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被申请人:XXX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xxx项目消防工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增加的工程量(具体增加施工项目见后附清单)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3年6月9日,经被申请人招标,申请人中标后双方签订《xxx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质按量完成了合同约定以及合同以外的因被申请人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加的消防安装工程,工程造价也由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600万元增加至6887460.36元(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造价为887460.36元),但被申请人在支付了430万元后,拒绝与申请人进行结算并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申请人认为,现场签证变更和増加的消防安装工程项目是经发包方指示和同意施工的,且有现场签证、工程指令单、施工图纸、预决算文书等证据证实,申请人也实际交付了劳动成果,被申请人理应支付该增加部分的工程款。故申请人依法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
对涉案的中力七里湾项目消防工程中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增加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望准许。
此致
xxx区人民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工程量增加的施工项目清单:
1、幼儿园自动报警系统明敷线管拆装(PVC阻燃管改为镀锌KBG-20金属管,需重新敷设管线);
2、影响地下室防火卷帘安装的事宜;
3、3#、4#楼半明半暗消防箱没有预埋启泵管路事宜;
4、3#、4#楼拆装风口及消防箱等事宜;
5、1#、2#楼没有预埋层显钢管的事宜;
6、1-5#楼电梯前室配合装修报警设备、箱门拆除及安装的事宜;
7、会所明敷线管、线盒事宜。
附2:鉴定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