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第二届残疾人联合会 代表大会团委员会委员选票
(等额选举)
(按姓氏笔划排序)
姓名 符号 说明:1、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2、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下方符号栏内画“Ο”,不赞成的在符号栏画“×”,弃权的在符号栏画“△”。如另选他人,在“姓名”栏内写其姓名,在符号栏画“Ο”。
3、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含另选他人人数),等于或小于应选人数7名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7名的为无效票。如果整张选票字迹和符号无法辨认,整张选票无效;部分无法辨认,其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填写时,请用钢笔或圆珠笔,不得用铅笔填写。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
4、盲人及行走不便的代表可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代投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