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街九龙港
项目分销客户归属认定及报备细则
一、总则:
为分清各分销公司、分公司的客户归属问题,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促进销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特制订本细则,以作各分销公司、分公司及团队之间客户归属认定及报备处理之依据。本细则仅对各分销公司、分公司及团队之间的客户归属进行约定,各分销公司内部的客户归属,由各分销公司自行确定。本规则与代理合同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有说明之处,以代理合同为准。
客户归属以现场报备作为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客户归先报备公司所有。最终业绩归属以正式报备为准(报备有效性以现场报备管理人签字及客户签字的报备单为依据)。
二、报备
(一)报备要求:
1、预报备:
(1)各销售团体在带客至案场前一天,由各销售团体指定的备案人员以手机短信形式向我公司进行预报备(预报备内容为“分销公司名称+区域名称+客户姓名+电话号码”,客户姓名,电话号码可隐去中间四位)。报备截止时间为带客至案场前一天晚上10点前,当天不接受预报备。
(2)预报备有效期限为24小时。
(3)预报备作为客户归属判定的参考依据。
2、正式报备:
(1)报备以业务员带客至案场报备为准。客户不至案场,报备无效。业务员及客户在进入案场后,首先由业务员填写统一格式的正式报备单,并交至案场客户报备处,经案场指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登记报备,如非该分销公司指定负责人签字报备无效。
(2)如业务员带领客户进入案场后无报备行为,视为自动放弃该客户的归属;如客户自行上门,内场通过预报备及现场报备获知该客户属某分销方客户后,应及时通知该分销方(含转介绍客户,撞单客户除外)。
(3)为保障业务成交,维护各方利益,在客户签定正式合同前,内场不得将该客户撞单的信息通知任一方。待客户签定正式合同后,各方按上述规定确定业绩归属。
3、报备时效:
(1)开盘前正式报备的,有效期至开盘后一周内止。开盘一周后,正式报备的有效期为一个月。即某分销方成功报备后,一个月报备有效,他方带已报备客户来案场的,客户归属先报备的分销方;一个月后由他方带至案场的,原报备不再有效力,客户归属带客重新报备方。各方内部形成冲突的,应自行处理解决。
(2)事前无报备,在客户下定后三日内须凭预报备或有效证据至内场确认客户归属,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撞单处理:
1、一方成交某客户后,另一方对此单归属提出异议,以报备单及预报备记录决定客户归属。如成交方只有报备单无预报备记录,则需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客户归属。如成交方可提供有效证据,则该成交客户归属成交方;如成交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则归属异议方(异议方须有有效证据,否则归属案场;案场提出异议,归属认定标准同上)。如客户认定不属某分销方,则该客户的转介绍客户同样不归属该分销方。
客户归属有效证据包含:内场工作人员证词、客户首次报备前一天起一周内的通话记录、短信详细清单(以通讯公司打印或于内场指定处网页直接打印为准),客户及外场证词不作为有效证据)。
2、客户直系亲属,视作客户本人。
直系亲属定义: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法律法规的规定,直系亲属包括: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
三、其他
(一)严禁各销售团体的销售人员,在案场内与其他销售团体的客户进行搭讪、交换名片、索取通讯方式等行为。
(二)各方销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案场外推广项目、招揽客户(此“案场外”界定为项目客户接待处直径1000米范围内,及进出的主要路段与路口),无论客户是否主动,
不得以任何方式截客户、抢客户,包括登记客户电话,向客户分发名片、项目资料等。
(三)除我方内场销售人员外,当他方与客户接洽、谈判时,除非接到请求,任何情况下不得上前搭话。
(四)非经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的书面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返佣。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私设账户,不坐支、不挪用。
(六)应按我方确定版本在各类媒体上发布项目信息,提前发布或不按我公司确定内容发布,一律取消其销售代理资格。
(七)各方不得通过不正当形式牟取私利,如编造虚据、做伪证、窜通挂单、收取客户好处费、倒卖房源等行为。
(八)上述内容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为严重违反约定,视违反方违反的程度予以伍千到伍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并由其所在公司担保支付,直接从佣金中扣除,并禁止其所在销售团体对该客户进行报备。如已成交的,可以直接将该客户的业绩划转至相应销售团体。请各销售团体对自己的工作人员严加管束,管束不力、屡次发生的,本公司可以单方面中止合作。
(九)本细则中有描述不清之处,由本公司负责解释。若有特殊情况的,由本公司进行裁定,各销售团体须对裁定严格执行,不得有异议。如某方员工不接受裁定结果,寻衅滋事给他方日常工作造成困扰、或有骚扰客户行为的,本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某方做出处罚。
(十)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细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开发商: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6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