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渝劳社发〔20XX〕17号 渝劳社发〔20XX〕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在保证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市同意,决定从20XX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增加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现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附表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附表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表一: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序号 一 二 项目 产前检查 一级医院 300 二级医院 400 1400 三级医院 500 1500 分娩 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 1200 或终 止妊 其娠医 中 难产 剖宫产 宫外孕 1800 2500 2500 650 150 2000 3000 3000 800 200 2100 3100 3100 850 250 疗费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计划生育手术费 符合实施 人工流产手术 三 150 200 250
附表二: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产前并发症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 前置胎盘 胎盘早剥 母婴血型不合 妊娠糖尿病 急性脂肪肝 妊娠剧吐 轮廓胎盘 血管前置 产时并发症 子宫破裂 羊水栓塞 产后出血 宫颈及阴道裂伤 子宫内翻 产科休克 产后并发症 产褥期感染 产后尿潴留 乳腺炎 晚期产后出血 产娠中暑 产娠期精神异常 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羊膜腔感染综合症 11 12 13 14
羊水过多 羊水过少 胎膜早破 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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