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宝玛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来源:宝玛科技网
中华⼈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次⽣效时间 2003年9⽉1⽇ 最新修订时间 2007年8⽉26⽇ 修订历史 根据2007年8⽉26⽇《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以下全⽂由中国⼈才⽹⼩编为您解答:  总则  第⼀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民群众的⽣活和⼯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励采⽤新技术、新⽅法,依靠科技进步提⾼物业管理和服务⽔平。  第五条

  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县级以上地⽅⼈民房地产⾏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业主及业主⼤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会会议,⾏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物业服务合同;

  (⼋)对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的管理和使⽤;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下列义务: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会议事规则;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部位和共⽤设施设备的使⽤、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的维护等⽅⾯的规章制度;

  (三)执⾏业主⼤会的决定和业主⼤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会。

  业主⼤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个物业管理区域成⽴⼀个业主⼤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条

  同⼀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民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民的指导下成⽴业主⼤会,并选举产⽣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个业主的,或者业主⼈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致同意,决定不成⽴业主⼤会的,由业主共同履⾏业主⼤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专项维修资⾦;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事项。  第⼗⼆条

  业主⼤会会议可以采⽤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书⾯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参加业主⼤会会议。

  业主⼤会决定本条例第⼗⼀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

  业主⼤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民予以撤销。  第⼗三条

  业主⼤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会临时会议。  第⼗四条

  召开业主⼤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区的业主⼤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会会议记录。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业主⼤会的决定事项,履⾏下列职责:  (⼀)召集业主⼤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代表业主与业主⼤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选举产⽣之⽇起30⽇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民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民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公益事业、责任⼼强、具有⼀定组织能⼒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omay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