公。”(《商君书・定分》)商鞍还认为,正与善、邪与恶作为对立的范畴,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法律的重点是惩治邪与恶,通过强有力的惩治与打击,使销声匿迹,正与善自然得以彰显和弘扬,“求过不求善,故法立而不革,则显民变诛(应为‘计’),计变诛止。”(《商君书・靳令》)通过奸巧之道沽名钓誉的人改变原来的作为,之人转变为正善之人,“小人不疾贤,而不肖者不拓功。”(《商君书修权》)可以说,只有法治,才能够扶植正义,根除,所以“古之明君错法而民无邪。”(《商君书・错法))最后,    商软得出结论,在理想的法治社会,没有作为道德规范的善恶、忠孝、正邪,“所谓‘治主无忠臣,慈父无孝子’,欲无善言,皆以法相司也,命相正也。”((商君书・画策》)不以道德良言相劝,皆以法、以令相互监督纠正。“诚”作为重要的道德规范,    包括真诚与真实两方面的含义,后者又包含诚信之意。一方面,它要求行为动机、道德情感的真诚,另一方面,又要求内在动机与外在行为的一致,使行为成为动机的真实体现,而不是伪假的沽名钓誉。“诚”是评隋淑芬商袂社会理想探析万方数据价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性的重要标准,孟子甚至把“诚”提升为天人之道,“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卜离委上》)商鞍也非常重视“诚”这一规范,但是他认为,“诚”是法的根本特征,也是法制实施必须确立的相应规范,由于“诚”是以强制性手段为特征的法治的相应规范,因此它不规范人们动机和情感的真诚性,这样“诚”的“真诚”含义被淡化,而“诚信”的含义得以突出,它包含三个方而的内容,其一,在实践中,全部法律规定都能够切实得以严格实施,信赏必罚,由此建立起法律的高度信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商鞍在变法之初,“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史记・商君列传》)其二,严格、规范的法治实践使社会成员内心对法、法治产生高度信任感。其二,基于以上两点,社会成员能够自觉地信守法律,完全依法行事。这样,作为道德规范的“诚”,在商鞍设计的法治社会中,便被法的诚信内容所扬弃和覆盖第二,法律规范人们的社会认知。    在商鞍那里,社会认知的价值取向是实用,    “明君知好言之不可以强兵辟土地也”(《商君书・农战》)“说者成伍,烦言饰辞,而无实用。”(《商君书・农战》)社会认知的实用性,对个体而言,是富与贵,对国家而言,是富与强,而个体的富贵,只有通过守法、奉法才能达到,国家的富强也是法治的结果,因此社会认知的内容只局限于有实用价值的法律,人们的社会认知活动只有学法、知法,除此之外,“民不贵学问。”(《商君书・垦令》)“博闻、辩慧・・・,皆无得为。”(《商君书・垦令》)人们的社会认知水平也被局限于牢记法律条文及相关运用知识,而不需要对此加以理解和思考,这种理解和思考,会使人们对法律产生异议,从而进行褒贬和评说,冲击法律的权威性,“博闻、辩慧……,不可以评刑。”(《商君书・赏刑))商轶在秦变法收到显著成效后,“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轶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史记.商君列传》)这便是商鞍这一理念付诸实践的结果。这样,是与非的知性判断,便与合法、非法的法律判断合二而一了,在这个意义上,商轶提出,“善为国者,官法明,故不任知虑。”((商君书・农战))商鞍甚至还认为。人们知识的丰富、认知水平的提高,会淡化服从意识,干扰法治,“辩慧,乱之赞也。……乱有赞则行。”((商君书・说民》)所以韩非说,“商鞍事孝公,……蟠《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商鞍是否焚书,尚乏确证,但是废《诗》、《书》之道以明法令确是商秧十分明确的思想。商鞍赋予了法律认知强烈的排他性,人作为    能动的认知主体,被“法”极大限度地加以,不允许进行理性思维,也不许学习各种知识,这种以无知为基础的对法律权威性的维护,对法规范唯一性的支撑,尽管可以取得短期效应,但是却难于确立长期稳定的法制信念,同时也违背了人类认知日趋复杂、丰富、深化的规律,违背了认知主体的多种认知需求第三,法律规范人们的社会情感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由于亲疏远近的差别,    人们之间会产生和培养出不同的社会情感。儒家认为,道德情感是道德行为的基础和动力,所以主张以人的自然血亲情感为基础,将其提升和扩充为一种抽象的人类之爱,并把这种“泛爱众”(《论语・学而》)的情感贯彻到政治生活中,“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就可以成就儒家的德治理想。商较承认人们在不同的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中,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情感,但是,与儒家不同,他不主张改变或改造人们的社会情感,而主张将绝大部分社会情感限定在私人之间,完全作为私人之事,不进入政治生活领域,更不进人法治领域,将法与情分为两个互不交叉、干扰的领域,法律不干预情感,但是也不允许情感干扰法律实施的公正性,“爱人者不阿,憎人者不害,爱憎各以其正,治之至也。”(《商君书.读法》)对喜欢的人不询私枉法,对憎恨的人不法外加害,这是恰当的爱与憎。甚至夫妻朋友之中,有违法犯罪者,也互不宽有、掩盖,而是揭露惩治,这样做,丝毫也不损害和破坏亲情、友情,“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商君书・禁使》)    商鞍认为,与法治相联系的最重要的社会情感是羞耻心。