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部新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一节 规划依据。。。。。。。。。。。。。。。。。。。。。。。。。。。。。。。。。。。。。。。。。。。。。。2 第二节 规划原则.。。。。。。。。。。。。。。。。。。。。。。。。。。。。。。。。。。。。。。。。。。。。。。2 第三节 规划范围.。。。。。。。。。。。。。。。。。。。。。。。。。。。。。。。。。。。。。。。。。。。。。。2 第四节 使用原则.。。。。。。。。。。。。。。。。。。。。。。。。。。。。。。。。。。。。。。。。。。。。。。2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性质分类机控制.。。。。。。。。。。。。。。。。。。。。。。。。。。。。。。。。。。。2 第三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3 第四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规划。。。。。。。。。。。。。。。。。。。。。。。。。。。。。。。。。。。。。。。。3 第五章 配套设施控制.。。。。。。。。。。。。。。。。。。。。。。。。。。。。。。。。。。。。。。。。。。。。。4 第六章 空间环境设计.。。。。。。。。。。。。。。。。。。。。。。。。。。。。。。。。。。。。。。。。。。。。。4 第七章 建筑控制.。。。。。。。。。。。。。。。。。。。。。。。。。。。。。。。。。。。。。。。。。。。。。。。。。6 第八章 绿化控制.。。。。。。。。。。。。。。。。。。。。。。。。。。。。。。。。。。。。。。。。。。。。。。。。。6 第九章 规划实施措施.。。。。。。。。。。。。。。。。。。。。。。。。。。。。。。。。。。。。。。。。。。。。。7 第十章 附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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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1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规[2005]146号); (3)、《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 (4)、《吉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5)、《吉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
(6)、《吉林省防洪(潮)标准和治涝标准》(粤水电总字[1995]4号); (7)、《长春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 (8)、《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报批稿); (9)、《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10)、《长春市城镇燃气专项规划(2007-2020)》; (11)、《长春市区景观及旅游线路规划(2006-2020)》; (12)、《长春市二道分区规划(2007-2020)》。 1.2 规划原则
(1)、遵循市对南部新城中心建设的要求,结合伊通河和原有水域形成重要景观区,并结合景观通道,采用独特、新颖的布局方式,强化景观中心,建设长春市新的门户与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2)、处理好村民用地问题,增强规划可实施性。
(3)、注重与周边片区建设的协调统一,包括用地功能布局、道路交通联系以及景观风貌建设等方面,使其成为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
1.3 规划范围
由伊通河、前进大街、102国道、南环城路和绕城高速所围合的区域,规划区总面积约为475公顷。 1.4 使用原则
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吉林省及长春市的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
1.5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的内容根据现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并考虑开发区近期建设开发的需要而制定,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吉林省、长春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6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吉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暂行规定(试行)》、《吉林春双阳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04年)。
1.7 本规划经长春市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长春市规划局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2.1 本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详见下表)。
2.2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或特殊要求,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大类用地性质变更,应在调整长春市总体规划,并报原审查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中类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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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变更,需要有分析论证,经专家评审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小类用地性质变更必须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2.3 以街路为单位成片开发时,街路内各地块的用地界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分图图则所规定的指标要求。 2.4 为保证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土地使用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需变更则需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另一类是指兼容用地(JR),可在本规划提供的几种相容用地性质中按市场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3.1 本规划范围内所有改建、扩建和新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得突破分图图则中规定的建筑限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的。
