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
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案例】职工吴某根据市某职工医院电视广告的宣传前往该医院就医治疗牛皮癣。皮肤科医生黄某查看了吴某的病情后,称要根治需两个疗程,收费为1300元。吴某当即支付了1300元。黄某为吴某打了一针,给了一些口服药,嘱咐吴吃完药后再来。数日后,吴某前往该院接受第二个疗程的治疗,岂料黄某已人去楼空。吴某去找医院领导要求赔偿,医院领导称自己也是受害者拒绝赔偿。原来,该职工医院经别人介绍与外省游医黄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租房合同,租给黄某二楼的一间房坐堂行医。在此期间,黄某以该职工医院皮肤科的名义在某电视台多次作广告,声称其治疗牛皮癣有特效。但合同期限未满,黄某在捞了一把钱后即不辞而别,医院也无从查找。市消协受理投诉后,医院领导主动承担责任,除免收吴某第一疗程的费用外,还赔偿经济损失800元。
【解读】 租赁某职工医院房子行医的黄某,在行医过程中未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使患者误认为其是该医院的职工,从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黄某的经营活动已违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应对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但鉴于黄某去向不明,无从查找,吴某要求出租房子的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
出具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案例】2013年7月29日,何小姐在市区花鸟市场南一宠物用品店购买了一个宠物剃毛器,价值100元,因产品有三包,要求商家出具购物凭证遭到拒绝。 【解读】此次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时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三门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
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根据新《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不过,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第二十四条:【案例】去年冬天,消费者李红在某商场为她儿子买了一件羽绒服,买后没几天衣服不小心被勾烂了,羽绒服里漏出了不是羽绒却很像棉花的物质,李红拿着该羽绒服向商场要求赔偿。看过东西后,商家表示李红购买的羽绒服是正反面两穿的,一面有棉,购买时消费者没有看清两面是不同的填充物,而且有出厂检测合格报告,不属于质量问题。如果李红认为是质量问题就要自己举证,商家拿着检测报告才能和厂家进行退换货。随后李红找到质检单位得到了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商家最终同意为李红退货,并按照《消法》的规定对其进行了一倍的赔偿。
【解读】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条款,要求经营者就消费者认为的瑕疵进行举证,将大大减轻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维权时间
第二十五条:【案例】去年“双十一”时,东阳冯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件羽绒服。收到货后,冯小姐觉得衣服款式虽然漂亮,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联系了店主,要求退货,但遭到店主拒绝。 【解读】新消法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样的约定也兼顾保护了经营者的利益,了消费者随心所欲网购,事后反悔情况的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