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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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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了本条例。

本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制定的方案进行,包括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考试、

考察,体检,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和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应当制定竞聘上岗方案,并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考评,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并办理聘任手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规定,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事业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规定,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根据第十规定,聘用合同将被解除。

第十九条规定,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根据第二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或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或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有其他突出贡献,将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根据第二十规定,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失职渎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或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将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规定了给予工作人员处分的标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受处分工作人员在处分期间未再违纪的情况下,处分期满后可以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规定了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的相关,包括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正常增长机制、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参加社会保险等。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处理方式,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仲裁。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业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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