羞耻心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情感,是价值选择的心理和情感体现,它可以成为人们规避某些行为、促其上进的动力。商软从法治的角度提出,羞耻心有助于社会成员建立和强化守法意识,当人们以违法为耻时,在心理和情感上对违法行为产生耻辱感、厌恶感,就会建立起守法意识的心理和情感防线,增强守法的自觉性,“事有羞,多奸寡。”((商君书・弱民》)这种羞耻心的建立,不是依靠教育、修养和的压力,而是依靠法治手隋淑芬商轶社会理想探析万方数据段,“治民,羞辱以刑。”(《商君书・弱民》)以严刑峻法羞辱违法者,使人们以被刑为耻辱,对违法行为产生强烈的排斥感第四,以法消除人们的犯罪动机。    良好的社会秩序,    安宁的社会环境,是任何一个理想社会必不可少的要件。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有效地预防和制止犯罪,而其根本途径就是消除人们的犯罪动机。商鞍认为,法律不仅能够惩治犯罪,而且只有法律才能消除犯罪动机,有效地预防犯罪。法律从两个方面消除人们的犯罪动机,首先,法律制裁“动机罪”,对犯罪意念和未及实施的犯罪,法律进行严惩,使犯罪行为尚未实施前被加以制止,“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商君书・算地》)“故明王察法,境内之民无辟邪之心。”(《商君书・弱民》)这与李懊《法经》中“窥宫者殡,拾遗者fl9”以惩治盗心是一致的。其次,轻罪重罚,奸邪必得,“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商君书・靳令》)韩非在分析商勒这一思想时指出,“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社会最容易发生、数量最多的是轻罪,重罪往往是在轻罪基础上引发的,所以预防犯罪的重点是预防轻罪,只要加大对轻罪的惩罚力度,造成巨大的威慑力,使人们在心理上对犯罪行为产生强烈的畏惧感和排斥感,在理智上,对犯罪后果的严重性有清醒的预知,对轻罪行为的得失可以清楚地进行衡量,作出明智的选择。同时,由于法网严密,追奸必得,犯罪行为无一得免处罚,这又清除了人们的侥幸心理,这样“小过不生,大罪不至”,社会就可以消除犯罪现象。在消除犯罪动机方面,    儒家主要从正面着手,主张通过教化,提高个体的道德素质,强化道德自律,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以消除犯罪动机,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商较认为,“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商君书・错法》)因此根据人情,从反面着手,用严刑峻法,使人不敢为恶,可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犯罪动机。商鞍单纯地依靠法治消除犯罪动机的思想,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但是他提出,法在实施过程中做到奸邪必得,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从预防轻罪人手,这三个环节构成一个有机的链条,对消除犯罪动机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一思想,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创见,至今仍不失其参考价值。48        第五,法律规范社会风俗。人们的社会行为通常受两类制度的制约,一    类是正式的制度,一类是非正式的制度,社会风俗便属于后者。社会风俗对人的思想意识、行为习J惯和行为方式有潜移默化的深刻影响和制约,它可以与法律等正式制度相契合,也可以与之相离、甚至相悖。当二者协调一致时,风俗有利于法律制度有效地发挥作用。商鞍意识到这一点,为保持二者的一致性,在他设计的法治社会中,社会风俗是法的派生物,“错法而俗成”(《商君书・立本》)即建立法制,通过法的强制性措施,规范社会风俗,逐步培养与国家法律精神相配套、与法律条文相吻合的风俗,使风俗作为无形的、无强制力的社会控制乎段,既附属于法,又推动法的实施。商较还提出,法律内容保持长期的稳定性,才能逐渐养成人们明确的规范意识,形成守法的风气,“法有常,民安其次。”(《商君书・弱民》)在经济风俗中,商较只强调培养重农的生产    习俗,《商君书・垦令》共提出2o种奖惩措施,包括地税、商品税、摇役、刑罚等规定,一方面奖励人们专心耕垦,另一方面,“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擎。”(《史记・商君列传》)这样,社会就会形成重农力耕的风气。“任功少言。”〔《商君书・靳令》)力耕之农不尚浮夸、空谈,这又可以培育出纯朴的民风,“归心于农,朴而可正也,纷纷(应为‘纯纯’)则易使也。”(《商君书・农战》)“属于农则朴,朴则畏令。”(《商君书・算地》)质朴的民风使人们不作奸犯法,又衍生出守法的风气。同时,“朴则农”,(<商君书・壹言》)纯朴之风又会使农民专心务农,这便形成了良性循环在社会风气方面,商秧主张,用奖励战功、    惩罚逃阵、连坐等法律手段,培养尚武、尚战的风气。法律规定,爵赏只出于一个途径—“壹赏”,“富贵之门,要存战而已矣。”(《商君书・赏别》)因此人们出于追求富贵的本性,必然勇战、乐战,“是父兄、昆弟、知识、婚姻、合同者,皆曰:‘务之所加存战而已矣,’夫故当壮者务于战,老弱者务于守,死者不悔,生者务劝。……而富贵之门必出于兵。