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安责险相关概念释义
一、本保险内涵中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承建项目。
二、意外伤害部分包括与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所有务工人员及因工作关系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参观、指导等行为的所有人员。
三、第三人人身:指事故造成与建设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伤亡。
四、第三人财产:指事故造成的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无关的第三方财产损失。
五、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安全责任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限额负责赔偿。
六、抢险救援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由投保企业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包括施工单位按照项目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险救援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涵盖参与救援人员劳务费用;参与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救援工具购置费用;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等。
七、事故鉴定费用:与保险事故有关的鉴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学鉴定费用,如法医鉴定,DNA鉴定等;职能部门形成的事故责任报告过程中所需费用等。
八、法律服务费用:涉及保险事故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等。
九、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损失金额超过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按照以人为本、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各项损失赔付顺序依次为第三人人身伤亡(含医疗费用)、应急救援费用、第三人财产损失、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
十、危重伤员的全额预付。在危重伤员脱离危险,扣除企业购买档次医疗费用后,余额由投保企业退回,并由各级事故预防办公室监督。如企业在30天内不能归还,由项目属地的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监督机构将企业和项目部管理人员按程序认定记录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