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在商品房欺诈索赔中的应用—
—兼论我国的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
李朝庆
【期刊名称】《律师世界》 【年(卷),期】2001(000)004
【摘 要】惩罚性赔偿,英文是punitive damages,其含义是指在民事损害赔偿中,恶意加害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法律还强制恶意加害人增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总页数】3页(P17-19) 【作 者】李朝庆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消费者权益保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中引发问题之探讨——以修订后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实施一年来之判决为中心 [J], 马强
2.解读《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欺诈行为\"--兼论消费者\"知假买假\" [J], 万志前;钟金
3.论《消费者权益保》中惩罚性赔偿之完善——对《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的商榷 [J], 韩宏刚;马素英
4.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浅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的理解 [J], 吴洁玲
5.浅析《消费者权益保》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以修订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为视角 [J], 姚涛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