是故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商君书・赏刑》)甚至“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日:‘不得,无返!’又曰:‘失法离令,若死,我死。乡治之。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人。’……是以三军之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商君书・画策》)可见,在商秧所设计的法治社会中,重农、尚    隋淑芬商鞍社会理想探析万方数据武、纯朴是与法律和谐配套的风俗。商鞍在这里,特别突出地强调法治在移风易俗中的作用,这是他独到而深刻的见解。但是风俗却因此失去了其特有的内涵和相对性,仅仅成为附庸于法律的几个简单要素。    在理想的法治社会中,法治的最终结果,是使法由外在的强制性规范内化为个体的自律规范,“故王者刑赏断于民心。”(《商君书・说民》)通过国家明示与吏师对法律的讲解,通过严格的法律实践,使社会成员熟悉法律的相关内容和奖惩方式,具备“自断”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成为自己行为的“法官”,做到“家断”、“心断”。“自断”的目的是使人们能够理性地依据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最终达到“自律”、“自治”,“故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商君书・定分》)由于“自断”、“自治”,不仅杜绝了社会的犯罪现象,“不刑而民善”,“民莫敢为非,是1国皆善也”(《商君书・画策》)而且使社会管理成本下降,国家实力加强,最终达到既富且强,所以说,“国治,断家王,”〔《商君书・说民》)    商鞍提出,理想的法治状态实现的条件是,法律必须具有公平、公正性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刑无等级。“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r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商君书・赏开J》)不论地位高低、身份贵贱、前行如何,一律依法按罪制裁,在法律面前,没有阶层和之人。在这一意义上,商鞍甚至提出君主也应守法。第二,    刑无亲疏。在法律问题上,不顾及、考虑亲疏等私人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故赏厚而信,刑重而必,不失疏远,不违亲近。”(<商君书・修权》)即执法不加错于疏远,也不回避亲近。第三,    刑赏无好恶。好恶是影响君主、官吏执法有失公正的重要情感和心理因素,好恶往往因人而异,甚至受情境的影响,因时、因事而异,这些无确定性的主观因素,会使执法出现偏差和失误,影响法律的公正性。所以商轶特别强调“不以私害法”,(《商君书・修权》)“功立而富贵随之,无私德也,”(成商君书・错法》)赏刑的唯一依据是法,丝毫不掺杂执法者个人的好恶。其四,    赏刑必信。在理想的法治社会中,赏与刑应当无一遗漏,不仅没有法外之人,而且没有任何法外之利、犯法脱刑之事,这在事实上就造成了对所有人相同的法律的公平性。尽管所适用的法律本身并非完全公平、    公正,但是,以上这一系列做法,可以有效地维护适用法律的公正性,维护公正基础上法律的绝对权威性和尊严,使人们从心理上对法律产生高度的尊重、信任,并由此产生法律信仰,信仰又反过来从高层次的信念和深层次的心理上,强化人们的法治意识。    这样,在一个完全依靠法治的社会,法律发挥着高效的社会管理职能,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都被纳人严格的法治轨道。商较依据这一理想,在秦国展开其变法活动,尽管未达到他设计的理想状态,但是,却使秦国的法治,在当时,制度最为完备,效果最为显着,“法大用,秦人治。”(《史记・秦本纪》)“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史记・商君列传》)商鞍奠定的这种法治传统,在他死后,仍使秦的法治,天下莫如    商鞍社会理想的最高层次是进治无为的社会。在商鞍看来,法律制度以其明确性、严格,胜、长期稳定性及强制性约束,对人们行为习惯的养成具有最重要的作用。在其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由外在的强制约束,逐渐转化为个体内在的自断、自律,并且最终转化为一种不假思索的、无意识的行为习惯、生活习惯,甚至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法治社会的“壹赏”、“壹刑”、“壹教”,转化为“无赏”、“无刑”、“无教”,“明赏之犹至于无赏也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明教之犹至于无教也。”(<商君书・赏刑》)修明赏赐之路,最终达到不用赏赐激励,“不待爵禄而民从事。”(《商君书・农战》)修明刑罚之路,最终达到不用刑罚,修明法制教化之路,最终达到无需教化而“奸不生”,〔《商君书・农战》)于是法律由正式制度蜕变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社会由“求过不求善”(《商君书・开塞》)的刑杀治理,进人至德阶段,“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49            隋淑芬商鞍社会理想探析万方数据生,细过不失,则国治。国治必强。一国行之,境一,法万能论。商鞍看到了法作为硬性的社会控内独治。二国行之,兵则少寝。天下行之,至德复制手段的优越性:国家直接、明确化、整齐化、立。