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合同与减免税的注意事项
根据税法要求,技术合同开要交营业税及附加(占合同金额的5.5%)。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国家对不同的技术合同给予了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对技术合同的认定是保证这一得到有效贯彻的最重要的一环。在江苏省,只有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可免交营业税及附加,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不免。
一、
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定义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二、根据有关的要求,在签订技术开发或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服务”的字眼。 1. 合同标题中不得出现“咨询”
2. 合同内容突出一个“新”字,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技术内容尽量具体描述,合同要体现出开发(转让)的新技术的特征,写明技术路线、达到指标、领先水平,或专利、获奖、国家项目等能够反映合同涉及技术先进性的情况,尤以能与产业化紧密结合的为佳。
3. 知识产权归属。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我方的,要在合同中写明委托方、受让方有生产使用权。
4. 软件开发和转让。合同涉及软件开发和转让的,必须在合同中写明软件所有权归委托方、受让方,或双方共享,否则征收(比营业税还高)。为以后工作方便,可在合同中写上“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受让方所有,但该所有权不影响开发方、转让方利用类似技术为第三方提供服务。”
软件开发和转让合同中不得出现“产品”、“X份”的字样,否则将
作为销售软件产品处理,征收。
5. 技术开发合同成果形式。技术开发合同成果中涉及以样品、样机形式出现的,要在合同中注明成本,扣除成本后的合同金额方能办理免税。
6. 合同主体和公章。合同主体必须为法人或自然人。合同的受托方(开发方)、转让方的名称应为“南京大学”,并在科技处开发科盖南京大学科技合同章,因为只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院系没有法人资格。合同的委托方、受让方的名称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与所加盖公章名称一字不差。校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院所中心对外签订的合同,如果盖该法人公章,其减免税由该法人单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