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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完善解释制度的角度论中国监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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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完善解释制度的角度论中国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的地位

(1):是国家的根本法。

(2):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依据和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

(3):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比其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更加困难,要求更多如由制宪或修宪机关以绝对多数通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提议等。

二:监督的含义

监督是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的简称,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义的监督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公民等的监督。

狭义的监督是指由授权或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方式进行合宪性审查,取缔违宪事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实施的一种制度。

三:解释

(1)含义:一般而言,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条文所做的说明。依据解释的主体性质和解释的后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将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种。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目的:阐明规定的含义,保证的准确适用;维制统一和尊严等。

(3)和方面:解释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随着世界上其他国家相继建立了解释制度,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解释制度,即立法机关解释的、司法机关解释的和专门机关解释的。

(4) 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因此,我国实行的是有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实施的,监督实施的权利属于全国及其常委会。

由于我国社会制度和政治、国家性质等原因,制定的主体以及制宪

机关是很难转变的,所以完善对的解释制度的显得尤为重要。不仅可以让准确的利用,保障的权威性,同时也能对一些漏洞做出解释,不断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解决冲突,解决矛盾。

五:我国现行的解释制度以及其完善的意见

我的解释属于立法机关解释的,这种解释首先是由1978年《》予以确认和建立的。(从这里看,我国的解释制度起步还是很晚的。)该《》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有权“解释和法律”,从而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我国解释的机关为全国常委会。

全国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既有制宪权,又有立法权,所以具有其优越性。但同时对于全国常委会用什么样的方式、程序解释没有规定。全国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是否也拥有这样的权利等问题,也值得我们的思考。

所以,对于解释制度完善提出以下个人意见:

(1):明确解释制度的主体。全国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基于这一点。应该赋予全国解释的权利。同时也是维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权威。同时也可以在常委内部设立宪政委员会,行使解释的权力。全国及其常委会开会期短,不具常设性,并且管理解释不能专职化,没有足够的专业人才及团体。因此,设立宪政委员会是有一定必要的。

(2)完善解释的程序,方法等制度。完善解释的审查。当解释的申请提出以后, 解释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出解释。如果全国常委会正值开会,对解释的申请可直接予以审查。闭会期间,全国常委会可委托全国设立的监督委员会予以审查,监督委员会审查后要向全国常委会提交审查报告。完善解释的决议。 全国常委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解释权时,必须符合法定的人数,对解释进行表决时需要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用举手的方式,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完善解释的公布。 全国常委会对作出解释形成决定、决议后应通过特定的刊物或渠道公布,否则这种解释不会自动产生法律效力。

(3)解释的时间周期应该缩小。的修改是相当困难的,但在面对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为了去适应他,只有对在一定的时间做出特定的解释

适应社会的规律,保障社会平稳的运行,社会的相对公平,人民的的权力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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