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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教育理论基础知识考前必背知识点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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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教育理论基础知识考前必背知识点十一

2015年教师招聘考试陆续拉开序幕,考生的水平越来越高,教师招聘的要求也水涨船高,如果只是用之前的教师招聘经验来备考,无异于以卵击石。本文为大家分享教育理论基础知识考前必背知识点十一。

【第六部分 教育法规基础知识】 (二)

教育法与教育

1、教育具体表现形式:①党的文件;②国家的文件;③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订发布的文件。

2、教育的特点:①性;②可行性;③原则性;④权威性;⑤移定性。

3、简述教育法与教育的区别:①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②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③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④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4、教育法以教育为指导。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

1、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2、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①行政合法性原则;②行政合理性原则;③责任行政原则。 3、行政行为有无裁量自为标准:分为羁束性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为。

4、教育执法的形式:①教育行政措施;②教育行政处罚;③教育行政强制执行;④教育行政救济。

5、原国家教委1998年3月6日颁布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6、教育司法:在内部,专门设立教育司法专门机构有三种:①教育巡回法庭(上海长宁区人民);②教育法庭(吉林四平、湖南张家界);③涉教案件领导小组(吉林白山市)。

7、我国现行立法属于“一元多级”。

8、简述立法的程序:①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②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③教育法律案的通地;④教育法律的公布。

9、简述教育执法的特点:①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目的地,教育执法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②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③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育执法是使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④从执法要求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 进行的活动。⑤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使用特定对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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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所有国家机关、所有政党、所有组织、所有公民都有遵守教育法的义务,而不能仅仅认为教育守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的事。

11、构成教育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①教育违法行为的客体;②教育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③教育违法行为的主体;④教育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12、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违法作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行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

13、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14、依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可分为语法解释、逻辑、历史、系统和字面解释、扩充、。

15、享有教育法律议案、提案权的主体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30名以上全国等。

16、在我国,法律案通过的法定多数是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的修改则需要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17、教育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18、简述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②行政机关的监督;③司法机关的监督;④社会监督;⑤党的监督。

19、权务机关的监督居于主导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

1、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2、教师身份的规定: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日本、法国→公立英、美公立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

3、简述我国教师基本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简述教师应当履行义务:①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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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动,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教师资格条件:①必须是中国公民;②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③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④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⑤教师的身体状况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6、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7、教师考核的内容:①政治思想;②业务水平;③工作态度;④工作成绩。 8、教师考核的原则:①客观性原则;②公正性原则;③准确性原则。

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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