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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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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版号:0.0

XX公司

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二万年 版 号: 1.0 页 数: 6

生效日期: 20XX年X月X日 受控编号:

编 制 日 期 审 核 日 期 批 准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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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版号:0.0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公司产品标准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标准的编制、审批、发放、备案和管理。 2 相关文件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3 职责

3.1 各部门负责产品标准草案的编制及其内部传阅和审批,安标审核完成的标准归档,技术监督局备案标准的合并。

3.2 质量监督部负责产品标准编号的登记管理,产品标准草案的符合性审核并形成送审报批稿,经授权人审定、批准发布,批准的产品标准受控发放、备案及电子版汇总。

3.3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管理者负责标准的批准、发布。 3.4 质量安全部每年组织一次产品标准知识和编写方法培训。 4 产品标准编审人员的基本要求

4.1 各部门产品标准的编写人员必须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并经过质量安全部培训合格,且登记在册人员。

4.2 各部门产品标准的审核人员必须具有中级职称,且经质量安全部培训合格(具有高级职称者除外),审核人员应当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状况。

4.3 产品标准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5 产品标准的编制、审批、发放、归档 5.1 产品标准的编制

5.1.1 产品标准的编制应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并符合下列原则:

a)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b)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

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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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d)符合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强制条款要求及一般要求;

e)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有利

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f)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5.1.2 产品标准的结构、层次按产品标准模版要求的格式进行编排,对应的条款要求、表述方式等内容必须与产品标准模版一致。

5.1.3 安标国家中心、防爆检验机构对个别产品标准有特殊要求时,相应条款可以不遵循公司的标准模板格式。

5.1.4 编写人员应起草“标准编制说明”,与标准草案一并传阅审批。 5.2 产品标准草案的内部审核、批准 5.2.1 审查内容包括:

a)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b)技术参数和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c)与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符合或差异; d)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e)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f)内部产品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g) 应与相关产品的接口匹配。

5.2.2 产品标准草案在内部传阅审核、修改后由部门批准。

5.3 各部门将批准的产品标准草案、产品标准(草案)审批单交付质量安全部。质量安全部对产品标准草案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主要是:符合GB/T1.1国家标准的规定与格式化审查、引用标准有效性审查。质量安全部审核并形成送审稿交付部门产品送审人员准备送审。

5.4 质量安全部审核时间一般以五个工作日为基数,同时2个及以上数量的标准审核,按增数增加工作日,标准化归口审核人员应尽可能满足时间要求。 5.5 各部门送审人员将产品标准送防爆检验机构、安标国家中心审核,并负责转达审核意见由起草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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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产品标准的批准、发布、归档

5.6.1 质量安全部收到安标国家中心、防爆检验机构盖章的产品标准后,盖章标准和文件审批单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管理者批准后发布

5.6.2 标准起草部门应将防爆检验机构、安标国家中心盖章的产品标准原件交档案室归档。

5.6.3 质量安全部负责盖章标准的登记、受控发放、电子版汇总。 6 产品标准的备案 6.1 产品标准的备案规定

6.1.1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标准化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需要申办生产许可证的公司自制产品,应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品标准备案手续。 6.1.2 备案的产品标准可采用以下形式:

a) 直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b) 可以是本企业多个同类产品标准合并后的标准;

c) 制定单独的产品标准(以上两条均不合适时),直接采用防爆检验机构审

查盖章、安标办审核盖章的相同标准。

6.1.3 各部门确认需要备案的产品标准,负责需备案产品企业标准的合并,形成备案标准。

6.1.4 质量安全部负责备案标准的审核、标准化、电子版汇总、备案及归口管理。

6.2 产品标准合并的基本要求

6.2.1 合并形成的备案标准应按公司的标准模板格式进行编排。 6.2.2 合并形成的备案标准中的内容应涵盖所有被合并的产品标准。 6.2.3 同型号不同规格的产品标准应合并,不同型号相同类型的产品应尽量合并,如可以将各种矿用电源产品标准合并为电源类备案标准(其它还有传感器类、控制类、通讯类、电气类等)。

6.2.4 备案标准等同或不高于安标办审核盖章的相同标准;安标国家中心、防爆检验机构盖章的产品标准作为产品控制标准是出厂检验的依据。 7 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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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质量记录由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保存: a) 产品标准草案审批单(表1); b) 公司产品标准起草人员名单(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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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产品标准(草案)审批单

产品标准编号、名称 产品类别 修改的原标准号 标准起草部门 会审人 批准人签字 备 注 修改或起草 原标准起草人 编 制 人 批准日期

表2

公司产品标准起草人员名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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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单 部 门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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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修改记录

修改日期 修改通知单号 章节号 修改性质或内容 实施人 注:收到修改通知单三日内修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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