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制度,是法系民法特有的关于物权保护方法的概括而的的制度,是物权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在其权利实现上受到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妨害。事实上它是依附于物权而存在的,他的命运和物权相同。即其发生转移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立而单独存在。与此同时,他也是物权的效用,以恢复物权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的存续期间不断发生,因此物上请求权与债权的请求权不一样不适用于诉讼时效,而且物上请求权对债权的请求权具有优先效力,即前者与后者并存时前者优于后者。
物上请求权有两种行使的手段:一是以诉讼的方式进行,另一种是以物权所有人的意思表示为之。这两种实施的手段有根据具体的排除妨害来决定,假如乙将车停放在甲的家门口致使甲不能正常的生活外出,那么甲有权向乙提出妨碍,如果他依照诉讼程序进行的话要递交请求等待处理,如果是意思表示进行可以省事省力更方便快捷的解决妨碍。所以实施时要依据妨碍的种类不同进行。
物上请求权的目的是排除妨害,物上请求权应该包括哪些类型?这是目前民法理论以及立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大致说来,关于这个问题存在如下几种观点:其一,三类型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应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另有学者认为应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包括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其二,四类型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
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排其三,五类型说:
一是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即指在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者请求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受损或者不存在,非法占有人要进行合理的赔偿。
二是排除妨碍的请求权。即物权人对发生的妨害进行排除,请求当事人进行改善。
三是消除危机的请求权。即物权人尚未发生的却有发生危险的妨碍,请求有关的当事人采取预防措施加以预防,除此之外,最重要的是在排除妨碍时必须是妨碍所有权的行为应该是违法行为,对他人的合法行为产生的妨碍不能排除。
四是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再次值得一提的是,物权人不得过分的请求物理上无法恢复的物进行恢复。非法占有者要对物权所有人进行合理的赔偿,尽其所能的满足物权所有人的合理要求。
五是请求赔偿损失。其中第五种观点已被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所采纳。从上述三种观点可以看出,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作为物上请求权,没有什么争议。至于物上请求权是否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尚有疑问。
关于物上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各国法律规定都是不一的。不无论所有权、他物权还是占有,都应有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即物上请求权适用于所有权、他物权和占有。当然,物上请求权适用于不同的物权,其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既然物上请求权适用于所有的物权关系,那么,它就属于物权的一般规则,而不是属于某种物权的具体问题。所以,我国在
制定物权法时,就应当将物上请求权作为物权的一般规则加以规定。关于物上请求权的设置,德国民法、“民法”是在所有权通则之下规定“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在各物权之下分别规定“基于他物权的物上请求权”,且准用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我国有学者指出,这种立法方式具有罗嗦、重复的缺点。因此,应当将物上请求权置于物权法的总则中.这种观点是可取的。这样规定,能够体现出物上请求权的地位及其意义,也能保证物权法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