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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服务协议(商会)

来源:宝玛科技网


常年 法律服务协议

甲方: XX 市商业联合会

乙方:上海市 XX(XX)律师事务所

甲方已在乙方提供协议文本的基础上,就协议的条款内容根据甲方真实意 思进行确认和修正,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1 甲方为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担任甲方的法

律 顾问,提供相关的法律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基础法律服务:

(1)对甲方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法律意见; (2)根据甲方的要求, 对甲方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文件进行法律审 核,提出修改意见;

(3)对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侵权纠纷、 人事或劳动合同纠纷、 经济纠纷等, 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提出解决方案供甲方决策。 延伸法律服务(另行委托及计费) :

(4)根据甲方的要求,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 参与商业谈判或处理甲方 与第三方之间的侵权纠纷、人事或劳动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争议、纠纷 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代表甲方与相对方进行谈判、 协商、诉讼、仲裁等;

(5)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其他需另行委托的法律服务; 特别法律服务(可另行签订文件予以约定) :

(6)协助甲方修订章程,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顶层架构、 确定参与各方 具体的权利义务、设计争议解决方案、设计架构规避法律风险、参与商业 谈判、设计公司激励机制等相关法律服务。 (7)为甲方、下属公司或机构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1.2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XX律师及其团队成员(以下统称为“承办律

师”) 担任甲方的代理人,依法为甲方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提供法律服

上海市 XX(深圳)律师事务所 常年法律服务协议

务。

1.3 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方式采取不固定形式,甲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

乙方提出,乙方根据客观情况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二条 乙方义务

2.1 及时处理甲方委托的具体事务,除非为甲方利益需要并得到甲方或权利

人 同意,不得迟延办理委托事务;

2.2 及时向甲方通报委托事务的办理进度,对于办理委托事务中遇到的重要

事 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提示重大法律风险,需要甲方配合协助的,应提 出明确配合要求;

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指派的服务律师团队;

2.4 乙方及承办律师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 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 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执业标准,积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勤 勉尽责地履行受托义务。 第三条 甲方义务

3.1 甲方应真实、 完整、 客观地向乙方陈述有关委托事项的情况, 向乙

方提供 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不得隐瞒和虚构情况。 如甲方有意向承办律师提交 虚据,捏造事实, 乙方有权终止办理委托事项, 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 还,甲方尚未支付的费用,乙方有权继续追偿;

3.2 承办律师根据委托事项的需要可以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充提供相关文件、

资 料,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和提供。 对于未能及时提供而导致委托事项延误或 其他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3 及时确认或回复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中需要甲方确认或回复的事项。 3.4 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律师费及垫付的费用。

第四条 法律服务费用及支付

4.1 本项目的法律服务以按时计费的方法收取律师费。 按《广东省律师服务

收 费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律师服务指导价》 规定与本项目预估的首期 工作量,及《 XX律师团队计时收费计算标准》 。律师费支付至本协议 4.3 条 指定的乙方账户。

4.2 本项目的基础法律服务每年首期收取律师费人民币 100, 000元(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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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服务时间超过首期费用折算的工作时间后的法律服务另行计算工作时间及 律师费,服务时间未超过首期费用折算的工作时间则甲方仍应足额支付本 项律师费。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100,000 元(拾 万元)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本项目的延伸法律服

务、特别法律服务的律 师费按实际委托并发生的法律服务时间计算律师费,并于约定的时间支付 律师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根据工作内容,指派 XX律师团队的律师及其他团 队成员依法为甲方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相应级别律师的收 费按照优惠收费,根据《 XX律师团队计时收费计算标准》 ,收费如下:

级别 高级合伙人 二级合伙人 资深律师 专业律师 律师助理

标准收费 优惠收费 3500元/ 小时 2500元/ 小时 2000元/ 小时 1500元/ 小时 1000元/ 小时 3000元/ 小时 2000元/ 小时 1600元/ 小时 1200元/ 小时 800 元/ 小时 4.3 律师费支付至下列乙方账户:

户名:上海市 XX(XX)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 XX 帐号: XX

4.4 对于乙方提供的以下这些服务:协助甲方制订筹融资方案,向潜在的投资

者介绍本项目及公司的业务、经营和发展情况,并帮助甲方选择有利于项 目发展的合作对象。若甲方与乙方所介绍或引荐的投资者签署相关股权收 购协议,或者代表甲方与投资者谈判金额的超值部分,对于这部分的增值 法律服务,甲方将按交易金额的百分之三(若股权转让,则交易金额为股 权转让金额;若增资,则交易金额为增资金额;若股权转让和增资同步进 行,则交易金额为股权转让金额与增资金额的总和) 作为增值法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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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委托事项发生的差

旅费等)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垫付相关费用的,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符合财 务管理规定的费用票据后三日内将垫付费用支付给乙方。

4.6 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有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

缴纳或支付上述有关费用导致乙方不能或未能及时办理委托事项所引发的 责任不应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 任何一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知悉或取得对方的资料和信息,应视作为对

