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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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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司机的安全责任心,调动全体司机安全驾驶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加强交通管理,杜绝交通事故,实现单位安全运行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每月考核制度,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给予重奖,对发生事故及违章违纪者加大处罚力度,以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单位雇佣的专职驾驶员,必须与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 每月一号(一小时)为单位交通安全日,单位应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并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及通报上月安全运行情况。

第三章 奖励

第五条 单位实行月安全奖,每月300元 ,月底进行考核兑现。

第六条 对全年无事故的驾驶员,在单位评优创模及上级给予的各项优惠中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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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实行万公里行车安全奖:不发生轻微及以上交通事故,每行车1万公里奖励驾驶员100元。

第四章 处罚

第 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 轻微事故:指财产损失机动车辆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辆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 一般事故:指财产损失不足5000元的事故。

三、 重大事故:指财产损失1至2万元的事故。

四、 特大事故:指造成人员伤亡、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九条 轻伤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发布的鉴定标准执行。

第十条 财产损失:是指事故造成的人员、车辆、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折款(保险公司的赔偿可以冲抵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事故等级的核定及责任的认定。

一、事故等级的核定及责任的认定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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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财产损失以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为依据计算。

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一、轻微事故

全部责任者:扣除当月安全奖,承担本次事故财产损失的40%。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安全奖,承担本次事故财产损失的30%。同等责任者:扣除当月安全奖,承担本次事故财产损失的20%。次要责任者:扣除当月安全奖,承担本次事故财产损失的10%。二、一般事故

全部责任者:扣除当月安全奖,承担本次事故财产损失的40%。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安全奖,承担本次事故财产损失的30%。同等责任者:扣除当月安全奖,承担本次事故财产损失的20%。次要责任者:扣除当月安全奖,承担本次事故财产损失的10%。三、重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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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处理

除由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单位还有根据本规定进行处罚:对私自外借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专职驾驶员,除事故发生的费用全部自理外单位还有根据本规定从重处理。

四、如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以上有责任的事故,第二次者除按第十二条处罚外留单位查看三个月,如有第三次者除按第十二条处罚外并无条件解除劳务合同。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当月安全奖,如交警部门检查发现的罚款、扣分等情况由司机承担。

一、超速驾驶、逆行、闯红灯等违章行为。

二、车辆操作不规范者(如液压臂收不到位等)。

三、驾驶车辆时有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驾驶行为的。

四、驾驶室拉人的(本单位人员除外)。

五、驾驶车辆没有关好车门的。

六、其他不符合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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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后驾驶者。

二、月内违章超过三次的。

第十五条 遇暴风雨、大雪等极端天气应立即停止清运,由单位统一安排,如私自出车扣除当月安全奖,对造成事故的依照第十二条加倍处罚。

第十六条 车辆安全:由人为造成的车辆损失(如各类故障灯已亮或缺水等)司机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财产损失大小,3000元以下承担50%,3000元至10000元承担30%,10000元以上承担20%,标准以修理厂鉴定和单位调查为主。

第十七条 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并积极协助处理,如有故意隐瞒者,参照本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规定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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