此吾以刑杀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商收效快、束缚力强・一,这些都是其它社会控制手君书・开塞))这里所谓的“至德”,不是至善的道德段无法比拟的,由此他陷人了法律崇拜的误区,片境界,而是至高的法治层次,社会成员这种境界的面地认为,仅仅依靠法律就可以规范社会生活的外在表现,与儒家“从心所遇不愉矩”((论语・为各个方面,从而排斥道德等重要的社会控制和社政))的“至德”境界颇为相似,但是具体内容却不会调节手段。第二,无论是理想的法治社会,还是相同大治无为的社会,商较都是以国家富强和个体物在大治无为的社会中,“治不听君,民不从    质生活满足、富足为目标,无视社会的精神生活,官。”((商君书・说民))“是以人主处匡床之上,听丝甚至以精神生活的If乏作为民风淳朴的前提条竹之声,而天下治。”((商君书・画策》)法制和国家的件。“声服无通于百县,行作不顾,休居不听。管理职能退化,社会处于一种无为而安宁有序的休居不听,则气不淫。”〔《商君书.垦令))第三,商较状态,“官无邪人”,((商君书・垦令))“国无怨民”,把人的本性界定为趋利避害,“民之性,饥而求食,(商君书・去强))“天下而无刑死”。((商君书・定分》)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商君书・算地》)由铁腕的法治社会到无为的大治社会,这一历史在建构社会理想时,这种看法导致了以功利性取阶段究竟有多长,商软没有设计,但是他坚信,经代个体的全面发展。尽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过长期不懈、始终如一的努力,最终有一天会实现对于广大人民而言,生活的温饱确是他们最重要、这一社会理想。最迫切的追求和渴望,但是商鞍在社会理想的层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商轶是对理想的法治    面,却仍然局限于这一基本要求,甚至由此对个体社会模式进行系统、全面设计的第一人。他的设的兴趣、爱好,对人们追求知识、文化、真理、道德计,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完整。他对法全面等等,都加以和取缔。第四,人完全成为法的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对法的公平、公正性,法律被动服从者,从而失去了社会主体的地位,即使在的至高无上性,法律功能的退化等问题,都进行了大治无为的高级阶段,人也只是一种具有守法惯深人的思考和探索,他的理想,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性的人,而不是具有能动性、创造性、自我意识的理想中一个独特的类型,同时,也构成了中国法文主体。商软社会理想中的这些缺陷,尽管受历史化的重要内容。他的很多思考,至今仍不失其价条件的,但是,在理想的层面,这与人类所追值。求的社会主体全面发展的目标是相悖的。但是,商软的社会理想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第〔责任编辑:新中)              Analysis of Shang Yang's Social IdealSui                                      -Shufen(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9)Abstract: Shang Yang's social ideal is the ocncept precursor of his political reform. It is composed of two interrelated levels, the low level and the high level.The low level is to build an ideal state that is governed by lawIn such a state, law is the only criterion by whichthe state administers society. As a substitute for moralregulates people's social cognition, social emotion and social customs, andthus diminishes people' smotivefourcrime. The desirable consequence of this law governing is self-decision andself-regulation. Equality and fainressconstitute the condition for law-governing. The high level is to build a stategoverned场non-action.On this highlevel, the law system has been converted into autonomousbehavior of the social membersShangYangs social idealhas special value for modem society and it also has flawitself.Keywords: Shang Yang; Social Ideal; Governing场Iaw; Equality and Fainress; Self-discipline; Self-regu-lation; Govern by Non-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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