方 的隐私或商业秘密,除非法律要求或事先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 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已公开的信息不适用本条 约定)。

5.2 本协议终止时,如任何一方要求,另一方应将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另

一 方的资料不迟延地返还于对方。

5.3 承办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涉及甲方的材料,委托

事 项结束后,除需返还当事人的材料外,应存档。

5.4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或直至本协议终止之

日 起一年内(以日期在后者为准)持续有效。

第六条 乙方所出具的工作文件的版权及使用事宜 乙方或承办律师就委托事项所出具的所有业务工作文件的版权均归乙方或 承办律师所有。 只要不违背乙方对甲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乙方可在其他项目中使 用或许可他人使用部分或全部业务工作文件(不包括甲方名称等专有信息) 。除 非乙方就特定文件 (如经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另作明确表示, 客户也可使用该等 业务工作文件。

第七条 违约赔偿

7.1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的损害,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7.2 任何一方违约,且未在收到另一方的纠正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

纠 正的,则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终止并不影响其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终止的程序 甲方可以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书面

通知方式可以是

信函或电子邮件, 以最快到达方式为准。 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 已收取的律师 费(包括预付费用),乙方不予返还,而尚未支付的律师费及垫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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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甲方应 继续支付。

第九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当地的管辖。 第十条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至甲方就委托事务与相对方达成和解或诉讼判 决生效之日止。终止条款参照本合同第的约定。

第十一条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与增补须双方协商一致,另立补充协议,须另行以书面形式 加以确定。 不得在本协议文本上作任何形式的修改或增减, 内容以双方所持协议 的一致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文书的送达

11.1 甲、乙双方的联系地址为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约定的送达地址, 如联

系地 址有变化须及时以书面形式(特快专递方式) 通知对方,如因未能及时通 知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

11.2 送达应采用:当面提交、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除当面提交

外其余送达方式应采用不少于以上二种送达方式) 。

11.3 在以下时间通知被视为已经送达:

11.3.1 如果以当面提交方式送达,送达指定地址并签署回执或其他送达证

明;

11.3.2 如果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发出通知或文件后五日内,发出通知的日

期 以邮戳为准。

甲方 XX 市商业联合会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 上海市 XX( XX)律师事务所 团队负责人: XX 地址: X 邮编: X

联系电话: +X 传真:X 电子邮箱: X

第十三条文本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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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上海市 XX(XX)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 2016 月 日签订于 XX市福田区。

附件:XX 律师团队计时收费计算标准

XX 律师团队计时收费计算标准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司法厅于 2006年 12月 25日发布的并于

2007 年 1 月 10 日起执行的《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 办法》(粤价 [2006]298 号,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和广东省律师服 务指导价,结合本律师从业经验等具体情况,特公布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规则适用于本律师团队提供的全部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在接

受委托后,所有提供法律服务相关的工作时间,都纳入计时收费的范 围。

第三条 计时收费是本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时间,在本标准范围内,

按 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第四条 律师服务计时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计时收费标准、预收费用、发送《法律服务计时收费清单》时间由法

律 专项服务协议约定。

第六条 非诉讼类业务,记入收费的工作时间包括:

1、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修改、拟订、履行监管。 2、就某一事件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 3、协助企业(委托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4、律师见证。 5、解答法律咨询。 6、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

7、类批准 、登记注册手续 ,包括项目文件批准 ;代办申请商

标注册; 申请专利;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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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商标及专利异议;申请商标和专利无效等相关事务。 9、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10、参与尚未形成诉讼的纠纷调解。 11、提供法律、法规变化及其影响的信息。 12、代为发表声明或公告。 13、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不记入收费的工作时间包括:

1、签收、送达、发送、邮寄诉讼文书。 2、低于十分钟的会见及电话咨询。

第 计时收费一般以承办律师实际发生的工作时间为准。承办律师为两人

以 上的,分别按承办律师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 第九条 出席庭审的时间,按所花费的实际时间双倍记入计时收费的工作时

间。 律师在受托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时,所花费在路途上的时间,按所花费实 际时间减半记入计时收费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 计时收费标准 : 高级合伙人每小时人民币 3500 元,二级合伙人每

小时人 民币 2500 元,资深律师每小时人民币 2000 元,专业律师每小时人民币 1500 元,助理律师每小时人民币 1000元。

1、起草、审阅书面文件:每起草一份英文文件每页按 1 小时计,中文

文件 每页按半小时计(每页 420 字计算);

2、每审阅一份文件,中文每页按 15 分钟计;英文每页按 30 分钟计。

以 A4纸一面计一页,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封面及标记不计入。

3、其他:除书面文件外的其他工作按照所花费的实际时间计入。

第十一条 本律师团队采用计时收费时所采用的价格在合约期内不作变动。 第十二条 律师在工作过程中提供起止时间和内容的工作记录。

委托人已认真审阅《法律专项服务协议》之附件《 XX律师团队计时收费计 算标准》,有如下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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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意见处需双方盖章确认,空白视为无补充意见并对《 XX 律师团队计时收 费标准》所述内容无异义)。

甲方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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