3.2 建筑日照间距按《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执行,建筑的间距均应符合相关的消防、卫生和管线埋设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其解释权属长春市规划局。
3.3各街坊、地块、基地内的配套设施项目、数量、位置等要求应符合分图图则的相关规定,如有调整需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3.4以地块为整体成片开发时,地块用地界线及地块内的支路级道路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作适当的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分图图则中提出的各项控制指标的要求,同时避免造成错位路口。
第四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控制
4.1 本规划的道路走向、断面、控制点坐标、标高详见道路竖向规划图及分图图则。
4.2 本规划范围内的道路按功能分为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主干路、次干路不能调整,支路可以根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调整,须达到本规划分图图则规定的要求,同时避免造成错位路口。
4.3 各街坊、地块周边道路网系统、交通设施、配建停车指标、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等应符合分图图则中的要求。
4.4 道路红线内为道路用地及道路绿化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4.5 因建设需要,地块性质或建筑容量须进行调整时,配建停车位也需做相应变动。
4.6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为5 0米,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为30米,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为15米,主干道采用三块板路幅,次干道采用两块板路幅,支路采用一块板路幅。。
4.7主干道两侧各设20米宽景观绿化带;次干道两侧各设15米宽景观绿化带;102国道两侧各控制60米宽绿化带(包括24米宽的东内环路),绿化带内设24米宽过境公路辅道。文化、居住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后退主、次干道及支路两侧景观绿化带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商业用地后退主、次干道及支路两侧景观绿化带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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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禁止开口路段应距离道路交叉口50m以远。
4.9商业场所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为0.30车位/100 m 2营业面积;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为0.50车位/户。
第五章 配套设施控制
5.1 本规划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两部分。 5.2 配套设施的数量、规模均不得减少,其所在位置可适当调整,但应保持总量的平衡。
5.4 未标明具体所在位置的配套设施可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安排,但不能移出所在地块。
第六章 空间环境设计
6.1 街坊与地块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以规划分图图则的相关要求为指导。 6.2 规划范围内的景观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6.2.1形成良好的空间环境,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形成充满吸引力和活力、具有鲜明特征的开发区形象;
6.2.2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创造自然、生态、环保的开发区环境; 6.2.3有利于强化中心区的整体空间环境的系统性和形态特色。 6.3总体构思
总体景观设计上应与中心区整体风格统一考虑。结合中心区用地布局形成硬质景观空间与软质绿化空间相融合的总体风貌。道路两侧的绿色景观带将开
发区环境美化、通风、休闲娱乐等功能融为一体。
沿南城一路主干路形成主要景观轴线,也是结构性轴线。将中心区南片的功能开放空间、特色场所、景观序列等内容有机连接起来。同时,进行景观绿化设计,将主干路交叉点、人民大街与两条纵向主干路交叉点作为中心主要景观节点。 6.4功能空间设计
6.4.1开放的空间组织
空间组织从城市设计入手,以功能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人—建筑—环境—心理—空间关系,将自然景色与人工建筑组合交融为有机整体。道路两侧公共建筑的体量造型丰富多样,与周边建筑形成鲜明对比,构成富有变化的建筑轮廓线。
中心区南片根据各功能区的布局安排若干景观节点,一般位于景观轴线以及空间序列的端点或交点上,其各有自己的个性和内涵,不但与周边地段的建筑性质以及自身所在的功能区相符,同时也构成了起步区南片区的核心空间,起到标志性场所的作用。
6.4.2绿地系统及绿地控制 (1)绿地系统
绿地系统以南城一路主干路景观大道为主要内容,与各功能区绿化联络成为网络状的绿地步行系统,营造出美好的步行活动空间。亲切宜人的林荫路、街心花园与造型新颖的建筑之间良好的尺度关系,使园区充满活力。建筑与绿化、绿化与水体、水体与小品交替穿插,疏密相间,抑扬有致,构成富有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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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的中心区。
中心区中道路绿化是景观建设的重要内容,规划中主干道两侧各设20m宽的景观绿化带, 次干路两侧各设15m宽的景观绿化带,绿化种植也充分起到了美化环境,减少污染的作用。
102国道规划有生态防护绿化带,公路两侧各控制60m宽绿化带,以密植乔木为主。
(2)绿地控制
图则所示的城市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在城市开发时不得侵占。 各地块在满足分图图则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地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加绿化效果。
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 6.5环境设计
6.5.1轮廓线
整个起步区沿着南城一路建筑逐渐升高到人民一路达到制高点的空间轮廓,序列高点有景观轴线相联结,在空间构图以及多视角轮廓线的形成上均可达到较为满意的效果。
6.5.2标志性建筑
标志性建筑对中心区的可识别性以及市民对场所领域的认同感有重要的作用。中心区东侧的标志性建筑主要是位于办公建筑中,还有位于景观轴线的端点和结点上的办公建筑和商住综合体建筑。
在建筑风格方面,建议商业建筑的造型宜新颖别致、丰富亮丽;办公建筑
宜采用现代风格且色彩明快;居住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形式,暖色调。
6.5.3街道景观
