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施
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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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布日期】2020.11.03
• 【字 号】淄建发〔2020〕186号 • 【施行日期】2020.11.0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施工现场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质安站、市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局相关科室,各有关单位:
秋冬季是建筑施工火灾事故多发季节,为深刻汲取近期发生的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大住建领域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力度,提高施工现场消防管理水平,切实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其他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消防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经费;依法应经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建设单位不得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会审交底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将满足国家相关设计标准、规范的消防设计内容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实行消防安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落实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发现消防隐患,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立即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一)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
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包含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应急预案演练制度等内容。防火技术方案应包括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配备、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等内容。
(二)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在建工程宜利用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配置临时消防水源,合理配置灭火器材,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消防供水要求。临时消防供水管路必须敷设至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配备消防水带、水,保证充足水柱保护范围全面覆盖,应在显著位置配备适当数量的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三)施工现场搭设的宿舍、办公用房、厨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装配式临时设施应分开设置,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并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构件,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体的燃烧性能等级也必须为A级。临时建筑物内(生活区食堂除外)禁止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和燃气用具,生活区食堂内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用电线路应由专业电工设置,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开关、插座、灯具等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临时设施内电器线路必须套管敷设。临时宿
舍和办公用房未设置自动喷淋设施的宜设置具有自喷功能的悬挂式干粉灭火器。 (四)脚手架工程、高空作业场所的安全密目网、安全平网,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阻燃性能的安全网。
(五)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电焊、气焊、切割、电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件方可上岗。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施工工序时,必须将周边易燃易爆物品清除,不能清除的必须用防火毯覆盖。高层焊接作业必须设置接火斗,下方不允许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现场监督,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旁站监理,并在现场配备必要消防安全防护器材。 (六)易燃可燃施工材料和危险物品必须按照规定集中规范堆放并设置标志牌,要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危险物品和建筑垃圾以及障碍物,保持有序、规范、整洁、安全、文明的施工现场环境。
(七)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落实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管理措施
(一)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20〕11号)及有关规定要求,对外墙外保温进行节能设计,形成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审图机构要将外墙外保温及相关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重点审查内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技术审查。 (二)外墙外保温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关施工资质,所采用的外墙保温体系及各种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不得承接外墙外保温施工业务。
(三)外墙外保温材料防火等级必须达到国家相关防火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材料见证取样制度,对外保温材料的容重、燃烧性能等关键指标进
行抽样检测,不达标的材料要立即清出现场,已施工的工程进行返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严格施工安全管理,发包单位要明确外墙外保温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外墙外保温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防火方案,要严格按规范要求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采用B1或B2级保温材料的建筑,应按规定分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外墙外保温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组成材料、保护层厚度、施工环境等主要环节进行重点监理。
(五)外墙外保温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应有专项的施工防火措施,施工区域规定范围内不得有火源;现场施工材料应堆放有序、明确标识,消防器材应按材料堆放位置、数量进行放置;要严格履行动火审批程序。 四、迅速开展大排查大整治
11月份是我省第10个法定的消防安全宣传月,各区县住建部门、相关单位要深入开展“119消防宣传月”系列活动,宣传普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知识,按照全省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全市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隐患拉网式大排查专项行动等要求,对辖区项目立即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坚持“全覆盖、零容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各项目参建主体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对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严重、问题突出和整改不力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诚信扣分等处罚。
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请于11月6日前首次上报排查整治情况,自本月起每月28日之前,将排查整治情况及附件报各行业牵头单位(科室)。房屋建筑工程联系人:陈振康,电话:3117572,邮箱:**************;市政园林工程联系人:胡安鹏,联系电话:3172508,邮箱:***************;燃气热力工程联系人:
隋海飞,联系电话:2301259,邮箱:**********************.cn。各行业牵头单位(科室)汇总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全市住建领域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
章): 填报时间: 月 日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一般隐排查重部门单位 点项目 检查组 组织 出动 排查人员 项目 已整总患 重大隐患 停业 已整总停工 暂扣吊销证照或证书 金额 罚款 整改整改数 数 改 率 改 率 个 人次 个 项 项 % 项 项 % 家 次 万元 房屋建各区县住建部市政园门、林 各有关单位 燃气热 力 筑 合计 填报人: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