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变暖与《京都议定书》根据联合国“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2007年发布的《第四次评估报告——气候变化2007》显示,全球气候变暖已经是“勿庸置疑的”事实。如果不采取行动,气候变化可能会“导致一些突变的或不可逆的影响”,如物种灭绝、南北两极冰层消融、海平面突涨数米等。而全球变暖的原因之一就是“自1750年以来的人类活动”,尤其是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多。报告还指出,为降低对气候变化的风险,需要采取广泛的适应和减缓措施,“适应和减缓能够互补并能够共同大大降低气候变化的风险”。迄今为止,世界各国所采取的最有力的对抗全球变暖的联合行动就是签订了《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代表在日本召开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缔约国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遵循《公约》制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户的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温室气体的排放,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2年,所有缔约国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对各发达国家来说,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之后才具有国际法效力。美国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但2001年布什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执行《京都议定书》。美国的行动拖延了《京都议定书》的生效。直到占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17%的俄罗斯于2004年11月批准《京都议定书》,才使得《京都议定书》最终能够在2005年2月16日生效。截至2009年1月,已有183个国家批准了该议定书。特别是2007年12月,澳大利亚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之后,除美国以外的所有发达国家均已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008年底,美国奥巴马当选后,任命1997年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朱棣文为能源,将重新开始美国批准和执行《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进程。《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采取三种灵活的减排机制:1.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2.联合履行机制。即采用“集团方式”,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3.清洁发展机制。即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上述减排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碳交易市场等灵活完成减排任务,而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相关技术和资金。据统计,2006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已达到300亿美元,2007年市场规模超过700亿美元,2008年突破1000亿美元,有人预计到2013年将达到6690亿美元。中国于1998年5月29日签署,并于2002年8月30日批准了《京都议定书》,由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没有法定的减排义务。但是,从2008年开始,中国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前五位分别是中国、美国、欧盟、印度、日本)。这不能不引起重视。中国,作为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经济发展速度最快,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多的发展中大国,应该勇于承担起减少碳排放的义务;而发达国家,也应该主动承担起向中国提供资金技术、帮助中国改变能源结构以实现清洁发展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