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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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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

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公务员任职回避【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01﹞93号【发文日期】2001-04-27【实施时间】2001-04-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确认识在新形式下做好回避工作的重要意义。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是加强各级国税机关廉政建设,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要靠上抓,并由专人负责这项工作。要结合实际,继续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国税系统公务员及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通知》(鲁国税人[1997]12号)等文件要求,狠抓落实,真正把这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加大对执行回避制度督促检查的力度。各级国税局人事部门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尤其是在机构改革、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人员定岗、录用人员、岗位交流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回避制度的要求,严格审查把关,对符合回避条件的,要坚决回避。对应回避而未回避的问题,要制定出时间表,务必于2001年5月底之前调整完毕。同时,各级国税局要进一步加大对所属单位应回避问题的检查和督导力度。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6月10日前,将本系统在机构改革中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包括应调整、已调整人员名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要采取的措施,以纸质和WORD文档形式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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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人事处(WORD文档请通过NOTES电子邮件系统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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