道路通过断面形式、绿化种植以及周边地块建筑围合等条件的不同变化形成不同风格、个性的道路景观。道路两侧景观要求与道路两侧的建筑界面有一定的呼应,在特征区边界应有明显的提示,同时道路空间的封闭与渗透形成空间序列节奏,通过绿化掩映和广告标识的点缀塑造不同的街道景观。
6.5.4、夜景照明
重点照明地段是中心区主要的公共活动空间和人流集散空间。同时又是其形象的重要体现点和区域标志性场所。重点照明区应针对不同的环境整体设计,并且在照明强度、时段以及风格上作出具体要求。如商业空间体现丰富多彩的质感。中心区的主要景观轴线和节点以及围合的建筑群为重点照明地段。
6.5.5、标识系统
为突出中心区的环境特征,避免视觉上的杂乱,一般除商业空间、步行街区和集散广场外,禁止设置固定的大中型商业广告。广告的安置不应破坏原有的建筑空间感觉和建筑立面。沿干道两侧的建筑可安置一些造型简洁的广告牌,一般以高出地面6米为宜。高层建筑顶部可安置霓虹灯式的广告。小型广告可结合建筑、设施、小品以及标志系统的灵活设计,为丰富多彩的中心区空间提供点缀。
6.5.6无障碍设计
在中心区的几个特色开放空间、步行系统、厂区小广场、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出入口等区域,有高差的地方均应设计方便步行或轮椅通行的坡道。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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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主次干道的人行道按国际惯例铺设连续的盲人行走的专用线设施。结合步行空间设计带座椅的休息场所,以给老年人、残疾人和步行困难者提供方便。公共场所中的电话亭和公厕设计须考虑为残疾人和儿童设置专用的设备。
第七章 建筑控制
7.1 建筑高度控制:办公建筑控制在200米以下,居住区建筑控制在12米以下;商业建筑控制在24米以下。
7.2 建筑后退距离:规划区内建筑后退距离按分图图则中相关规定执行。文化用地、居住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建筑后退主次干道、支路两侧景观绿化带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商业用地后退主、次干道及支路两侧景观绿化带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7.3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小于消防安全间距时,应按消防安全间距的规定控制。
7.4 各街坊、地块内的配套建设项目、数量、位置等要求应符合分图图则的相关规定,如有调整需经开发区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章 绿化控制
8.1 绿化采用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以公园为核心,在主干路两侧各设20米宽景观防护绿化带,形成景观大道。
8.2在次干路两侧各设10米宽景观防护绿化隔离带。
8.3防护绿化带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
8.4开发区内部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8.5居住建筑用地
居民建筑用地:绿地率≧40% 8.5公共建筑用地
教育机构用地:绿地率≧30% 等机关团体:绿地率≧20% 商业金融用地:绿地率≧20% 交通站场用地:绿地率≧20%
8.5.7公用设施用地规划用地范围内绿地率≧20%
第九章 规划实施措施 9.1容积率奖励
地块内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照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地块核定建筑面积的10%。
地块奖励面积规定表 地块核定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1.5 ≥1.5,<2 ≥2,<3 ≥3,<4 ≥4 1.0 1.5 2.0 2.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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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对规划范围内违反规定的建设将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罚
9.2.1开发建设者违反规定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第五章的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9.2.2城市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且造成后果者,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9.3对开放空间的要求
开放空间系指在地块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9.3.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9.3.2任意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9.3.3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高差在± 5.0米以内(含± 5.0米);
9.3.4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
9.3.5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9.3.6常年开放,且不改变性质。 9.4规划实施措施
9.4.1、加强城市乡规划法制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办法。 9.4.2、加强规划宣传,普及规划知识。 9.4.3、增强行政管理力度。
9.4.4、加大资金投入用以保证规划实施。
9.4.5、根据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原则,对园区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9.4.6、为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规划结合区内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积极提出管理对策,并制定确实可行的实施措施。
第十章 附则
10.1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说明书、规划图纸和分图图则三部分组成。 10.2 本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律程序都无权做原则性的修改。依据本规划制定的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10.3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10.4 本规划经长春市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长春市规划局。 10.5 文本中的“粗体划线部分”为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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